原文按:


现实中常有债务人欠债权人一笔款项(或是合同款,或是借款等),但是债务人无力一次性偿还,故与债权人签订一份《分期还款协议书》或者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书》,承诺将某笔欠款分阶段偿还。但若是债务人在承诺分期还款计划后不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即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文/章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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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理解与适用:


1、《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是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明确规定。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在于预期违约的债务是将来的债务,即债务的履行期未届满,而实际违约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如甲对乙说:"乙,我欠你的2万元钱我不还你了,有钱也不还你,爱咋咋地";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者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如甲欠乙2万元钱,但是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无法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归还欠款(现状表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甲欠乙2万元钱,但是甲不想还,将自己的财产偷偷转移的等等。


由于以上两种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意思是说若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明示毁约或默示毁约)时,即存在《合同法》第108条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法》第107条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此处的违约责任包不包括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要求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一次性归还全部欠款呢?


2、《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本条第(二)项也可视为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债务人在分期还款协议中承诺分三期还款,其在第一期债务届满之后仍未还款,债务人的这种不归还第一期债务的行为,除了是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一种实际违约的行为外,也是一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将来的债务,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是不守信用之人,在之后的两期债务到期后仍不会归还两期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对方一次性偿还借款及利息。


3、《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该条文是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期支付价款的规定,该条第一款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客观标准,即实际违约债务达到总债务的五分之一时,表明债务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在这种情形下,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是《合同法》总则第94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适用。民间借贷中分期还款协议虽不属于买卖合同,不应直接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但若是将分期还款协议中预期违约的标准确定为为履行的到期债务占总债务的五分之一,是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的精神的,也符合《合同法》的解释原则。


案件索引:


(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684号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刘祥陆与刘登丰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现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代偿的担保款15万元及利息9.75万元中虽尚有部分款项未到履行期,但因被告对已到期的债务怠于履行偿还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明显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对未到期的债务不会按期履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履行未到期债权,即除被告已给付的2万元外,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再其余款项63万元及利息9.75万元....


此份判决书中,法官根据的是《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认为剩余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对于这个法官的这种观点,笔者是持不同的意见的,因为《合同法》第108条虽规定了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但是《合同法》第107条的违约责任中并没有规定剩余未到期的债务可以提前到期。


(2013)丽庆商初字第265号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张超群与饶妙莲、夏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饶妙莲以部分借款未到还款期限为由,主张法院应驳回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因至起诉时被告饶妙莲已拒绝归还两期借款,及至开庭前第三期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其依然拒不履行相应还款义务,被告饶妙莲无正当理由拒绝还款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也足以使原告对其资信产生合理怀疑,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饶妙莲拒绝归还三期到期借款即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而该章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两笔借款均约定支付利息,均为有偿借贷,故在被告饶妙莲未归还的前三期借款金额已超过借款总额的五分之一时,原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并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要求其归还全部借款。因此,本院对被告饶妙莲部分借款未到还款期限,法院应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的抗辩不予支持...


此份判决中,法官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同时又适用了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合同解除的规定,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并未提及是否解除合同。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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