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律师承办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业务座谈会”上,北京市司法局王群就律师的定位、执业理念等问题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律师应当树立正确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从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历史站位和政治大局出发,依法依规、合情合理、诚心诚意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发展进步

 

演讲/王群 北京市司法局

 

 

如何看待律师工作的定位

 

我经常讲一句话:“律师不是商人,也不是公务员,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也不是政府机关”。我讲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说明律师行业相对比较独特。《民法》里规定的法律主体,就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民法定义上来讲,我们律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组织,这说明我们律所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不能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如果律所是完全的市场主体,那就是法人,就是企业,应该归工商行政部门管,而不应该归司法行政部门管。为什么把律师和律所归到一个政法机关来进行从准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管理?这就说明我们这个行业不一样,有特殊性。我们的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部分,我说的什么意思呢?特殊性在哪儿?至少有一点,我们这个行业,我们所执业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功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定要明白这个定位。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是律师用法律为国家、为政府、为社会、为委托人解决问题或者提供帮助得到的劳动报酬,不是资本收益、投资收益或者风险收益。我经常强调一点,作为律师不能只服务于你的当事人,不能只服务于你的委托人,要把服务国家发展、服务社会进步、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服务当事人这几项功能理解好、结合好、落实好。

 

如何看待律师法律服务在征收拆迁工作中的作用

 

首先,我觉得积极作用占主要方面。因为律师的天职就是将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轨道来解决,而不是在法制轨道以外去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那么,有律师代理当事人解决涉及到自身的征收拆迁的争议,总比当事人去上访好,这是我们律师代理工作当中的积极作用。同样也说明我们的公民的法制素养在不断提高,遇到问题和矛盾也想着找律师解决,想着走法律渠道来解决,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第二,律师提前介入也能减少争议的产生。我为什么说这点呢?有些争议不见得非要等到最后矛盾闹的不可开交的时候律师再介入,我们在一些项目开始之初,政府工作、地方的工作也需要我们律师的帮助,比如说整个征收拆迁程序合法不合法、合规不合规、会不会有法律风险?这样的工作也需要律师的参与和帮助。律师在当事人和政府达成协议之前参与,争议也许化解掉了,不至于到最后对簿公堂的程度,这也是一种解决方法、解决途径,这样是不是更好?因为大家都知道,咱们中国有一种传统的法治理念,就是孔子曾经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李公田副局长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大家可以去看看,网上都有,题目就是《必也使无讼》。说的什么意思呢?这种传统的法治理念,认为“诉讼的最高境界是没有诉讼”,这也是辩证法。“无讼”的理念在中国古代是很有影响的法律观念。争议可以在谈判中避免,利益可以在协商中争取,以和为贵,天下大同,犹存小异,这是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所以,律师在前期介入的价值和作用也很大,不见得最后非得走到诉讼程序,一个官司接一个官司的打,因为进入了诉讼,总有输赢,社会效果和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不见得是最大化的。

 

第三,律师也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目前所做的工作许多都是前瞻性的、探索性的,没有成功的经验和约定俗成的规矩可循。北京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中心要求还是深化改革,什么叫深化改革?就是说我们现在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大部分工作是前无古人的,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政府在进行这些改革的时候,也是面对着全新的领域和局面,也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也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来进一步促进我们政府的依法行政。

 

律师如何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

 

有的律师认为,律师不代表公平正义,只代表客户利益。法官是坐在天平的中间,律师是在天平的一端,公平正义是法官的责任,法官怎么把天平摆平,民事和刑事都一样,只不过民商事争议两边都有律师,刑事一边是辩护人,一边是公诉人。我个人不太赞同这个观点,我前面已经讲了,因为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和律所具有提供一定的社会公共产品功能,我们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简单的评价律师只是为钱服务也不客观。对律师的社会责任提出至高要求也违背人性,我是这么看的。所以,从正确的执业理念来讲:

 

第一,追求。作为一个律师,或者说做好一个律师,是追求“职业到专业,专业到敬业”的过程。也就是说职业是基本要求,所有律师通过司法考试,拿到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是基本的门槛,你没有这个,当不了律师,这是执业的最低标准,准入门槛。专业是什么呢?专业是能力表现、实体素质,也是生存之道,今天我们请了20家专业从事征收拆迁业务的律所负责人和律师来参加我们的交流会,北京2300多家律所,为什么只有你们20家律师事务所参加今天的座谈会?因为你们把征收拆迁法律服务做成了专业,你们的水平就跟别人不一样了。刚才毕文强谈到有些律师搞低价竞争,低价竞争不是专业的,是捎带手,搂草打兔子,碰上案子就接一个,肯定不如咱们盛廷所做得好。但是,律师做到专业,也很难成为一个“大律师”,我觉得“大律师”得做到敬业。敬业就是优良的作风、仁义的情怀、高尚的风范。经常有律师跟我谈,在美国,很多总统都是律师出身。但是,西方制度下,不是所有律师都能当总统,只有那些具有敬业精神、家国情怀的律师才可能当总统。律师应当追求职业、专业、敬业这个过程。

 

第二,价值。什么叫人有价值?简单地讲,就是你这个人对别人有用,就叫有价值。从我们律师来讲,不能把你的价值仅仅局限在服务于你的当事人。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服务国家、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也是我们的责任。所以,作为律师来讲,除了要忠于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要忠于法律,还有维护社会或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大家知道,中国古代在封建社会那种家国式的、专制式的体制下,律师可不叫律师,叫讼师或者叫状师,那种意义上的律师实际上就是告状,就是诉讼,这是他的唯一工作。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人批判过这种封建的法制思想,提出“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这也是跟咱们传统的以和为贵、和谐社会理念是一致的。所以,我们现在有一个词叫“调词架讼”,就是不断的制造诉讼,最后弄的诉讼越来越多。只要走诉讼这个途径,结局总有一方输、一方赢,就是不吉利的,有的时候判决了矛盾还是继续存在。我觉得矛盾并不一定要针锋相对的分出胜负,而是可以化解。今天你打赢了官司,我不甘心,明天我再生个事来报复你,冤冤相报,诉讼的目的就没有达到,因为诉讼的目的是终结争议,这是价值的问题,是我对诉讼价值的一种判断。

 

第三,理念。一般都说受人之托,收人钱财,忠人之事。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自然要从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来开展工作。律师代理以后,最终结果是共赢?还是双输?这就是一个执业理念的问题。现在时代不同了,政府依法了,公平更重要了,一把尺子量到底,全流程公开透明,不是越拖到最后得到的补偿越多,反而越拖可能当事人损失越大,最终可能既造成政府耽误了工期,当事人也没有拿到最多的赔偿的结果,这就是“双输”。但是,我们律师可能不会受到太大损失,因为代理费照样拿。我们不探求客观行为造成结果的目的是什么,不是说咱们动机不纯,但是我觉得,目的如果不高尚的话,行为如果不道德的话,结果也就不公平。

 

第四,规范。这一点我不想多说了,总的讲就是要守住底线,依法依规,不炒作,不制造舆论审判,不煽动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维权,不调词架讼,不串供,不做伪证。

 

如何看待情、理、法的关系


由于时间关系,这个问题我不做过多阐述,就简单讲四点:

 

第一,情、理、法的互动才是法治。我们现在讲依法治国,也都是讲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因为法是硬的,法是冷的,我们有的时候在讲法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情和理。

 

第二,法律从来都不强人所难。好的法律永远不会强迫人们去做力所不能及的事,如果有这样的法律,那这个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所谓“争议僵持”,就是争议解决不了,僵持在那儿,我认为是律师无能的表现。今天,我们在这儿就是搭建一个平台,互相沟通,我觉得今后律协可以多搭建这样的平台,包括个案沟通的平台,把一些僵持的矛盾想办法解决。刚才丁处长讲了,从北京市来讲,很多项目上还有很多僵持不下的问题,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政府在损失,老百姓也在损失,比如说西城区百万庄的棚户区改造,就是因为有一部分人没签协议,现在导致上百户、上千户人回迁不了,已经拖了三年多了,政府一年就得贴很多钱,大多数老百姓在外边租住周转房,新房迟迟住不上。

 

第三,法律是社会秩序。法律归根到底是社会秩序,是大道,它不会令遵守者违背人情常理、公序良俗。

 

第四,法律并不总是板着面孔。司法并不只是用法律套用事实,更需要以人情事理加以检验,法律是生活经验的一种提炼。

 

“情、理、法”的关系,用一句话讲,就是“遵天理、循国法、顺人情”,三者不仅不对立,而且还是相辅相成的,这才是法治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我常讲要从一些大的方面去看问题,用大道理去管小道理,不要纠结在某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某一个具体的程序上去看问题,前面几位领导给大家讲的都是北京市深化改革、疏解整治方面的大道理,大道理就是“天理”,我们要“遵天理、循国法、顺人情”。

 

最后,我想用这么一句话来结束我今天跟大家交流的内容:律师要相信法律,也要通过自己的工作让社会、让群众感受到法律更值得相信,这就是我们律师工作最大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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