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应当在这五种情形下提出“反对”
蓝清   2016-04-10

文/蓝清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 厚启刑辩(houqilawyer)

 

电影里,刑辩律师最潇洒的动作,莫过举起手来,大喝一声:“反对!”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样的镜头也只出现在电影里面。司法实践中,法庭上很少出现辩护人喊“反对”的场面。


突然之间,辩护人的“反对”声在法庭上响成一片。不但有举手反对,还有站立反对、连续反对、联合反对、绝食反对,红布蒙眼反对、反对加申请回避、反对加晕倒、反对加微博,各种花样,层出不穷。一时之间,“反对”几乎成了律师敢于辩护的标志,如果不提“反对”,就是跪式辩护,就是不负责任。


一阵喧嚣之后,更多的人陷入了思考,刑辩律师要不要提“反对”?该如何提“反对”?


在法庭发问阶段,辩护人及公诉人对于对方的发问能否提出反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可见,在司法解释中,也仅规定了辩护人和公诉人可以针对对方的发问向审判长“提出异议”,没有规定可以提出“反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四条规定:“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庭的决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方式。”可见,“反对”一词是来源于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


对对方的发问提出“反对”这一制度,本身就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庭审制度,在我国没有法律渊源,所以有人就主张在法庭上不要用“反对”这一说法,而采用“有异议”这一提法。


理由一是我国的庭审模式毕竟与英美法系的庭审模式不同,除了当庭陈述之外,原供笔录也是重要证据;二是反对会造成控辩双方气氛紧张,不利于营造宽松、文明、讲理的法庭庭审范围;三是对于发问人不适当的发问,辩护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发问予以澄清。无疑,这一观点尤其道理,也非常可行,值得借鉴。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部分对抗性比较强的案件,控辩双方气氛本身就很紧张,绝不是把“反对”改成“有异议”就能缓和的。


对于部分问题,被告人被误导之后,辩护人很难再通过发问纠正过来。我国的司法改革,也已确定以“以庭审为中心”为方向,原供笔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就含义而言,“反对”与“有异议”也只是说法不同,并无本质区别。在法庭上提出“反对”和提出“有异议”,法律渊源实质上是相同的,均被认可,并无不妥。而且,“反对”一词也确实比“有异议”便利、响亮,易于使用。


所以,在对对方的发问有异议的时候,辩护人尽管大胆举起右手,提出“反对”,不必拘泥。


“反对”是一项权利,但并不可以随意行使,更不是提得越多越好。当提不提,会把当事人陷入不利局面,难以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当提乱提,也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致使有效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辩护人才应该提出“反对”呢?


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发问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时,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反对。


法庭发问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威胁、引诱的方式进行讯问,被告人往往会出于恐惧,或者是其他利益考虑,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回答,这就违背了法庭发问的目的。


所以,当发问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时,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反对,并指出发问人相关问题中威胁的损害或者引诱的利益不可能发生,提醒被告人不受威胁、引诱,客观回答问题。


二、当发问人的讯问损及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的时候,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反对。


被告人即便触犯了刑法,其应该承受的,也只是相应的刑罚,人格尊严仍是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而且,当人格尊严被损害的时候,被告人心理上也往往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因此也容易作出不实回答,进而违背了法庭发问的本义。


所以,当发问人的人格尊严被损害的时候,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反对,并指出发问人的错误,稳定被告人的情绪。


三、发问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时,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反对。


所谓诱导性发问,是指问题暗含发问者想要的答案的发问。有些发问人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会进行诱导性发问,甚至会提出一些两难性问题,强迫被告人选择。这样做的最终结果,还是会歪曲事实,违反了法庭发问的本义。


在遇到这样的情形时,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反对,指出发问人的不良用心,使法庭发问回归正常。


四、对于发问人违反法定程序的发问,辩护人也应当及时提出反对。


有些发问人在发问时,边发问边举证,甚至会用一些证据来驳斥被告人的辩解,影响被告人回答问题的客观性。这样的行为,本质上还是违背法庭发问目的的,且明显违反了先发问,后质证的庭审程序。


对于这样的法庭发问,辩护人也应当及时提出反对,予以制止。


五、当发问人讯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时,辩护人应当提出反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在法庭上,当发问人纠缠于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时,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反对,予以制止。


有人主张,发问人发问不当,辩护人应当在对方发问结束后,向审判长说明情况,而不应该以打断对方发问的方式提出,那样有失法庭礼仪。其实不然,反对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及时制止不当发问,避免被发问人受到误导。辩护人遇到应当提出反对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发问人的目的一旦得逞,就很难挽回造成的不利后果,势必会损害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提出反对,是向审判长提出,并申请审判长制止对方的不当发问。所以在提反对时应当同时说明反对的理由,便于审判长判明情况,作出决定。审判长驳回反对意见时,辩护人应当遵守审判长的决定。

 

 

实习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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