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合普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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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一种严重违背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把强奸罪定位为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实施严厉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示了我们国家对该罪的严厉制裁。死刑的废除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和趋势,按照废除死刑的时间进程来推算,最后几个被废除死刑的罪名中应该包括强奸罪在内的几个严重反人道、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可见,强奸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且强奸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物证等易消失、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一对一性,甚至是出现言词证据的反复性等,导致认定强奸罪的证据存在天然的劣势。尤其是现在各种娱乐场所的所谓“强奸行为”频发,熟人之间的“强奸行为”、密室强奸行为等屡见不鲜。我们强调要严厉打击强奸这一行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任何一个人进行定罪处罚都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不能随意出入人罪。面对这一犯罪,对于有证据证明的强奸行为坚决给予严厉打击,面对一些疑难、复杂、一时难以认定的行为应该谨慎对待,做到有理有据,不枉不纵。我们先来看一则具体的案例,再来探讨强奸行为的认定和证明问题。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同为某银行职员,但两人分属不同的业务部门。案发之前,两人在本单位组织的几次业务、外出旅游等活动中有过几次接触,行为较为亲昵。2004年11月1日中午,陈某和被害人以及其他同事在单位组织的“授信”活动结束以后,与客户一起在某酒店就餐。在席间,两人言行、神情亲密。就餐结束后,陈某与被害人随其余同事一道进入某酒店XX号房间收拾礼品。公安机关提取的视听资料显示,两人于12:54—12:56时手挽手出入电梯。期间被害人打电话让其男友来接送,并将其所在的房间号码告知了其男友(通话时间显示为13:09时)。在其他同事离去之后,房间内仅留下陈某及被害人两人。陈某即将房门关上并与被害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害人男友到达酒店,让酒店服务员打开房门,发现两人裸体躺在床上,后由被害人男友打“110”报案。


上述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全案证据,并不能得出被告人使用暴力违背妇女的意志发生了性关系,属于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为犯罪。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定,主要原因就是二审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认定陈某实施强奸行为,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对强奸这类犯罪如果要完全达到最高的刑事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几乎不太可能。那么,退而求其次,至少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就要结合全案证据,考察证据的类型、证据搜集是否及时合法、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补强、“优势证据的采纳”等,具体来说:


第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具有证据上的优先性。能够固定保存的实物证据往往能够较强的证明能力。比如提取到的精斑、精液,被撕扯、抓破的衣服,以及被拍下的视频录像,这些证据比较容易固定事实,且不易被人改动,是有力的证据。


第二、证据要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0]13号)规定“既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也要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证据的合法化包括证据内容的合法化和搜集程序的合法化,对于非法证据要及时排除。


第三、在面对一对一的证据上,若要认定犯罪,需要补强证据。强奸罪中往往存在被告人不认为是犯罪,被害人认为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其意志。也就是说认定有罪和无罪的证据是一对一的,在这种情况下若要认定为犯罪,需要补强证据。若经过证据的补强还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无罪。


第四、特殊场合、熟人之间的强奸罪要详细调查双方的关系和特定环境。比如在KTV中发生的强奸,应该着重审查强奸的对象,发生性行为的具体场所,以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进入KTV的目的等。对于只是实施了嫖娼行为,却被诬告为强奸行为的要特别慎重,防止定性错误。


尤其是熟人之间的强奸认定更要慎重。正如前面的案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事关系,之前的行为就较为亲昵,在案发的当时两人还共同牵手走出电梯。房间里的脱掉的衣服也比较整齐,案发后被害人的男朋友怒斥并推搡被害人后,方才报警。按照社会经验和常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使被害人肩部有轻微划伤,也无法证明被告人采取暴力实施了强奸行为。因为被害人在11月1日的第一次陈述中称:“陈某没有暴力动作,身上的伤怎么来的我不清楚”,这与陪同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的证人高某证言能相印证;即使在11月2日的第三次陈述中被害人还称:“我肩膀处的伤,可能是陈某扒我衣服时弄出来的。”在被害人当时上身所穿的西服、衬衫、领花、胸罩等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是否被告人强行剥脱其衣服所造成令人怀疑;而且由于在事发后被害人与其男友有过推拉动作,伤痕是否因此形成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第五、案发是否自然。强奸罪案发是否自然,是否是被害人在第一时间报警,是判断该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有助于办案人员形成内心的确信。在强奸发生后,被害人的正常反应是义愤填膺或者情绪失控,一般都会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现实中,案发后被害人立即于深夜或者凌晨报案的例子并不少见。没有及时报案除了当事人出于某种顾虑而拖延外,还可能是因怀有某种不正当目的而虚假报案,因此没有及时报案会被当作一个不利于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六、证明强奸罪要达到证据的相互印证,从正面、反面与补充三个维度入手予以评判。一是正面论证,即研判证明被告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证据是否充分,换言之,就是考察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间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各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二是反面论证,即研判在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三是补充论证,即研判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受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这类事实的存在。


强奸是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再加上其行为的隐蔽性,在证据的搜集上面临非常大的困难。若要准确定性,做到不枉不纵,要结合全案证据,认真分析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做到“排除合理怀疑”。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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