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需要怎样的智慧和勇气?——读《无罪辩护》有感
何西文 何西文   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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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开始执行读“闲书”的任务,第一本是朱明勇律师的《无罪辩护》。对于刑辩律师来讲,这本书不是闲书,与自身业务的进步、发展密切相关。作为律师手记读物,笔者认为它值得青年刑辩律师读一读。笔者读这本书的原因,主要是过去一年来办理刑事案件时,思路不清晰、目标不明确,离不开主任的指导与事务所内的案例研讨。为了以后办理案件时思路清晰、目标明确,为了更好的适应工作节奏,也为了真正地做到并完成无罪辩护,本周利用闲暇时间读完了此书。

热血澎湃、荡气回肠、潸然泪下,是读此书的内心感受及外在表现。当然,读此书也有会心一笑的经历。子曰:“知者不惑,仁者无忧,勇者不惧。”为了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了恰当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了在办理案件时不惑和不惧,刑辩律师应具有怎样的智慧和勇气呢?下面分三个小方面谈谈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亦是读此书的感受。

一、案件事实需要证据证实,并且能够形成封闭的证据链

依稀记得,第一次辅助主任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时,当看到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笔者认为一丁点辩护空间没有。嫌疑人多次供述了其实施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来源、贩卖给谁、毒品的交付方式、毒资的交付过程。这么天衣无缝的供述完全能够证明嫌疑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乃至客观行为。辩护空间何在?后来经主任指导,意识到对于毒品实物的来源、去向应由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毒品的扣押、称量、保管、送检也必须由书证予以证实,并且客观证据或者书证应符合刑诉法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的要求。
 
实际上,笔者刚开始所犯错误是典型的根据嫌疑人的供述脑补所有证据都存在的错误理念。而刑事案件事实以及事实中的每一个小环节均需要证据证实,万万不可脑补。

《无罪辩护》中,朱明勇律师在“无罪辩护首起要案--马廷新故意杀人案”中谈到:“除了足迹鉴定,我在这次庭审中还针对全案证据找到了27处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彻底动摇了这起由公安部督办,100多名警察消耗大量司法资源‘破’出来的惊天大案。
 
这27处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说明了对于马廷新故意杀人的案件事实没有封闭的证据链条予以证实。”“若严格按法律来处理,是怎么样都无法将被告人认定为有罪的”“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被告人不翻供,由于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刑事辩护律师--这个关乎生命和自由的职业,万万不可轻信嫌疑人的供述,嫌疑人的供述因案外因素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水分。

看电影或者电视剧时,观众往往会根据故事情节的发展脑补两个画面之间的联系,比如说上一个画面是主人公在室外草坪,下一个画面是主人公在室内厨房,此时观众的一般想法是主人公回家做饭。但是刑事辩护中万万不可脑补,上面场景还存在着主人公去朋友家中,然后从朋友家中再回家做饭的可能性。
 
故,案件事实中的每一个环节均需证据证实,不止需要嫌疑人的供述,还需要客观证据予以证实。贩卖毒品案件中,除了供述外,还需毒品来源与去向、交易过程以及毒资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故意杀人案件中,除了言辞证据外,还需现场勘查笔录与言辞证据吻合;贪贿案件中,重点审查书证与嫌疑人供述的印证程度......

二、重点攻击、各个突破,找准1到3个辩护点

眉毛胡子一把抓,把辩护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当做重点向办案机关提出,还是找准1到3个辩护点,分清主次,着重论述重点问题?答案应是后者。

写到这,想起了与主任合办案件时,主任指导笔者检索枪支鉴定意见、文物鉴定意见、酒精、毒品提取过程和鉴定意见的良苦用心。之前一直存在着鉴定意见不可推翻的朴素想法,也在“应付着”主任的“任务”,看到朱明勇律师每起无罪辩护的手记后,笔者才真正意识到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性,也才真正意识到抓大放小、重点问题重点分析的重要性。对于这个问题,曾与所内李虎律师探讨过,最终我们都认同找准1到3个辩护点,重点攻击,进而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无罪辩护》中,朱明勇律师在“不战而屈人之兵--胡良友故意伤害案”中提到:“几乎所有的律师都觉得这个案子(故意伤害案)没什么搞头,按照他们的经验,此案只能想办法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然后请求从轻判决。一个伤害案的基本流水线式几乎都是这样的。但我还是觉得,难道案子真的只能就这样办吗?接下来的日子,我便陷于苦苦的思索中,我想,我能不能找到什么突破口?这里面一个极为重要的节点就是”法医鉴定结论“,这是唯一的核心证据。”
 
这段话,反映了朱明勇律师在办理每起刑事案件时,都要自问自答,进而明确辩护点的过程。对于胡良友故意伤害案,正是从此份鉴定开始需找突破口,查阅档案、与出具此份鉴定的法医交谈,然后向专业人士咨询,在此过程中,少不了检索专业知识,最终打掉了此份鉴定意见。之前的多次调解从六万到五万,到四万到三万,到两万六到一万,最后按照被告人的意志只赔偿了两千,而且被告人无罪释放。
 
再如,“马廷新故意杀人案”中,他提到:“重点放在三个方面,一是揭露刑讯逼供,认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非法获取的,依法不应该才慈宁;二是马廷新的‘自首书’是在牢头狱霸袁连芳的威胁逼迫下按照袁连芳所写抄下来的,不是马廷新真实的意思表达;三是重点阐述足迹鉴定的疑点和不科学性。”

故,只有重点攻击、各个突破,找准1到3个辩护点,才能真正做到有效辩护乃至无罪辩护。

三、敢于向司法机关说不

尊重每一位法律人,是律师应有的礼节。交流不交易、对话不对抗、沟通不勾兑是律师应有的底线。在每起案件办理过程中,万万不可向司法机关妥协,确定了辩护观点后,应有勇气并且坚持向司法机关阐明。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唯一法宝是法律、是法条,如果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的线索应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坚持到底。

《无罪辩护》中,朱明勇律师在“一场必将载入历史的审判--南昌大学原校长受贿、挪用公款案”中谈到,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次又一次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审判长一次又一次驳回、制止和打断,最终也没有启动,但是在这样的反复申请和驳回中,虽然法庭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周文斌也基本说清了自己被纪委办案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过程。笔者认为,这样的辩护需要具有严格维护法律、法条权威,敢于向司法机关说不的勇气。

故,刑辩律师除了智慧外,还需要大无畏的勇气。只要这样,才能迈开腿、大步走,撸起袖子加油干。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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