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昆仑 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家事传承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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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119条的争议点有两个地方,第一是“非违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的“适当措施”如何界定?第二是“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的“合理费用”如何界定?在此先不急于下定论,我们先从案例入手,逐步分析。


案情简要


李沛然与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简称交通物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租赁期间由交通物流负责房屋维修,李沛然经营歌厅期间,棚顶出现水渍现象,经检测,房屋温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现李沛然以承租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的房屋温度不达标、漏水致其无法经营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关于李沛然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室温达标及房屋维修是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的义务,但因李沛然未采取其他方式提高室温,且发现房屋漏水未进行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沛然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故李沛然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应为1550366元的60%,即930220元。(案号:(2017)吉02民终1641号)


法条解析


《合同法》119条规定的合同非违约方减损义务,虽由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但究属债权人对自己权利或者事务的疏怠,因而其结果不可归责于债务人,而应当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故债权人无权就因未尽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本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这是因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而导致的费用的支出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让违约方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合理的。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虽已采取措施,但措施不当,因此扩大损失的,当事人也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请求赔偿。合理费用中不应包括对当事人劳务的报酬。


理论分析


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这两个点进行细化的规定,本文先从立法本意对本条法律进行分析。学者王利明认为:减损规则的主要依据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认为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生。当非违约方能够通过采取合理措施却故意或怠于采取措施,而意图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对违约方而言也显失公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因此法律通过减损规则使非违约方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将可避免损失的数额予以扣减。本条的规定旨在平衡违约方与非违约方的利益,保证社会的诚实信用与公平公正。


回到“适当措施”与“合理费用”两个关键词上。首先,本文认为法律规定“适当措施”是及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当非违约方内心不愿意放任损失扩大而取得额外赔偿,并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论最终结果是否有效阻止损失扩大,都应当认定为采取了“适当措施”。而基于公平公正原则,违约方不应当以违约为理由,而将所有的责任推给非违约方,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反而增加了其责任承担,因此,本文认为对“适当措施”的认定不应过于严苛。而“合理费用”,是由“适当措施”所产生,其费用的多少根据具体事件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只要不超过市场定价或正常交易价格过多,都应当认定为“合理费用”。


减损义务要求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减损义务一般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内容:积极方面包括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消极方面是指受害人不能采取不合理的行为促使损失的扩大。减轻损失的措施包括停止工作;替代安排;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替代安排是一种积极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作替代安排也就是要缔结替代合同,它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目的在于避免更大的损失。此措施是法律允许的。如在买卖合同发生违约时,非违约方的替代安排将因为买方还是卖方采取以及市场状况与购买能力等的差异而会有不同的效力。


实践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只涉及双方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减损义务相对容易界定,但当合同涉及多方或合同关系相对复杂时,合同减损义务的界定就变得模糊起来,以下是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以此为例,做简要分析: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给丙公司运送一批货物,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运送,货物部分损坏,受损车辆与货物暂存放在停车场。甲公司另行给丙公司运送了一批货物,但是原受损的部分货物由于停车场索要高额拖车费用,货物未取回。


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乙公司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甲公司未将货物及时取回,是否违反了合同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本文观点


此案例中,根据减损义务,甲公司采取的“适当措施”为“重新发货”防止损失扩大,已经尽到减损义务。原货物的部分损坏和难以取回的原因,是乙公司的交通事故和违约行为导致的,受损车辆与货物本在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之下,在乙公司未处理受损车辆与停车场的交接事宜的情况下,甲公司难以顺利取回货物,及时送回货物减少损失的责任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此,本文认为,乙公司基于违约责任,对甲公司进行赔偿,其中包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货物因交通事故的损毁以及因存放停车场而受到的损失和因重新发货产生的“合理费用”。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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