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效如何衡量?看这六个关键指标!
魏巍   2017-02-22

 

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法院的角度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方向及实施要求。法律界人士对此《意见》褒贬不一,您对此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给无讼投稿哦~

 

文/魏巍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 厚启刑辩(houqilawyer)

 

纵观《意见》,我们发现全文基本上是对法条的归纳与整理,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对此,很多法律人士抱持观望的态度。即便如此,改革大旗已立,不可能半途而废,与其将《意见》看成是法条的重复宣誓,不如换个角度将其作为衡量改革的标尺。个人认为,以下六个方面是检验本次改革成效的关键指标。


一、无罪判决率是否有一定提升


法院的无罪判决率一直极低,甚至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侦查机关办案能力提高,检察机关审查能力增强,减少了无罪案件的移送。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法官不敢做无罪判决的情况。实践中,遇到有罪无罪争议巨大的案件,法院往往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变相使被告人获得无罪的结果。

 

可见,有相当的法院及法官不愿意承担无罪的判决。而《意见》中明确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等压力做出违反法律的裁判,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如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得以落实,必然会促使法官敢于判无罪,无罪判决率将得到一定的回升。


二、证人出庭率是否能显著提高


如果说无罪判决率可能受很多因素的制约,不一定是法院的责任。那么,证人出庭率如何,着实反映出一个法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心和担当。按照目前的刑事诉讼态势,证人出庭率几乎为零。如果说要在法庭上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就必须要保证关键证人出庭,否则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一句空话而已。法院能否运用法律给予的“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提高证人出庭率,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让我们拭目以待。


三、非法证据排除能否得以落实


《意见》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了多条规定,可谓浓墨重彩。规定越多,说明实践中做得越不够,需要加强。依笔者看来,非法证据排除的关键不在于程序如何运转,而在于非法证据如何界定。本次《意见》中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任何突破,这就考验着法官们能否在实践中有所突破。如果仍然按照目前的裁判思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得再完美,也解决不了排除难的问题。


四、辩护人能否毫无障碍地阅卷


《意见》规定了定案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也可以采取特殊的质证程序。 这与刑诉法的规定相比并没有任何突破。

 

实践中,在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以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律师均无法复制,即便连普通的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律师要求复制也会遇到障碍。如果不能提前全案阅卷,律师很难在法庭上当庭对该类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所以,在改革进行后,也希望法院能够保障律师完整阅卷的权利。


五、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重要的一点,就是“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在法庭上,要让被告人自由地辩解,让辩护人充分地辩护,让法官耐心地听取。这不得不涉及到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一个法官如果在法庭上随意打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言,限制辩护人发言时间,明显偏袒控方,不能做到公正中立,显然就无法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


六、判决书对辩护观点是否全面回应


《意见》指出,法庭应当加强裁判说理,通过裁判文书展现法庭审理过程。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应当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这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判决书对庭审过程反映得越详细,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归纳得越全面,越能客观反映庭审情况。

 

如果一份判决书仅仅是对侦查卷宗内容的提炼、概括,完全排除当庭的法庭调查内容,那是侦查中心主义的体现。所以,判断一个法院、一个法官是否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判决书内容特别是其形成的内在论证逻辑将是最为直接、客观的反映。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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