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rongbanglawfirm)
一、新三板企业创始人保持控制权的必要性
1、对于大多数处于高成长性的新三板企业而言,在企业发展初期,机会稍纵即逝,需要创始人快速决策,同时企业应该着眼于长远发展。此时公司股权越集中,公司的决策成本就越低,决策效率更高,公司运转将更加流畅,从而提升公司的长期价值。因此,保持控股股东对初创企业的控制力将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2、从实证而言,深交所研究报告表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呈正向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业绩越好;上交所研究报告也发现股权集中度与业绩呈正相关关系,即股权集中有利于业绩的增长。尽管公司控制权并非一定要靠股权取得,股权结构也并非公司治理效益的决定因素,但人们通常认为初期保障创始人的绝对控股即三分之二以上,中期保证创始人简单控股即二分之一以上,成熟期保障创始人相对控股即三分之一以上是比较稳定、合适的股权结构安排。相反,历史上存在很多初创企业因控股权变更进而断送企业大好前程的案例。
二、新三板控制权变动的监管要求
目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控制权变动的监管要求主要规定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意义上控制权变动的定义
控制权变动,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事实。
(二)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
《收购办法》规定,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其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情形的,不得收购挂牌公司。考虑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要求也为最近2年,因此收购人的准入年限要求与挂牌准入的标准保持一致。
(三)强调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的制度
《收购办法》规定,在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时及要约收购时,收购人必须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并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纪守法、切实履行承诺及相关约定。关注收购人是否对挂牌公司有不当行为,防范收购人侵害挂牌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财务顾问的核查,筛除不符合条件的收购人。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以及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挂牌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继承等情形除外。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退出的要求
《收购办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五)收购人的股份限售要求
通过挂牌公司收购,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收购目的应当是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不是为了获取股权的短期价差收益。故制度设计上应要求控制权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稳定,《收购办法》规定进行挂牌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违法违规的处罚
违法违规处罚是监管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收购中的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失信行为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考虑到挂牌公司收购不设行政许可,事前监管大大减少,这就需要相应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力度。因此,《收购办法》规定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认定不适当人选及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并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将比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七)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
《收购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八)对管理层收购暂无特殊要求
从上市公司实践来看,管理层收购的案例不是很多,且大多为国有企业。挂牌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主,目前这类公司的管理层与股东基本高度重合,管理层收购的意愿不强烈。所以,《收购办法》暂时未对管理层收购做明确要求,如果监管初期出现此类收购,可以按照一般收购活动对待。
三、新三板保持控制权的6大方法
公司创始人失去控制权,对创业者来说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如何避免公司上市后失去公司控制权,本文列举六大方法,教创业者保护自己的利益。
1、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当公司无控股股东,也没有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可以和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
【新三板案例】
根据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创科技”)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岱朝晖持有28.75%的股份,陈建杰持有9.75%的股份,关光周持有8.13%的股份,王金城持有8.13%的股份,颜财滨持有6.72%的股份,关光齐持有6.25%的股份,颜蓉蓉持有5.50%的股份,其他12位股东共计持有26.77%的股份,任何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超过总股本的30%,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均不能单独对佳创科技的决策形成决定性影响。因此理论上佳创科技无控股股东。为了实现维持对佳创科技的共同控制,保证控制权的稳定性和重大决策的一致性,岱朝晖、陈建杰、关光周、王金城和颜蓉蓉五人于2014年10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新三板已经有不少企业认识到控制权的问题并开始采取措施。就如上例的佳创科技,控股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低于30%,但是他通过和其他四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掌握佳创科技的60.26%股份,从而保证对公司的控股权。
2、定向增发
方法“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且当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时,大股东此时采取定向增发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从未来减持的角度考虑也更为有利。对于新三板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一方面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一方面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
【新三板案例】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电通”)通过定向增发发行200万股,发行对象为阳光电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健。发行前,章健持有480万股,占比48.00%;发行后,章健持有680万股,占比56.67%。通过此次定向增发,章健进一步增加其持股比例并且超过了公司总股本的50%,从而加强其对阳光电通的控制力。
智华信总股本为600万,任雪松、徐芳夫妻二人持有公司570万股(95.1%股权),公司计划融资840万元。如果按照直接融资,按公司最终7元/股的定增价格,融资840万元需定增120万股,定增后夫妻二人持有公司股权稀释为79.16%。但是如果可以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透过以下的改进方面,则可以同时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以及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夫妻二人以1元价格向自己定增350万股,将公司股本扩充至950万股,此时二人持有公司股权变为96.84%。随后再以7元/股价格定增120万股融资840万元,采用此改进方案,公司在完成融资后,夫妻二人持有公司股权变为为85.98%。
3、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如何通过资产重组保证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举例来说,当大股东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较低时,可以与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可以对B公司发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大股东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同时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大股东便增强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
【新三板案例】
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凯达”)以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凯达石灰公司600吨/日活性石灰回转窑
BOT项目经营权及相关配套固定资产、债权和债务。本次发行股票前,安凯达实际控制人为葛洪,持有1530万股,占比51%。本次发行完成后,安凯达石灰公司持有安凯达4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7.14%,成为安凯达第一大股东。由于安凯达实际控制人葛洪持有安凯达石灰公司60%的股权。因此本次资产重组后,葛洪仍为安凯达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安凯达79%的股份。
4、管理层收购(MBO)
“管理层收购”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管理层收购可以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新三板案例】
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帝联科技”)在2012年12月实施管理层收购(MB0)。北京电信通将其持有的帝联科技1800万股份全部转让给峂捷科技,帝联科技实际控制人由杨学平、陈玉茹变更为康凯。变更前,康凯为帝联科技的总经理,变更后职位未变。变更后,帝联科技实现管理层与所有者的统一,产生了良好的激励效果。
MBO完成后,帝联科技管理层在2013年底制定了公司发展规划:以CDN全内容加速产品为帝联的拳头产品,持续扩大其业务规模。
5、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公司章程”指大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增加外部竞争者收购难度和时间成本,进而确保自身的实际控制权。例如,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界定增加“连续持股时间需要达到12个月以上才有提案权和投票权”等限制,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从而减低敌意收购的风险。
【新三板案例】
无锡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常欣科技”)于2014年12月9日修改公司章程,在原来章程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内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常欣科技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限制公司的高层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来保证公司的股份不会因为高层人员的人事调动在短时间内发生剧烈的变化,这有利于稳定控股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6、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采用“同股同权”这种股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
例如,当企业上市后,可以将股票分为A、B两类,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A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管理阶层手上的B类股却能投10票。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管理层放心大胆地出击,不用担心会被辞退或面临敌意收购。因为,即使持有约三分之一B类股的创办人以及重要内部人就算失去多数股权,也能持续掌控公司的命运。
如果要推行双层股权结构,应该选择合适对象先行试点。新三板创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多,且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与公司创始人的博弈能力较强,在某种程度上更接近推行双层股权结构的条件。
四、控股权被质押的中自环保挂牌新三板
家族企业: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复杂
公司自设立以来先后历经11次股权转让和4次增资,目前公司共有41名股东,其中39名自然人股东,1名法人股东圣诺投资,1名合伙企业股东金智投资且属于私募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陈启章直接持有公司58.21%的股份,并通过控股圣诺投资间接持有3.22%股份,合计持有公司61.43%的股份,被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另外,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陈启章入选为2013年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2014年入选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此外,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复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启章与陈翠容、陈翠仙三人为兄妹关系,陈启章与罗华金为夫妻关系。陈启章为法人股东圣诺投资的执行董事,现已辞去该公司总经理职位,持有该公司85.92%的股权;陈翠容为法人股东圣诺投资的监事,持有该公司1.75%的股权;自然人股东代华荣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持有法人股东圣诺投资0.80%的股权;自然人股东张志凤持有法人股东圣诺投资0.40%的股权;自然人股东孟杨持有法人股东圣诺投资0.05%的股权;自然人股东张志刚持有法人股东圣诺投资0.05%的股权。
公司主要存在的问题:
1、股权转让、增资瑕疵问题
在公司2006年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万显华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其持有5.00%的公司股权已于2010月6月无偿转让给陈启章,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万显华就此出具了声明和承诺。公司2009年第一次增资后,川大科产集团所持公司的股权从10%稀释至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中自净化本次增资未进行评估备案等,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在审议本次增资事项的股东会上,川大科产集团同意本次增资的方案,中自净化亦履行了股东会审议、验资及工商核准变更登记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增资的规定。另外,川大科产集团于2012年2月退出中自净化时,取得了教育部的批准,教育部未对本次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提出异议,且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履行了评估、备案、公开挂牌转让等程序。综上,公司认为本次增资存在的程序瑕疵对公司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公司的对赌事项
2013年10月,在中自有限第四次增资时,中自有限、中自科技与外部投资者金智投资、周建新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的对赌条款,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要求为:①2013年度保证净利润不低于4000.00万元;②2014年度保证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③2015年度保证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④年度保证净利润可有不高于20.00%的向下浮动,但2013-2015年三年合计保证净利润不低于12000.00万元。以上承诺净利润均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税后净利润。但是,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已触发该对赌条款中对业绩指标的要求,经各方协商,2015年11月20日,中自有限、金智投资及周建新、中自有限、陈启章,签订了《关于解除<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具体解除条款如下:各方同意解除《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基于原《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享有的权利不再享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不再履行;若中自环保在新三板挂牌不成功,则自股转系统公司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次日起,原《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恢复生效。依据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解除<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说明》,公司未签订旨在恢复原《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其他任何文件,亦未与金智投资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其他任何对赌协议或投资安排。
3、股权质押风险
2015年7月6日,公司与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500万元整,期限1年;2015年6月18日,公司与招行龙湖三千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招行龙湖三千支行接受成都高投盈创动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向中自净化发放1500万元的贷款,期限1年;前述两项借款合同均由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5月6日,股东陈启章、陈翠容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836.88万股(占公司股本的56.22%)、190.74万股(占公司股本的3.78%)质押给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该反担保合同之主债权为在2015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因在贷款人处发生的债务导致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全部款项。如上述反担保合同未提前解除,则股东陈启章、陈翠容所持有的本公司合计3027.62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60.00%)在前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债权到期偿还前将一直处于质押状态而无法转让;如未来公司在还款方面出现严重违约,则可能导致公司股东陈启章、陈翠容承担反担保责任,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面临所有权转移的风险,实际控制人陈启章对公司控制权也可能因此发生转移。目前公司累计借款余额为2000万元,并已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此外,公司股权权属明晰,除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质权人行权可能存在潜在纠纷外,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潜在纠纷。上述股权质押的行权可能性较小,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较小,不会直接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新三板借壳之控制权变更实务
(一)、借壳首要的是取得控制权,实务中取得挂牌公司控制权的方式较多,有转让、定向增发、股份置换等多种方式,亦有几种方式共同实施的情形,可以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灵活使用。
1、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最为普遍和常见的转移公司控股权的方式,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现金收购的方式实施,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挂牌后锁定期的股票转让限制;《公司法》对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转让的限制,目前挂牌公司基本存在限售股,无法一次性完成控股股份的收购,因此,往往采取分批转让的方式,待限售股解禁后完成转让。
优劣分析:股份转让有利于原股东及时套现,但是由于限售问题,股份往往无法一次性全部转让,需分批操作,完成时间较长,可能影响控制权的转移与认定。
案例【华韩整形】根据公司公布的《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李昕隆、南京丽泉),2015年5月26日,南京穗泉召开股东会,同意向南京丽泉转让其持有的华韩整形8,404,997股股份,其中,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南京穗泉将持有的华韩整形可流通股4,936,664股股份以一元一股的价格转让予南京丽泉,剩余股份(3,468,333股)解限售后90天内,由南京穗泉全部以一元一股的价格转让予南京丽泉。南京丽泉召开合伙人大会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同日,南京穗泉与南京丽泉就上述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对于因限售等原因导致股份无法一次性全部转让、影响控制权转移的问题,可以通过托管、质押等方式解决,具体方案为:
(1)原股东转让已解禁股份;
(2)原股东将剩余限售股份委托收购方行使股东权利;
(3)原股东将剩余限售股份质押给收购方,收购方可预先支付部分剩余限售股份价款。
案例
【金宏泰】2015年7月19日,收购人赖泳村与公司股东刘荣升及刘春芳就本次收购事宜签署了《框架协议》;2015年7月20日,收购人赖泳村与转让人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人刘荣升、刘春芳拟向赖泳村转让550万股份(首期解禁股,转让对价为480万元)。2015年7月20日,转让人刘荣升、刘春芳出具《关于委托行使股东权利的承诺函》,接受转让人授予其行使转让人持有的余下1650万股(转让对价为1420万元)金宏泰有限售条件股份(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自挂牌之日起在两年内分三批解禁,即挂牌时、挂牌后满一年、挂牌后满两年分别解禁三分之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作为公司高管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多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东权利,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转让人需将余下的1650万股股份全部质押给收购人,作为交换对价,收购人需先行支付预付款720万元。
近期新三板借壳案例中,收购方收购股份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价格差异较大,举例如下:
实务操作中,较低的转让价格往往出于避税的考虑,而真正的对价可能通过壳费方式另行支付,因此,在设计具体方案时,转让价格需综合转让方与收购方的实际需要及利益诉求、避税考虑、价格公允性等多种因素确定。
2、定向增发
挂牌公司向收购人进行定向增发,使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原控股股东的股比被稀释,实现股票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定向增发股份可以现金认购,亦可以股权认购,目前实务中以现金认购方式居多。
优劣分析:采取定向增发方式较为便捷,可以免于因原股东限售无法通过股份转让一次性取得控股股份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股本规模较小的挂牌公司来说更为适合,但是可能无法满足原股东及时套现的需求。
案例
【莱富特佰】2015年8月7日,莱富特佰公布《股票发行方案》。根据方案,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五八有限公司,认购股数为4,666.6667万股,发行价格为2.14285713元/股,认购金额为10,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变为6666.6667万股,其中五八有限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70%,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能够实际控制公司。
【鼎讯互动】2015年4月28日鼎讯互动发行股份合计200,000,000股购买振业集团、李蓬龙及肖娜霞分别持有的广东欧美的60.00%、30.00%、10.00%的股权,即广东欧美合计100%的股权。本次新增股本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5.24%,本次交易后,吴晓翔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4%,通过振业集团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为57.14%,仍为鼎讯互动的实际控制人,原公司实际控制人曾飞持股比例稀释至不到2%。
3、转让+定增
转让与定增并行也是市场主流方式,收购方通过股份转让取得挂牌公司股东身份后,再通过定向增发提高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从而达到获得控制权的目的。
优劣分析:操作灵活,既可以减少限售影响,又可以达到提高持股比例的目的。
案例
【鼎讯互动】收购方通过协议转让成为控股股东后,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
【道从科技】收购方通过协议转让成为控股股东后,通过定向增发(现金认购)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
【风格信息】收购方通过协议转让成为第一大股东后,通过定向增发(现金认购)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
4、股份置换
股份置换即通常所说的换股,通过换股,收购方取得挂牌公司的控股权,同时,收购方控制的公司成为挂牌公司的子公司,收购同时完成资产注入。
优劣分析:股份置换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现金支付,并可以同步完成资产注入,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交易结构可能较为复杂。
案例
【华信股份】华信股份以1.16亿股(约占总股本的47%)置换汇绿园林价值1.48亿元(约占总股本的14.53%)股份。收购人为汇绿园林的董事长李晓明、总经理李晓伟和法人股东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汇绿园林的董事长李晓明成为了华信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同时,华信股份的主营业务将发生变化,形成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及绿化养护为核心的业务。
需要提醒的是,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仅仅取决于收购方是否控股,特别是在收购方并非处于绝对控股的情形下,还需要通过对董事会、高管层的调整相应取得对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因此,在借壳过程中,往往同时涉及到董事、高管的变动。目前新三板借壳中,原股东往往仍保留部分股份,并未完全退出,因此,在设计借壳方案时,需考虑借壳后挂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并在相关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影响借壳的预期效果以及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六、挂牌新三板影响企业家的控制权
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好处多多,这自不必言。但也有些企业家心怀顾虑,因为一旦把企业挂到新三板,股权就可以自由流通了,他们担心这会影响甚至危及到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
那这种担心有必要吗?到新三板挂牌,真的会对企业家的控制权造成影响吗?
控制权是企业的根本,所以这种担心不但合理,而且十分必要。但新三板上市,是否会影响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权,这就不能一概而论了。因为这需要区分情况,具体分析:
1、无融资需求无做市需求
这种情况的企业不多,但也不是没有。
新三板的主要功能是融资,但并非所有企业都为此而来。比如,有的企业是为了投标便利,有的企业是为了股权激励,还有更多的企业,是为了品牌效应。
另外,做市商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增强企业股票的流动性,但可能有些企业并没有这种需求。
如果企业没有融资需求,也没有做市需求,那就一点也不用担心控制权问题。因为你不用出让股权,对企业的控制权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2、无融资需求有做市需求
如果企业有做市需求,就必须出让给做市券商一部分股权,那这会影响到企业的控制权吗?
可能会,也可能不会,这完全取决于你拿出多少股票供做市商做市。
根据规定,挂牌企业选择做市交易方式的,最少应该拿出5%的股票交给做市商用来做市。所以,如果你担心控制权问题,就可以将这个比例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但这也要看你的总股本。如果盘子太小,5%的股票,可能对做市商来说,根本就没有操作空间,他们是不会给你做市的。这时候就必须增加这个比例。
3、有融资需求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⑴债权融资
如果你选择债权融资,那不需要出让企业的股权,是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控制权的(除非融资的同时,伴有股权的质押)。
⑵股权融资
注意,这是会影响甚至危及企业控制权的。
这里需要再分为两种情况:
A、合格投资人
不管你选择那种交易方式融资,如果买你股票的都是合格投资人,那总的原则就是,出让的股权比例越高,控制权风险就越大。但有几个关键点,尤其需要注意,它们是34%、50%、67%。它们分别对应不同的控制权丧失风险等级,需要设计不同的控制权保护方案进行应对。如果放任这种风险,后果会很严重。
B、PE、VC、战略投资人
这几类投资人情况特殊,除了出让的股权比例越大,控制权丧失风险就越大这一点,与合格投资人相同以外,他们还有其他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比如,他们一般都会要求否决权和董事会席位,即使持有股权比例并不高;另外,有的投资人还会要求对赌,这更是很要害的问题。
要规避相关风险,就要在融资前,理解透投资条款清单(参见《不重视投资条款清单的创始人将面临巨大风险》),并针对性的设计应对方案。
总结:控制权是一个企业的根本,绝对马虎不得。任何可能影响企业控制权的问题,企业家都应慎重考虑,谨慎对待。但这也要掌握一个度。如果草木皆兵,什么都怕,那也就什么都做不成了。
七、新三板明星企业南菱汽车陷控制权之争
前两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公司陷入无实际控制人局面;公司已经历半年动荡期
2016年初,新三板发生了一起大股东起诉公司事件,涉事公司正是新三板明星公司,2014年的“营收王”广州南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菱汽车”)。
南菱汽车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曦晖将自己创立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南菱汽车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上,邓曦晖被前妻、公司第二大股东马春欣罢免了董事职务。从事后披露的信息来看,股东会召开当天,邓曦晖曾报警并带人进入股东会现场。
更为戏剧性的是,邓曦晖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之后又撤诉。
这起诉讼背后,是公司前两大股东邓曦晖和马春欣夫妻关系破裂后,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导致公司陷入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局面。南菱汽车由此也陷入了近半年的动荡期。
大股东起诉股东会违规
1月29日,南菱汽车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原告正是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曦晖,被告为广州南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披露的基本案情显示,邓曦晖认为自己受到阻挠,无法参加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行使表决权,因此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六的决策程序、内容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邓曦晖请求法院确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决议无效,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8103万股,占总股份的57.88%。公司董事长邓曦晖未出席,会议由副董事长马春欣主持。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十条议案,其中第六条为“免除邓曦晖公司董事职务”,最终,该议案获得通过,同意股数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多项议案未获通过,其中包括《关于支付邓曦晖先生及马春欣女士担保费的议案》,《关于选举张振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DENGAOSHEN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值得注意的是,张振义和DENGAOSHEN均是由邓曦晖提名。另外,在《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由邓曦晖提名的候选人路晓燕也未获通过,获得0票。而另外二人韩颖梅和陈锦棋则获得通过。
起诉后不到一月即撤诉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发布的同时,南菱汽车还发布了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表示,受南菱汽车的委托,律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南菱汽车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对可能出现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诉讼的情形下,股东大会的效力进行了说明。在最终的结论意见中,《法律意见书》表述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由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其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未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还提到: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会议现场没有形成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法律意见书》同时透露了该次会议中戏剧性的一幕:在会议召开过程中,公司股东邓曦晖、袁飞与110接警警察共同进入会场,声称本次会议的内容和程序违法。鉴于现场没有发生激烈冲突,接警警察告知在场人员,召开股东大会事项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只要不发生打架等暴力冲突,就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随后,公司第一大股东邓曦晖声称,会向法院起诉宣告本次股东大会违法。
《法律意见书》指出,鉴于上述特别事项的存在,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第一大股东邓曦晖的起诉,则本次股东大会的效力应最终受制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不到一个月,这场纷争就再现变局。2月22日,邓曦晖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了对公司的起诉。2月24日,南菱汽车发布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一条正是,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邓曦晖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在被股东大会免职一个月后,邓曦晖再次被董事会提名为董事候选人。南菱汽车还同时公告,董事的补选将在3月14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
夫妻关系解除致公司动荡
大股东起诉自己公司,短时间又撤诉,董事职务被罢免,又被重新提名……这场“闹剧”背后,正是由原一致行动人关系的破裂造成。
2015年12月31日,南菱汽车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显示,自公司设立以来,邓曦晖先生、马春欣女士在公司的决策中为一致行动人。2015年12月30日,二人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情况的说明》,自签署之日起,二人不再对南菱汽车的经营决策保持一致行动。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邓曦晖和马春欣合计持有南菱汽车49.46%的股份,共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形成了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局面。邓曦晖直接持股28.04%,通过广东尊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尊裕投资”)间接持股1.41%,合计持股29.4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马春欣直接持股18.12%,通过尊裕投资间接持股1.89%,合计持股20.01%,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2014年7月南菱汽车刚刚挂牌新三板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邓曦晖与马春欣为夫妻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14年年报中,二人关系没有变化。
然而,在2015年半年报中,对公司主要股东间的关系说明并未指出邓曦晖与马春欣为夫妻关系,仅表述为“邓曦晖、马春欣签署了一致行动声明,为公司控股股东、共同控制人”。
一位投行人士向新京报记者解释称,若主要股东存在夫妻关系,则必须在公告中披露,南菱汽车的这种情况,基本可以确定为二人在此期间解除了婚姻关系。
该投行人士还介绍称,夫妻关系通常被默认为一致行动关系,不需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若二人离婚,则默认的一致行动协议解除,若想继续保持同时对公司的控制,则需要签署一致行动声明。
然而,邓曦晖、马春欣并未能将这种和谐的局面保持下去,2015年底,随着二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南菱汽车陷入无实控人的动荡局面。
2个月内5位高管辞职
2014年,南菱汽车总营收达到50亿元,位列新三板挂牌公司第一位,号称“营收王”。随着南菱汽车陷入控制权之争,公司管理层也发生动荡。2015年12月31日,南菱汽车收到独立董事唐清泉、刘静艳和监事会主席陆洁的辞职报告。
1月27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上,韩颖梅和陈锦棋当选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任仅不到一个月,2月23日,韩颖梅和陈锦棋就同时递交了辞职报告。尽管二人在任时间还不满一个月,但南菱汽车的公告仍然表示“衷心感谢二人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
此前,南菱汽车还因信息披露问题被采取警示措施。2015年8月26日,邓曦晖收到广东证监局开出的《关于对邓曦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因是邓曦晖持有美国永久居留权,但未通知公司予以披露,导致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
2015年9月,南菱汽车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菱君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君达”)还收到了广东省发改委给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发改委认为,在东风日产主导下,广州君达与相关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最终被罚款123万元。
另外,在2011年,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37.620,-4.18,-10.00%)中心曾经对南菱汽车进行投资,并与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邓曦晖、马春欣签署对赌协议,对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事宜进行约定。2014年7月,九鼎起诉邓曦晖和马春欣,要求其支付业绩补偿款。2015年11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对于南菱汽车近半年经历的动荡,公司在公告中多次表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月25日、26日,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南菱汽车董秘办电话,均无人接听。
在2015年半年报中,对公司主要股东间的关系说明并未指出邓曦晖与马春欣为夫妻关系,仅表述为“邓曦晖、马春欣签署了一致行动声明,为公司控股股东、共同控制人”。
八、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四个阶段
挂牌上市基本流程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决策改制阶段,即改制为股份公司;材料制作阶段,即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反馈审核阶段,即审查阶段;登记挂牌结算阶段。
一、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四个阶段介绍
1、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2、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4、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二、各个阶段要求与工作
(一)决策改制阶段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具体要求是: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二)材料制作阶段
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和方案;
2、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主办券商内核;
4、主办券商推荐等主要流程。主要工作由券商牵头,公司、会计师、律师配合完成。
(三)反馈审核阶段
反馈审核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交易所与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大约会在45天-60天左右;中介结构会根据情况进行反馈。反馈审查的工作流程如下: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窗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股票发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反馈
反馈及落实反馈意见
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申请人应当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如需延期回复,应提交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发行、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四)登记挂牌阶段
登记挂牌阶段主要是挂牌上市审核通过后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分配股票代码;办理股份登记存管;公司挂牌敲钟。这些工作都会由券商带领企业完成。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整理自金融法视界。
实习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