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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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应收账款质押被纳入《物权法》中新增的权利担保范围内,该权利担保方式为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远比其他实物性抵押风险高,作为理性信贷机构特别是大的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在某银行申请执行某公司到期债权质押的执行案件中,案件进入执行后笔者发现多数应收账款为虚构且次债务人并不知晓债权质押一事,这导致了债权债务已经私下给付,尤其是在债务人涉及多起债权债务纠纷时,到期债权被被别的债权人通过法院执行到期债权形式扣划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到上述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费时费力,而且还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情形,本文将结合笔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及特征、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及特征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该权利的存在以应收账款请求权为基础,应收账款请求权人为出质人即主债务人,质权人为主债务人的债权人,次债务人负有向质权人清偿的义务。此时应收账款并未转移,这与现实中存在的保理业务区别开来。应收账款质押具有三项法律特征,具体体现为:(1)应收账款质押以金钱给付请求权为内容,该请求权为质押的标的。(2)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不以交付权利凭证为要件。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需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3)应收账款质押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设立,它的生效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前提。(4)应收账款的实现受制于应收账款义务人的清偿能力,因此现实中接受质押的次债务人多为国企或清偿能力强的大型企业。
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是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新型担保物权,存在效力上的瑕疵,实际中存在各种难以把握的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应收账款质押不能对抗不知情的次债务人
一般担保物权具有对世性,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此属性。物权相对与债权的相对性更能保护权利人,由于应收账款质押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生效条件,现实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次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不论善意与否)均导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的履行而灭失,应收账款质押自然灭失。
第二,应收账款质权人不能切断和消灭次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权
应收账款质押是用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这导致质权的实现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现实情况中存在次债务人以债权无效抗辩、因重大误解、欺诈导致可撤销可变更抗辩,出质人提供货物有瑕疵等抗辩情形。第三人是否拥有及行驶上述抗辩权,质权人无从得知,因此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伪造合同标的,从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被做空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以质押合同及债权人享有的质权来对抗出质人的债务人,如果出质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是虚假的,因此并不具有质押上的约束力。笔者在办理的案件中存在出质人与债务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情形,虽然最终出质人因涉嫌诈骗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质权人受到了债权不能清偿的巨大损失。
第三,质权人未详尽调查,同一应收账款已经设立质押导致质权价值减少。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定多个质押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换言之,该法并未禁止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押,因此如果贷前金融企业怠于对应收账款的质押情况进行核实,应收账款先前已经设立质押,那么可供执行的实际支配权益价值会减少。
三、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
(1)强化贷前调查。
具体调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资信情况,与次债务人进行沟通了解应收账款的具体数额,将质押情况通知次债务人。审查合同价款是否符合市场行情,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虚高,对于质押存在风险较大的企业严格按照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20%的规定发放贷款,即贷款额不应超过应收账款的20%
(2)在贷款合同中注意具体条款的设计,从而降低质权实现困难的风险。
在质押合同中可约定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损害债权实现的情形,否则质权人有权撤销或要求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对质权人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存在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
(3)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实际中可设立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加强对企业回笼资金的监管,防止出现回笼资金用作他处的情行。与次债务人进行有效沟通,在主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情况下,第一时间与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联系,尽快采取行动,以保证债权的快速实现。
总之,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现实中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金融企业在做好上述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总结相关经验,将这一担保方式运用到实处,这对于解决特别像经销商这类型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涉及法条: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2)《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