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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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已经过半,相信很多还在校园内学习的朋友已经或即将开始自己的初次律所实习经历,迈出自己法律人生涯的第一步。那么,困惑很多朋友的,可能就是作为一名没有编制的“临时工”在律师事务所这么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团队内的角色定位以及实习期间的相关注意事项了。鉴于近期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陆续招收了几名实习生,且由笔者负责指导,故笔者特根据自己的指导经历,为拟或已经开始初次律所实习的朋友们整理出以下注意事项,以供参考。
一、时刻保持谦虚的态度
很多初至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朋友会犯的最大的、也是最致命的错误在于,不能端正自己的态度,无法正确对待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导致无法静下心来完成指导律师交办的工作,最终失去很多宝贵的锻炼的机会。
我相信能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朋友,绝大部分一般都是各自院校或专业内的优秀人才,并且往往都曾经在各自的领域内取得过不错的成绩。那么,这一点可以说是你的优势,也可以说是你的劣势。优势何在?一份内容充实的优秀的简历可以为你敲开很好的实习机会的大门,特别是在一些红圈所实习,如果你的经历或者背景不过关,可能第一轮“海选阶段”你就被淘汰了,连笔试和面试的机会都可能不会有,更不用提最后脱颖而出取得实习机会了。那么,劣势何在?优秀的过往背景往往会给指导你的律师留下一个非常深刻的印象,让他不自觉地拔高对你的期望值,一旦你出现一些低级错误或者他认为按照你的学历层次或专业水平不应该犯的错误,他一般会对你非常失望,如果这种情况反复多次出现,他可能不会像最开始一样愿意去指导你,你最后的的实习的效果也可想而知。
所以,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保持谦虚的态度,一切从零开始,而这恰恰是很多朋友所不能具备的。很多朋友自认是就读或毕业于名校,在挑选实习机会时非主任或副主任律师不跟,实习期间非“高端”、“专业”工作不做或不认真去做,敷衍了事,最终还是作茧自缚害了自己。事实上,在国内绝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我相信大部分朋友刚开始实习的时候全程跟踪的指导律师一般都不会是业务能力很强的主任或副主任一级的律师,甚至也不会是核心业务律师,因为他们本身的工作会比较忙,不太会有时间对各位朋友进行指导,而一般他们都会指派他们原来带过的较为年轻的律师或律师助理分管指导实习生,这就带来了第一个理想与现实的落差。
第二个落差在于,各位朋友在实习期间,往往不会像最初预期的一样有接触高端的业务的机会,更多的是偏行政类工作及一些辅助性的类似于书写材料、整理判例的工作。这一落差直接导致了某些朋友心态失衡,明明自己毕业或就读于名校,通过了司法考试,却一直在做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非专业性工作,会感觉到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得不到发挥。这样带来的结果最终要么是浅尝辄止,刚刚实习了几天就借故离开,要么是态度敷衍,消极对待工作,害人害己。
事实上,各位朋友初入律师事务所实习时主抓工作的偏行政性和非专业性主要是由三个因素决定的,第一,各位朋友本身还处于一个“学院式思维”的思维定势当中,本身的法律实践能力还比较欠缺,可能没有办法单独办理某一具体的法律事务,只有在长期看似“非专业性”的工作的磨练下,这一思维才能转变过来;第二,客观上讲,作为“实习生”,从身份上毕竟相对于整个律师事务所而言属于“最熟悉的陌生人”,而律师在办理业务中往往会接触到客户的很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从律师执业道德和风险防范的角度,除明确得到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一名具有操守的律师也不可能将涉及到客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工作交给一名实习生去做;第三,这些繁琐的非专业性工作也是对各位实习朋友的心性的磨练,如果连这些最简单的工作都没有办法静下心来做好,又怎么能让别人放心将专业性工作交给你去做呢?
因此,在这一大前提下,我建议各位朋友初入律所实习,首先就是需要戒骄戒躁,时刻保持谦虚的态度,静下心来做事。
二、认真和勤勉永远是成功律师的不二法则
在第一天进入律师实务所开始工作的时候,笔者的指导律师就告诫我,一个律师,专业能力水平和知识方面的欠缺是可以后天去弥补的,毕竟能通过司法考试踏上律师这条道路的人,其学习能力和认知能力都不会存在特别大的差距;而如果一个律师不勤勉、不认真,那么他将注定是一个失败的律师。笔者认为,这一定律是适用于每一个有志于或已经踏上律师执业道路的朋友的。
具体到初入律师事务所开始实习的朋友们来说,何谓“认真”?认真即为尽量不要犯低级错误,即使因为实践经验的欠缺导致某些低级错误的发生,但经指导律师提出后,同样的错误不应当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各位朋友试想一下,如果你是案件当事人,你所委托的律师为您出具了一份材料,先不论其实际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论证是否符合逻辑思辨性,如果满篇都是错别字、字体段落格式不统一,形式上就没有让人阅读的欲望,那又怎么取信于委托人呢?对于新入律师事务所开始实习的朋友们来说也同样如此,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指导你的律师心里会怎么想呢?
所以我建议各位朋友,在去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一天如果被安排书写有关材料的话,请务必首先向指导律师询问是否律所对于材料的书写字体、行间距、页眉页脚、排版、水印有特殊要求,这样首先你会给指导律师留下一个非常好的印象,另外还避免了你事后返工的工作量,何乐而不为呢?当然,我所说的事前询问并不是让各位朋友每写一个材料就需要去向指导律师索要模板,毕竟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过分依赖于模板反而会造成自身思维的局限性,况且很多情况也并没有模板可以遵循,例如对一份无名合同进行修改,根据客户要求代为起草公司函件等等,适当的训练自身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考虑问题需要尽可能的全面,切忌考虑问题简单化、片面化。举一个很简单例子,某次客户要求我们就某一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善后事宜有关问题根据业主方发函内容草拟一个公司回函,内容就是同意由业主方先行将未付工程款汇入客户公司基本户,再由客户单位将相应工资数额汇入由业主方、客户项目部、农民工代表三方公管的银行账户内进行发放的操作方式。在我将这项工作交由实习生后,她也是根据上述内容拟定了回函,在形式上也不存在太大问题,但笔者最终还是让她返工重写。为什么呢?客户的要求从法律上确实是合规的,但在操作上是存在法律风险的,首先,上述所谓的“工资”的真实性如何目前无法确认,我们无法排除业主方、客户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农民工代表三方勾结虚报费用的可能性;其次,在发放过程中,是直接交与本人还是允许由他人代为领取,具体应当留存何种证据才能规避农民工恶意领取工资后而谎称工资未发放的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再次,是否存在公管账户开户主体卷款潜逃的风险等等。我在这里举出的这么一个例子,并不是说要求各位朋友在实习开始后能马上达到正式律师的水平,而是希望各位朋友要把指导律师交代下来的工作真正当做自己的事情而非是客户的事情、指导律师的事情去做,把自己代入交易主体、运作主体当中去思考一些更为细节、更加方法论的东西,而不是走走过场敷衍了事,否则真正得不到锻炼,损失的是各位朋友自己的时间、精力、以及自己在指导律师内心的形象。
“认真”的第三个表现是一个做事的习惯问题。很多朋友习惯于写完某个材料看都不看就直接发给自己的指导律师,让指导律师来审核把关,这个习惯是非常不好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指导律师将某件事情交由你去完成,一个是相信你并且愿意给你锻炼的机会,另一个是能够减少花在这些可能对他已经没有挑战性的事务上的时间,从而相对的将时间用于业务的开拓和其他对他更有挑战性的工作事务上。对于指导律师来说,最理想的情况是,由自己把握大的方向和材料最终的完善工作,律师助理或实习生能够完成主体内容,这样的经济效益是达到最大化的。如果说本来指导律师自己完成这项工作只需要半个小时的时间,结果修改你发过来的材料却需要花费超过一个小时(因为其中除了内容上的问题外,还存在形式上的瑕疵),那下次指导律师又为什么要或者说敢给锻炼的机会给你呢?所以,笔者在这里给出的建议就在于,某项工作完成后,自己再看两遍,不求深化内容,但求避免低级错误。
就“勤勉”来说,主要是一个工作积极性的问题。就指导律师来说,他一定是希望你能够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尽快将有关工作提交给自己的,这样能够给指导律师更多的缓冲时间进行修改和对客户进行答复,这就要求各位朋友具有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因此,笔者这里给各位朋友的建议是,在接手每一项工作时,务必首先问清楚指导律师这项工作需要在什么时间前完成,如果觉得自己无法完成,务必要提前向指导律师提出,要求放宽期限。同时,在上述期限内,一经完成并查验无误后,务必按照指定的方式向指导律师进行发送,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对指导律师进行提醒,切忌拖到时间届满前才想起来发给指导律师或者是等到指导律师催要时才想起来去做,这样会给人一种办事拖沓的印象。
三、不鸣足矣
可能读到这里,很多朋友会认为笔者提及第一个注意事项的目的在于,在摆正态度、静心做事后,能够抓住机会“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然而这是很多朋友初至律所实习时会犯的又一大错误,就是不该说话的时候乱说话,不该表现的时候乱表现。
律师在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时候,有一个最关键的原则就在于不要去介入企业管理层间的矛盾,除了律师职业道德的角度的考量外,更多的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毕竟律师相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就类似于各位朋友之于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也是“最熟悉的陌生人”。刘墉的《我不是教你诈》中有一个很形象的例子,女孩子和劈腿的男朋友复合,第一个要开罪的就是曾经在最需要的时候宽慰自己、听自己倒苦水,帮自己和男朋友复合的闺蜜,为什么呢?因为你介入了“人民内部矛盾”,你成为了“第三者”。在规模较小的个人所中可能这个现象还不是特别明显,而在规模较大的合伙所中,各个律师、合伙人之间关系的错综复杂程度是远超刚刚入所实习的各位朋友所能想象的。有的话,也许某些律师来说是合适的,但换成是刚刚入所实习的朋友来说可能就不太合适了,这样轻则是给人一种不太成熟稳重的印象,重则是开罪了别人而不自知。对于各位初入律所实习的朋友来说,在人际交往的把控上,请务必要拿出林妹妹进贾府的谨慎姿态,“一年三百六十日,风霜刀剑严相逼”并非夸张之言。笔者建议初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朋友在人际交往方面谨言慎行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很多朋友毕竟年纪还比较轻,思想不够成熟,有的话你讲出来在其他律师耳中是比较可笑的。虽然每个律师基本都经历过这种“无知无畏”的状态,但并不代表他们会宽容你这种不计后果的发言,言多必失就是这个道理。
另个一需要谨言慎行的场合就是指导律师带你会见客户或者参与谈判的时候,这个场合下,除非指导律师事先明确指示,否则请免开尊口,即使有的时候你的指导律师可能确实是犯了错误,这又是为什么呢?第一,指导律师会带你出场的场合,必然是他认为是不会出现任何纰漏的场合,你的贸然开口甚至是公开和指导律师争辩将极大的扰乱指导律师的思路和布局。事实上,多名律师出场谈判或处理事务时,事先也必须明确何种时候是以谁为主的问题,战场倒戈是一件非常愚蠢的事情。第二,有的时候你认为你的指导律师做“错了”,事实上是你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错误或者实践经验缺乏所致,自曝其短的结果往往会是自取其辱。第三,很多情况下,指导律师只是为了让你开阔眼见得到锻炼才带你出场的,律师本身是冒了很大风险的,因为很多时候客户的言语中是包括了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的,特别是在离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例如在某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被告本人明确表示只愿意和原告律师单独协商,包括原告本人、法官、书记员通通被拒之门外。即使是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尚且会出现上述情况,何况是与客户尚未建立信赖关系的咨询阶段呢?因此,你的不适当发言轻则是影响了律师的专业形象,重则是扩大了客户的不信任感,让客户直接拂袖而去,这就未免得不偿失了。
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和谨言慎行相关的问题在于,必须严守保护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的道德红线。很多情况下,为了对各位朋友进行必要的培养,指导律师会将自己已经办结的案卷材料交由实习生进行学习。虽然如此,但不代表说你就可以到处去宣扬,特别是指名道姓的对客户涉及到的案件细节进行公布,这是非常犯忌讳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现在在上海查阅案,卷阅室的工作人员都会将案卷扫描为PDF格式,刻录为光盘的形式交由律师,其中的PDF材料内的水印就是“仅供某某律师查阅,不得外传”,一经发现违反,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的朋友在实习前可能听过一些律师的培训课程,他们往往在需要举例的时候,都会以“我曾经办过这么一个案子,其中的当事人王某……李某……或者是A公司,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所以我用简称指代……”来起头,实际也就是这么一个道理。
所以,笔者给各位朋友的建议就是,第一,不要随意将自己阅读过的真实案件信息作为谈资随意向他人泄露,即使确有必要也应当消去当事人资料以及一些敏感信息;第二,严禁将任何律师事务所资料带出律师事务所,以防外泄;第三,避免将律师事务所电子资料上传到网络中,包括自己的云盘中。因为现在的云盘搜索引擎功能非常强大,很轻易的就能检索并定位他人网盘内的文件资料,前两年很多律师事务所就是吃了这些搜索引擎的暗亏导致了大量机密资料外泄,这确实是不可不防的。
上述三个方面只是一些基本的要求,其实还有很多问题可留待各位朋友思考,诸如着装(部分律师事务所是要求日常也需着正装,而有部分律师事务所是不强制性要求的)、称谓(尽量称呼指导律师为“老师”而非“某某律师”)、具体书写材料的规范(如“被告”和“被告人”的区分,律师函的写法)等等。君子欲无得罪于昭昭,必先无得罪于冥冥,希望各位朋友能顺利度过律所实习,扎实迈出自己法律人生涯的第一步。
编排/孙亚超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