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守春 刘晓莉 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伦律师”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的商事行为,实际施工人、工地工作人员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所产生的行为效果究竟由行为人承担还是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取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而本案的案件事实相较一般案件又更为复杂,不仅存在一边施工、一边完善手续的情况,而且在同一项工程中、同一名实际施工人先后挂靠了两家公司进行施工,一、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的适用了表见代理制度,其裁判观点值得我们重视与学习。
生效法律文书文号:
(2016)皖0203民初第1443号
(2017)皖02民终893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先后挂靠不同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施工人与《购销合同》中的购买方不一致时,合同付款义务由构成表现代理的合同购买方与实际获得利益的登记施工人共同承担。
当事人简介
原告:木材经营部
被告:A公司(向陈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设立了涉案工程项目部)
第三人:B公司(系涉案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施工单位)
第三人:陈某某(接受A公司的授权,与木材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并与B公司签订《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接受B公司授权,销售所抵建筑工程款房屋及相关事宜)
案情简介
一、2015年10月13日,A公司向陈某某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陈某某系A公司XX分公司总经理,授权陈某某全权代表公司参与XX省XX市建设项目的谈判工作并签订合同……委托期限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2015年11月2日,陈某某向木材经营部出示上述《授权委托书》,并以A公司项目部名义与木材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了供应木材品种及指定收货人、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结算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等。在签订合同前,木材经营部工作人员前往工地现场,现场施工标牌明确施工单位为A公司。
三、合同签订后,木材经营部即按合同约定向项目部工地供应木材,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送货单均载明收货单位为A公司,地址XX项目部,约定的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供货价值合计6196953元。经催要,陈某某分别于2016年2月7日、4月5日支付货款10万元、20万元。
四、2016年1月14日,涉案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为B公司及XX建筑有限公司。同时,该工程在产业园区劳动保障局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于2015年12月2日由建设单位与B公司所签。
五、2015年10月16日,监理公司工程联系单,载明致A公司;2015年11月4日混凝土浇筑申请表,承包单位加盖A公司XX分公司XX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监理工程师栏加盖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2015年11月26日,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致A公司、B公司。
六、2016年3月6日,陈某某与B公司签订《B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2016年4月6日,B公司向陈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明陈某某系B公司直属分公司总经理,以公司名义洽谈、签署、签订合同,销售所抵工程款房屋(具体位置为XX市XXXX综合服务中心房屋)及相关事宜。
七、2016年5月3日,木材经营部打印《对账单》一份,载明供、收货单位、货款金额及还款金额,并与B公司直属分公司(该公司未工商登记注册)分别在《对账单》供货单位、收货单位盖章。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A公司、第三人B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木材经营部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律师代理费。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责任主体的论述
本案陈某某向木材经营部出示授权委托书,以A公司项目部名义与木材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加盖A公司项目部章,合同签订时涉案工程工地悬挂A公司标牌,送货单载明的收货人为A公司,收货人也是合同约定的收货人,且A公司也得到监理公司的认可,故涉案购销合同的相对方应为A公司,A公司应承担涉案款项支付责任。另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B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承建方,且建设方与其约定将建设房屋部分销售权交给B公司抵工程款,由此涉案购销合同利益实际由B公司获得,B公司应对涉案款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为涉案合同的相对方。陈某某与木材经营部签订涉案合同时,出具了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在该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项目部”印章。在木材经营部出具的送货单抬头均注明“收货单位:A公司”,结合工地标牌注明A公司、监理单位曾致函给A公司的事实,木材经营部有理由相信陈某某可以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故涉案合同的付款义务应由A公司承担。
本案适用“表见代理”裁判的价值导向
基础价值导向: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实质是一种无权代理,那么,法律为何却对这种无权代理赋予了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我们可以寻找到答案。表见代理不仅要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商事行为,而且要求代理人具备“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要求相对人在进行交易时,对授权对象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见,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是在处理相对人与本人的利益冲突时,在权衡动态的交易安全与静态的财产安全,选择对市场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利益进行适当的倾斜保护。
深层价值导向: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在导读部分笔者已经提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的商事行为,而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是被《建筑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法院的司法意见所禁止和否定的;本案的裁判结果,也向建筑企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要想避免表见代理的不利后果,必须加强、规范企业管理,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减少上述不规范行为。
后记
笔者在本案中代理木材经营部,整理这篇案例想要传达的不仅仅是一个成功的代理结果本身,更是在对本案的裁判方向及价值导向进行分析之后,对律师办理同类案件、以及各方市场主体的商业活动提供一些思考和启示。尤其是与本案中败诉一方类似的建筑工程企业,在公司管理中、施工过程中、各类商事行为中、处理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中,在不可能完全禁止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如何规范、有效地管理,才能避免承担表见代理的不利后果。而这一切风险的成功防范,与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提供的全程法律服务,一定是密不可分的。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