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系列电影,构成合理使用吗?
肖云成 肖云成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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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台湾媒体报道,称谷阿莫因为没有获得授权重制影片,而被片商“又水整合”、“甲上娱乐”、“车库娱乐”和“影音平台KKTV”提告。台湾男子谷阿莫因创作“X分钟带你看完X电影”系列视频而爆红网络,甚至谷阿莫系列电影已经成为一个品牌,其主要通过简短精辟而又不失幽默风趣的语言高度概括一部电影的主要剧情,一般可以将一部上百分钟的电影压缩为2-5分钟,最后还会对电影的剧情糟点吐槽一番,因此,受到广大网友热烈喜爱。因为谷阿莫在制作剪辑这些视频时,不仅使用了自己独特的原创旁白解说,而且还使用了所解说电影中的大量原始画面,所以,对于此种创作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直争议不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授权许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和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等情形,结合谷阿莫的创作行为,其均没有取得所解说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等其他抗辩情形,所以,谷阿莫一直辩称其创作行为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在其对外的申明全文中也声称“谷阿莫的的[X分钟看完X电影]系列网络短片,应该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在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的情况下,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不事先经著作权人之授权,而使用网络上已公开他人著作权内容”。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谷阿莫的创作行为能够被认定属于此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谷阿莫的创作行为构成演绎而非仅为介绍、评论或说明


为了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做到平衡,鼓励和推动作品传播,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介绍、评论和说明等,比如电影频道的《光影星播客》栏目不仅能够更好的介绍电影,而且能够传达嘉宾对于该电影的观点和让观众对电影有更深入的了解,所以,其在栏目中对于原电影的适当引用可以认为构成合理使用,当然,这种介绍、评论或说明不能构成该栏目的主要或实质性部分。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演绎行为包括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等,其中的改编是指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的不同于原作品表达形式的新作品,主要强调作品表达形式的变化而保持内容基本不变,比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将电影改编成网络游戏等。虽然谷阿莫在视频中加入了自己独特的原创旁白解说,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原电影作品的主要内容而只是压缩其主要内容,因此,其创作行为属于改编而不属于介绍、评论或说明。


如果这种改编以达到“转换性使用”为目的,也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再现原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而是通过增加新的表达形式、意义或传达的信息等,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功能或价值。即新作品并非单纯展示原作品,相反,还要与原作品构成较大差别,产生了不同于原作品新的功能和目的。


从谷阿莫创作的系列网络短片名称来看即[X分钟看完X电影],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向广大网友展示原电影,其中的电影画面也均源于原电影而并未有所增加或创新。虽然,其旁白解说有幽默讽刺的成分,但是,其最终并未改变原电影的主要内容,因此,除了和原电影在时长方面明显不同,在其他方面均不能明显区别于原电影,其不可能构成转换性使用。


二、原电影作品均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不属于公知素材、有限表达等情形


在判断作品相互之间是否构成近似时,首先需要排除公知素材、有限表达等特殊情形,比如历史史实、地理位置等,因为其均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唯一表达性,在其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创作的空间有限,所以,如果认为后来创作者基于同一主题进行的创作与在先创作者构成近似而侵权,则不甚合理。比如在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案中,法院就将双方争议的21个近似情节中的3个情节确定为“公知素材“,从而被排除侵权。


电影是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创作出的作品,一般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不可能属于公知素材、有限表达等情形,所以,谷阿莫使用的电影画面,均不能作为公知素材而被排除。


三、谷阿莫对于原电影画面的引用构成视频的主要部分


一般认为,如果引用部分不超过10%或短于15分钟就不构成侵权。虽然,引用数量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具有一定影响,但是,引用数量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并不是绝对的,并不构成决定性因素。如果引用数量较少,但引用部分构成原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也有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几个静止串联的电影画面。相反,如果引用数量较多,但经过引用达到了“转换性使用”的目的,也有可能不构成侵权,比如,在讽刺和模仿转换性使用中,均会对原作品进行大量的、实质性的引以让观众对原作品和新作品产生实际联系,但并不构成侵权。


如果为介绍、评论和说明某一电影,那引用的电影画面应该是在必要范围内才能引用,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虽然,谷阿莫在其对外申明全文中声称其只引用了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内容进行解说,但这些引用画面几乎反映了电影的完整情节,也构成其系列网络短片的主要内容,相反,其旁白解说应该只是起到辅佐作用而非主要部分,所以,在引用数量方面不构成合理使用。


四、谷阿莫系列网络短片对于原电影的市场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即使合理使用也不例外,如果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下使用原作品,但对原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话,也应认定违法。


电影产品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公开,则再难以产生商业利益,所以,我国法律对于院线电影进行特殊保护。虽然,谷阿莫认为,不会有人因观看几分钟的短片就认为算是看完原作了,但所观看的几分钟短片已经透露了电影的主要故事情节和精彩画面,一定会观众是否继续观看完整电影产生影响,尽管不是绝对的。另外,谷阿莫对于电影的吐槽和剧情息息相关,也会对观众产生影响。因此,谷阿莫系列网络短片对于电影市场能构成产生实质性影响。


对于谷阿莫系列网络短片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在其已经因简短、幽默和吐槽形成一个品牌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转换性使用”,当然,这需要谷阿莫进一步的举证说明,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其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谷阿莫的成功有其可取之处,也受到广大网友喜爱,无论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都不能否定其独创性,也应当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尽管只是消极保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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