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导:基础民营医疗机构并购问题
李伟 廖堯彬   2016-12-22

 


文/李伟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主任

廖堯彬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


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医改政策的变化,各方资本开始大规模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开展各类新建、并购、转制医院的投资行为。但是,在目前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下,公立医院掌握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资源,且公立医院的政策开放程度、政府性质、医院员工的态度和积极性、改制后的运营效率等因素决定了资本进入公立医院道路的艰辛。资本想在医疗服务领域快速发展,并购民营医疗机构正是道路之一。


虽然民营医疗机构比公立医疗机构容易进入,但也有一定难度及风险,笔者在此就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初步解决方式向大家分享自身处理过的法律实务。


首先,民营医疗机构的形式载体多种多样:


(1)医疗机构按经营目的可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同地域,政策不一致的前提下,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能分红。对于资本进入后的发展,笔者建议并购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将非营利性变更为营利性机构后再做并购;


(2)医疗机构根据组织形式可主要分为社会团体法人与企业法人。就民营医疗机构而言社会团体法人更多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处在,这就意味着该机构是受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若并购过程中需要对该单位进行注销的行为就必然要经历对该机构的清算和变更形式。就企业法人而言,又分公司与个体工商户,资本方虽说可以通过协议控制等手段实际控制个体工商户但仍存在被认定为出租/转让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致使并购无效的风险,笔者建议通过公司制并购方式为妥。


(3)医疗机构按规模大小可主要分为综合医院(又分一、二、三级)、门诊部(又可分综合、专科)、诊所。此分类更多是为了区分高端私立医院与基础医疗机构。但如果没有优质的客户来源、医疗资源或良好的成本控制措施等产出优质医疗产品的因素支撑,资本就算进入高端医院也难以生存,笔者建议资本可以通过并购门诊部或诊所在前期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一来基础医疗机构的投资规模相对可控,二来并购后调整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也比大型机构容易,更可通过供应链入手降低基础医疗机构的运营成本等有利因素。资本通过一定数量的连锁基础医疗机构以其良好的服务与成本控制手段逐渐布局某区域,形成构建一个医疗服务网络的基础,掌控一定资源后即可开始中端与高端服务的建设。


其次,国内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并未更新,导致并购民营医疗机构有诸多风险: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否则将可能吊销许可证。虽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法条理解不一,但仍存在并购行为被认定为转让行为的风险。一旦许可证被吊销,并购行为就无法达到资本的商业目的,因此在并购模式的设计上必须慎之又慎;


(2)即使资本选择并购基础医疗机构,但是因为基础医疗机构一般已存在一段时间,且该机构设置人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关系较好,所以基础医疗机构在成立之初可能并未达到正常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标准。在并购后,换了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后,存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违法设置医疗机构的风险。


因此我们在法律尽职调查阶段,必须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资质调查清楚。医疗机构一般成立流程是行政机关对各区域的规划→设置人申请设置→卫生部门同意设置→完善医疗机构执业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机关对于医疗机构设置中就设置规划等一般不再影响现存的医疗机构,但在设置到申请执业登记的两个阶段过程中密集存在风险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递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后,设置人应当开展经营场地的装修工作、环评工作、消防备案工作等必要工作,确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合法资质、规章制度等信息后申请执业。实践中,基础医疗机构存在大量缺少上述一到数项的情况,必须向投资方进行风险提示,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充补救工作。


(3)医疗机构的医保资质是极其重要的资产,但是国内并无统一医保法律法规,就并购后可能产生的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等情况更是没有确定的规定。上述情况更多是存在于各地独立的规章政策以及医疗机构签订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内容约定,存在可能要求进行变更程序、可能要求进行备案程序、可能要求进行通知程序。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必须就各地政策情况、服务协议书情况、医保管理部门的实际操作进行相应的调查,否则可能存在并购后医保无法变更的尴尬场面。


(4)医生资源问题:尽管现阶段国家地方都在推进医生多点执业制度,但仍存在各地方制度设置不一、制度执行力度不一、公立综合医院长期垄断医生资源、医生自身考虑等因素的影响。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生,特别是名医资源存在缺失,在实践中,存在基础医疗机构的医生并未进行医生多点执业的注册或备案工作、民间中医未持证上岗等情况。如果法律尽职调查未了解情况,那么并购后存在收到行政处罚、被竞争对手举报等严重影响医疗机构运营的可能。


综上,笔者建议在基础民营医疗机构并购中采取如下流程:


一、对并购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除一般并购所需的债权债务、重大合同、法律纠纷等基础调查外,针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如下特殊调查项目:


(1)医疗资质条件情况。最重要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包括设置批准文件、消防评估验收/备案情况、医疗机构场地装修图纸、医疗废物处置合同、环保评估验收/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许可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资质文件等。其次还需要医疗机构等级证明、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证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证明、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医疗广告学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许可等证件。其中设计到卫生行政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等众多部门,对此项必须慎之又慎,因为医疗机构若缺乏上述资质,会存在导致医疗机构合法性存在的问题并可能有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2)医疗机构经营场地关系到登记信息的变更、经营形成的口碑及周边影响,是影响业务来源的关键。需要了解场地用地性质、房屋性质或租赁性质、场地与城市建设规划的关系等综合分析是否影响后续的经营;


(3)医保情况,必须取得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协议或医保资格证明文件,调查好当地的医保政策情况以及实地走访医保部门咨询当地的医保政策,获取医保实施的具体情况如报销比例、报销额度等经营重要信息、并购后是否需要进行相关变更的答复等;


(4)医生、设备资源情况,必须取得医生花名册、医生的相关执业资质、医生的注册情况、主要创收医生的情况、是否有签署合同的情况、设备价值证明、设备使用情况、设备检验情况、设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可能影响到医生去留、医生工作合法性、设备价值、合规适用设备等的并购后的实际操作。


二、并购设计


设计之前,应当先明确收购目的,资本方并购该医疗机构一般目的是想通过并购行为免去新建医疗机构所带来的时间成本及设立时行政部门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并购过程中,发生如上所述的各项风险导致医疗机构的合法经营资格被取消或重要资源被剥夺,则本次并购将彻底失败。


笔者在此分享一套经过全国各地多次实践的收购方案以供参考。鉴于医疗机构组织形式主要由两个行政部门监控,分别为卫生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两者分别主要管控医疗机构的资质与医疗机构的经营实体情况,两者在发生相关信息、股权变更后均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法律法规的明确性及法务实践中,工商行政部门无疑是最清晰、最容易操作的部门,因此笔者建议交易所涉流程应当主要在医疗机构的经营实体中进行,尽量减少对医疗机构资质的变更。


针对基础民营医疗机构的各种形式载体而言,笔者建议统一将其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且成立公司作为医疗机构的经营实体,注销原有的民办非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实体,资本进入新设公司并对医疗资质的法定代表人等实际控制职位做必要的调整为佳。因此,在此套并购方案中就以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此套交易文本,协议中保证资本取得医疗机构控制的关键点应当有: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应变更。医疗机构存在设置人概念,此设置人并未体现于许可证或其他资料中,各地体现文件不一(如: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上体现、行政机关电脑/文件存档信息等)、各地关于其权利或能否变更说法不一,建议进行尝试后采取补救措施;


(2)经营实体的控制,名称与医疗机构相符、股份数占优、法定代表人控制等控制公司实体手段。且将原经营实体注销,避免双重实体可能造成的风险;


(3)医保账户的控制,根据各地医保政策或医保协议约定,对相应的信息进行变更或备案手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医保回款对应银行账户应当变更为新公司账户,以保证医保回款金额能在公司控制下;


(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合理延续保证;


(5)医生、主要管理团队、设备等运营所需资源的合法合规的正常运行。


并购流程,笔者建议先从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入手,将能变更的易变更的处理完后,能更好地与行政部门沟通处理后续的变更流程。首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医疗机构名称及相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信息进行变更。其次,变更后以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设立依据成立新设公司,办理相关设立手续。再次变更医保相关信息使新设公司可以收取医保款项,医保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根据卫生部门已完成的变更信息进行变更。再次,变更医疗机构设置人为新设公司达到进一步的控制,实践中一般较难处理,建议预留补救措施。再次,变更公司控制股东为资本方,至此资本方已从医院资质层面、医保层面、运营实体层面通过成为新设公司控制股东达到实际控制医疗机构,在前期由原股东进行的卫生部门变更到后期避免在卫生部门的变更行为最大限度避免了行政机关认定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能性。最后,对原经营实体进行注销,期间可能涉及到的注销费用,完税等金额亦需要在协议中考虑好。、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网站:www.dingshanlawfirm.com/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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