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玉米案:什么是最好的辩护策略?
丁勇   2017-02-17

 

文/丁勇 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随着再审的“控辩审对王力军无罪基本达成一致”,收购玉米的王力军案已尘埃落定。从刑事一审,到最高院指令再审,一审花了5000元律师费,还花了一些“上不得台面的活动经费”(见南方周末),结果得到成了有罪判决;再审也许“没花钱”,辩护律师有效辩护,得到了“无罪结果”——人们似乎很容易得出结论:前面的律师没有水平,是在“坑”当事人,无罪打成了有罪。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据报道,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王力军曾找到当地几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的意见都是“有罪”,检察官对他也比较“同情”,认为他犯事主要原因是“不懂法”。现在这些在最高院的再审决定下,都成了黑色幽默。


如代入王力军辩护律师视角,王力军开庭前三天才委托了辩护律师,这时候,辩护律师听完案情介绍,摆在其面前,马上需要判断的就是:作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作无罪辩护,意味着对抗,可能牺牲掉的,是王力军的缓刑机会。检察院对此案已经退侦两次,此后仍然起诉至法院,其实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耳。当事人会听从律师建议,若坚持无罪,不能“认罪伏法”,有被法院判决处重罪之危。一旦这样的结果,即使最终经历二审改判无罪,或经再审改判,一年半载的牢狱之灾是免不了的了。也就是说,作无罪辩护,可能法律上更“正确”,律师也许能得到更多的“轰动效应”,但当事人利益也许会被损害。


而本案如作罪轻辩护,或者说叫“和谐辩护”(控辩审基本一致),结果可预见性很强。检察院退侦两次,说明其内容仍对此有争议。公诉人本身对其“不懂法”也带有同情色彩,有“自首”情节(这里更像是“送自首”)且认罪伏法,法律作出缓刑判决顺理成章。判决照顾了检察院面子,当事人也不用实际失去自由,如果不是后来的最高院指定再审这一小概率事件,谁能说这是一个“错判”?


错误的辩护或代理,给律师带来的最直接是声誉的影响。而名誉,则是律师职业的生命线。回头反思这一案件,对律师来说,什么是最好的辩护策略?


一、如果本案件是在侦察阶段接到委托或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到委托,应当坚持无罪辩护。

 

应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准确的法律意见,与侦察人员、检察人员作有效沟通,争取撤销案件或作不起诉决定。换言之,要作实效辩护。

 

笔者曾在代理一起颜某盗窃案中,对此深有体会。颜某在工地上,因将工地其管理的废旧钢材运出去卖给废品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盗窃罪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鉴定为三万多元,当事人面临重罪。钢材属于业主单位中铁某局项目部所有,颜某叔叔承包了该工段的劳务施工,委托颜某对材料进行管理。颜某趁机倒卖。

 

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与公诉人多次沟通,提出中铁某局将钢材交由颜某叔叔施工,即已经转移占有,颜某行为更符合普通侵占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了微罪不诉的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对于王力军案来讲,如能有辩护人在侦察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刑法的谦抑性等作出准确的法律适用意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能够意识到本案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和社会影响,能够正确评估本案的可能走向,则其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机会是极大的。


二、如果是像本案中律师一样,只是在开庭前三天才接受到本案的委托,则我认为辩护策略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后订。

 

应当向当事人分析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

 

作无罪辩护,一旦被课以重罪,要为当事人考虑到二审或再审阶段律师工作,作好当事人心理辅导。没有一颗强大的心,后来的“翻案”是极难的。

 

作罪轻辩护,结果相对可以预见,但辩护词中仍应埋下伏笔。一旦缓刑后,应重视公共媒体的影响力,为案件取得再审机会作出努力。不管怎样,这个阶段介入案件,都应避免做“一锤子买卖”,都应有“售后服务”。侦察人员和检察官生活在体制内,而律师不同,还要求其能成为社会公共领域专家。能取得再审机会的案件(小概率事件),无不与社会公众参与有关。


其实无论作为刑事律师或民案件代理人,准确的法律意见才是后来采取合适诉讼策略的前提。如像本案中王力军去咨询的律师得出“皆言有罪”的结论的话,也就谈不上后来的策略问题了,更谈不上人权保障问题了。

 

勤修内功,以专业能力取胜,才是律师的正道和王道。与同行共勉之。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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