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晨 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嘉维看法( jiaweikanfa)”


日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做出(2016)京73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中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这本是一件简单案件,但是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的最后一段写道:“被告在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而被告委托的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尊重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于避免”。很多律师认为,本案代理律师利用程序权利并无不当,尽管有拖延诉讼的嫌疑,但法官不应当在判决文书中直接对律师进行道德评价。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中提出了“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诉讼概念,并进行了批判。这一概念在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称为轻率诉讼(Frivolous Litigation)本文意在介绍一些关于轻率诉讼和其法律后果的美国经验。


什么是“轻率诉讼”


轻率诉讼指当事人在起诉或抗辩时提出无法律依据的主张。主张无依据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并不是法院驳回的主张都是轻率诉讼。轻率诉讼所针对的主张必须是诉讼当事人(和其代理人)明知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说其主张达到了荒谬可笑的程度。美国民事诉讼中轻率诉讼的典型表现包括大量重复诉讼、不文明或侮辱性的诉讼、极度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以及现行法律所禁止的请求等。


美国的民事诉讼请求庞杂,轻率诉讼的例子不胜枚举。比较知名的案例有:华盛顿诉阿雷默案(Washington v. Alaimo),在这个案子中,法院列出了原告提出的七十五项轻率的请求,包括申请装修卫生间、申请做植皮手术、申请“亲我的屁股”等等;在皮尔森诉张(Person v. Chung)案中,原告皮尔森因为被告的干洗店弄丢了他的一条十块五毛钱买的裤子,提出了六千七百万美元的赔偿请求;2014年,一位叫斯齐奥乔的皮条客用他穿的耐克跑鞋打伤了一个妓女和嫖客,被判处了一百年徒刑,他对耐克公司提出了一亿美元的赔偿诉讼(Sirgiorgio v. Nike),认为耐克公司应当在跑鞋上加上“不得用作武器”的警告标示。

 


“轻率诉讼”的后果


美国的法官非常反感轻率诉讼。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和类似的州民事诉讼程序法都规定律师应当对请求或抗辩是否存在真实依据做尽职审查。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当保证其提出的主张有现行法的依据,或者是基于对现行法律的合理延伸、拓展或变革。因为轻率诉讼耗费了司法资源、当事人的时间、资源和法律费用,法院会对提出轻率诉讼的当事人或律师做出处罚,不仅如此,有时法院还会处罚律师事务所,甚至做出藐视法庭的判决。


由于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并不限制法官裁决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所以在轻率诉讼案件中,法官裁决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在税务法院,法官可以对轻率诉讼的当事人判处最高二万五千美元的罚金。在华盛顿诉阿雷默案件中,法官判决华盛顿在缴纳一千五百美元罚款之前,不得在任何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轻率诉讼案件中,法官也经常判决提出轻率主张的当事人赔偿对方的律师费用和其他法律费用。至于在判决中对提出轻率主张的律师进行申斥、做出处罚等等则屡见不鲜。

 


结语


从美国的经验看来,轻率诉讼、滥用程序和虚假陈述是民事诉讼中的三大问题。通过宣誓作证和伪证入罪,美国有效地治理了诉讼中的虚假陈述问题。滥用程序现在已经成为侵权法上的一个独立诉因。而轻率诉讼的认定和处理也逐渐走上了规范化、体系化的道路。反观我国,轻率诉讼问题确实存在,在某些特定的案件类型领域还相当严重。我们确实需要对轻率诉讼做些研究,为律师执业划出安全范围。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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