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法天使”,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笔者撰写本文,想在宏观上介绍一下合同的交易结构。
选择签署一份合同时,就是选择一种交易结构。交易结构可以理解为是交易方式的宏观设计。类似于我们要有房子住,首先就需要考虑:是买房,还是租房?如果确定是租房,我们再考虑在哪里租,租多久,租什么样的房子。而这个“买房还是租房”的大的方面的设计,就是我这里想说的“交易结构”。
需要说明:交易结构不是法律术语。在通常的合同法课程中,基本上也不会提到这个词,更不会专门讲如何选择交易结构。这有点像“商业模式”,更像是企业家而不是律师关心的。
然而根据笔者的理解:交易结构的把握,却是优秀合同法律师的必备技能。宏观上考虑、设计交易模式,会使律师的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是通向制度设计、制度创新型律师的必由之路。
另一方面,既然没有专门的定义,甚至也没有成熟的理论,笔者对交易结构的归纳,也就只是一家之言,供读者批评指正,但绝非定论。
第一部分:先论述一种常见的区别:所有权或是使用权?
不需要用法律意义上的精确含义来理解“所有权”或“使用权”这两个词。笔者重点想强调的是:
是选择成为该项资产/财产/权益的所有者,还是通过协议控制,成为该项资产/财产/权益的使用权人?用法律术语说,可能是:要物权,还是要使用权?
一个不太合适的类比是:你想要与你的女神睡觉,除了跟她结婚之外,还有别的方式吗?
下面是一些现实中的做法:
一、知识产权领域
甲方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乙方想要用,都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乙方直接成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二是许可,所有权人不变,但乙方有权使用,独家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等。
二、有形财产
可以购买,也可以租赁使用。这好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使用又有很多种变形,例如:
酒店式公寓中的一种作法就是,整个公寓或酒店的产权不变,但把使用权切割成很多份来出售,即所谓的分时度假权。
三、公司股权、资产
可以收购股权,也可以通过协议控制公司的权益。
高端一点的协议控制,叫做VIE结构,里面多设几个公司,多绕几个弯。
低端一点的,就叫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作分成,甚至是挂靠经营等等,其中的道理,大致差不多。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所有的交易结构的划分都不是绝对的,现实中往往是交叉和转化的。例如在专利许可中,双方也完全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乙方有权选择以约定的价格直接购买甲方的专利,甲方应该同意。
融资里面的可转换债券也类似这种安排。
何种情况下选择所有权,何种情况下选择使用权?
没有一定之规,但在现实中,往往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如果法律上、资质上、财力上的限制,导致购买所有权存在困难,那么就可以考虑购买使用权。
不得已而选择使用权,这是最常见的:
VIE就是法律上与资质上的限制。
租赁往往是由于买不起(能买得起房子的人,还是会尽量选择买房吧),于是改为租。为了不放弃买的权利,还可以约定优先购买权,或者指定期限内指定价格购买的的权利。
另外一个经常被人提起的例子是斯坦福大学:斯坦福夫妇的遗嘱限制斯坦福大学的土地出售,使得斯坦福大学的大片土地无法出售融资,大学发展一直受限。后来经一位教授弗里德里克·特尔曼(后被称为硅谷之父)仔细研究了斯坦福夫妇的遗嘱,发现并未限制大学出租土地,于是便找到了解决方案—建立斯坦福科技园,科技园向外面的公司出租土地99年。从而有了如今的硅谷。
所以在现实中,凡是遇到类似这种困难时:
1、客户是外国人,不能办理该项资质?
2、小产权房,不能买卖?
3、我想做这个生意,我也有能力做,但就是没有资质。
在合法的前提下,都可以考虑“化所有权为使用权”来进行操作。
二、所有权是一锤子买卖,对于前景不是特别好把握的事物(前景特别大,或是风险特别大),就适于许可、使用权交易,而不适用于所有权买卖。
当年的比尔盖茨,就聪明的将DOS授权给IBM,哪怕授权价极低也不想一次性卖掉就是因为他心里看好操作系统的未来价值。他当然是对的,当时卖再高的价,能赚来个世界首富吗?
人之常情是更想要所有权。这可能是人的占有欲在作怪。租个房子总觉得不踏实似的。但作为律师,我们必须认识到:
通过有效协议约定的使用权,同样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只要担保、违约责任等条款设计好,使用权的风险并不见得比所有权大多少。
说一千道一万:好的律师不只告诉用户风险,还要告诉用户解决方案。
第二部分:担保的各种可能性
这里说的担保是指:所有可以用来保证合同得到履行的可行措施,不限于《担保法》所提到的抵押、质押、保证、留置,也不仅仅是违约责任之类约束条款。
这些担保措施,可能是微观的,也可能是宏观的,这里主要是宏观的层面谈一谈担保。
担保的作用勿庸置疑:大部分的合同的主要风险,就是担心合同不能得到遵守;通过合同的整体架构,使对方不愿、或不能违约,这个合同就已经成功了一大半。
因此,我们有必要全面的了解一下现实中的担保手段。
一、关联关系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
《盗梦空间》中有一个小细节:“盗梦团队”准备在长途国际航班上实施他们的盗梦计划。亚瑟说:那必须要收买该航班上的空姐来配合他们。斋藤接了一句:我直接收购这家航空公司如何?
收买空姐,相当于在单个合同中让对方守约。而收买公司,双方变成关联公司,则可以使对方长期守约。
关联关系下,合同审查可以大大放宽,甚至合同只是走走形式。
二、引入第三方担保
支付宝就是个例子。
国际贸易中的银行保函也是个例子。
这不一定是《担保法》上的保证,也可能是信誉好的一方直接作为合同当事人(而其实由其他方实际履行合同)。房产买卖三方协议中,房屋中介也起到了这种担保作用。
要求对方购买保险,是一种第三方担保的变相形式。
三、引入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作为履行保证
有律师告诉我他操作过的一个事例:
例如:B向A借款,A要求担保,但B实在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只有一套小产权房。显然,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抵押。但B实在需要这笔借款,A也愿意放款(也许是因为利息可观)。最后由律师出招,这样操作:
AB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B直接将房屋卖给A,价格就是那笔借款(低于房屋价值)。同时约定一定时间内,B可以将该房屋回购(实际上就是还钱)。为了进一步保证,A还要求立即交房,把房屋控制在A的手中。
(这种作法并非百分百无风险,但是优秀律师的责任正是在风险与利益之间权衡,选择最可行的方案)
买卖与回购是常见的履行保证手段。
四、人财物的控制,也是一种保证
例如:A有绿豆,放在B这,B销售出去之后,AB分成。A担心B将绿豆私自销售回不了款,于是双方约定,由A派人看守绿豆,A必须看到B签署的销售合同,销售对方、合同的价格、回款周期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A才会通知允许绿豆出库。
这就是一种控制措施。
还有这样的:
也是甲乙公司合作卖甲公司的货,甲公司也担心乙公司的财务风险,于是双方干脆约定,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为甲公司指定的人员,财务章、支票、账目等证照、手续均由甲公司控制。这样乙公司的款项进出甲方公司均可掌握,于是风险大大减少。
还有:设立银行共同监管账户,共同监督款项进出。等等。
再说一个简单的:现实中经常被人问到,别人向我借钱,把房本抵押在我这,行吗?
只要学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不是真正的抵押,因为没有登记。但是也应该说:对房本的控制也不是全无作用,如果借款金额不大,时间不长,由于房本在我这,对方很难立即将房产出售,所以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五、交易结构本身决定风险大小
很好理解:如果我方先收钱,再发货,我方几乎就没有什么风险了。
所以律师审查合同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交易结构来判断风险大小。风险大时,不一定是通过违约责任、担保这些方法来化解,有时直接改变交易结构,就是降低风险的好办法。
最好,当然还有《担保法》上提到的抵押、质押、保证,还有留置等等。那是律师的基本功,不再赘述。
实习编辑/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