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实务:犯罪数额认定的三类疑难问题
廖军民   2017-03-29
 
文/廖军民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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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的数额认定,特别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数额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刑事犯罪数额大小,关系到被告人对公私财产造成多大侵害、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等问题。在这类案件中,刑辩律师必须重视犯罪数额认定这一辩点,进行有效辩护,帮助办案机关准确认定涉案数额,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笔者曾经在公安刑侦部门工作十年,转型作为专职律师后,也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根据以往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笔者认为犯罪数额认定主要有三类常见的疑难问题。

一、涉案物品缺失的数额认定

实践中,涉及刑事案件的物品存在缺失情形,办案机关即使穷尽各种侦查手段也无法将涉案物品追缴、收集、固定。因此,被害人损失之财产数额难以准确认定。比如,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害人陈述价值三万元银元100枚被盗,被告人亦承认窃得银元100枚,但己以数千元销赃。在此情况下,因银元100枚未扣押在案,难以对银元100枚进行价值评估。法院在判决中多数依据被害人陈述的价值数额,并结合市场行情认定银元100枚的价值数额。
 
否则,法院判决只能对被告人窃得被害人银元100枚的事实予以表述,对银元100枚的具体价值数额不予表述。由于“被害人陈述的价值”“市场行情”都在涉案财物的数额认定上有一定的主观性、随意性,法院判决中认定刑事涉案财物的数额也会有所偏颇。

二、名贵珠宝瓷器字画的数额认定

名贵珠宝瓷器字画的鉴定多见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随着中央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中纪委反腐一直在路上,全国上下正在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中纪委致力于打虎拍蝇,上至国家级、省部级高官,下至乡镇、村干部均无法逃脱。一些落马高官案件中多存在名贵珠宝瓷器字画等涉案财物,存在真假难辨、数额难以鉴定问题。行贿受贿双方对物品真假和数额认定不统一,这反映出我国当前缺少名贵珠宝瓷器字画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缺少国家级名贵珠宝瓷器字画的专业价值鉴定机构。刑事司法鉴定中,涉案财物的购买发票数额与鉴定数额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在认定涉案财物数额时到底以发票数额为准,还是鉴定数额为准,实务中存在争议,法院在认定受贿人受贿数额时,就出现难题。

比如,海南省原副省长谭力涉及所谓雅贿。谭力玩摄影、养兰花、收集名人瓷器字画。办案机关在认定这些涉案珠宝、瓷器、花草、字画的数额时就十分纠结。

又如,重庆市检察机关指控文强收受的一副《青绿山水画》价值364万余元。最终,重庆法院依据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认定该画为一般仿品,从文强的犯罪数额中减去了该笔数额。

三、涉及孳息的犯罪数额认定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在计算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时,仅计算直接违法所得,而不计算孳息等间接违法所得,但孳息仍应被追缴。虽然法律对此已有定论,但实践中的问题仍然复杂。

笔者代理中纪委督办的某个省部级官员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受贿了两套住房,同时行为人又以每月数万元人民币向行贿人交纳租金,此时住房作为其受贿财物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这点没有争议。但行为人还向行贿人支付租金是否应当剔除出受贿数额,这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并没有将租金排除在外。案件进入一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在认定受贿数额时,才将租金剔除出受贿数额。

四、犯罪数额认定的完善对策

台湾学者林山田曾言:“刑法之本质乃在于法益保护,故刑法实为一种法益保护法。”犯罪数额表征为法益受到侵害的一种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客观准确地认定犯罪数额,这在宏观上关系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正确推进,在微观上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行轻重。

(一)灭失物数额鉴定的完善对策。灭失物数额鉴定一般应参考被害人提供购物发票等票据。发票本身载明了涉案财物的购买时间、价值、数量及买卖双方名称,是最直观的证据。法院只需对被害人提供的发票的真伪进行核实,便可作为证据使用,认定涉案财物的数额。如果被害人提供的仅是收据,则需核实收据上记载的信息是否详细,是否有该财物购买的时间、价值、数量等信息,在核实收据的真实性前提下可作为证据使用。反之,应补强证据。对被害人不能提供票据的灭失物,法院要尊重常识常情常理,准确认定涉案财物的数额,慎用自由裁量权。

(二)涉案财物数额评估标准的完善对策。一是建议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制订国家级统一、规范的刑事涉案财物价值评估标准;二是建议尽快建立国家级专业价值评审委员会。三是建议制订国家级专家评审的相关规范,针对不同类型涉案财物的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组。人民法院在处理对涉案财物价值鉴定存重大分歧的案件,如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到的一些价值难确定的贵重珠宝字画等财物,必须委托国家级专业价值评审委员会进行估价。

(三)涉及孳息的犯罪数额认定的完善对策。对于孳息如何处理的问题,应按照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获利的法律原则,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对犯罪分子因赃款赃物所获孳息予追缴、没收,但不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通过贪污受贿的房屋出租获利,租赁者虽未按约定缴纳房租,对约定的房租还应作为孳息继续追缴,但租赁者以消失等方式明确表示不缴纳房租的除外。在处理孳息的问题时,还要考虑到犯罪分子如果一开始即以孳息做为犯罪对象,或者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犯罪分子于犯罪行为时向的对象既包括原物也包括孳息的,该孳息应计入犯罪数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刑事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十分复杂。办案机关认定涉案数额,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价,既要参考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又要依据现有证据公正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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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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