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盾”专利案:北京知产法院作出最高判赔金额
黄斌 黄斌   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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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判决恒宝公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万元。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并首次在判决中对计时收取律师费进行了认可。

一、基本案情

握奇公司诉称:其是ZL200510105502.1“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盾产品、以及恒宝公司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落入握奇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握奇公司专利权的侵犯。要求判令被告恒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申请通过向中国银行等单位调查取证的方式,查明了被告恒宝公司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

二、五千万元最高判赔金额的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被告恒宝公司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并在对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予以认定的前提下,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出被告恒宝公司的获利为4814.2万元。同时还确认恒宝公司向上述12家银行以外的3家银行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无法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清实际销售数量,而恒宝公司持有实际销售数量的证据却拒绝提供。握奇公司根据行业惯例,推断恒宝公司向这3家银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盈利应在200万元以上,并就此请求赔偿其中的85.8万元。
 
法院认定恒宝公司持有但拒绝提供的该部分证据系不利于该公司,推定握奇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成立,支持其85.8万元的赔偿请求。将两部分赔偿数额相加,法院对原告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握奇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是目前律师行业正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之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诉讼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计算依据。对于握奇根据该计时收费方式计算出的100万元律师费数额是否合理,法院从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进行考量后,认定握奇公司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赔偿请求合理,予以全额支持。

三、本案亮点

1、积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本案中,握奇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证据。法院依握奇公司的申请,通过向中国银行等单位调查取证的方式,查明了恒宝公司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并在对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予以认定的前提下,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计算,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为4814.2万元。

2、“举证妨碍”原则

法院确认恒宝公司向上述12家银行以外的3家银行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无法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清实际销售数量,而恒宝公司持有实际销售数量的证据却拒绝提供。握奇公司根据行业惯例,推断恒宝公司向这3家银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盈利应在200万元以上,并就此请求赔偿其中的85.8万元。法院认定恒宝公司持有但拒绝提供的该部分证据系不利于该公司,适用“举证妨碍”原则推定握奇提出的上述主张成立,支持其85.8万元的赔偿请求。

3、确认“律师计时收费计算依据”

法院确认握奇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是目前律师行业正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之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诉讼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计算依据。法院在审查律师费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时,法院从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进行考量后,认定握奇公司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赔偿请求合理,予以全额支持。

四、实务要点

《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如何提高赔偿额是权利人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分为四种方式(依次适用):
 
1、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2、侵权人获利数额;
 
3、参照商标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4、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方式前,首先要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额是高于还是低于侵权人获利数额。如高于则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额为赔偿方式,权利人要积极准备相关证据:如同期销售量下降数据、同期利润下降数据、许可使用合同、研发周期、研发费用等;如低于则确定侵权人获利数额为赔偿方式,要积极查找侵权人经营规模、销售量、地域范围、销售价格、月产量、毛利率、销售时间、行业利润率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请求法院诉讼保全或工商、知识产权局等行政部门收集。
 
联系方式:18007095821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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