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德云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德云看法

 

编者按:律所分配话题隐私性强,能见到的公开讨论不多,即使有,也虚实难分。公司制提成制,合伙人记点分红还是比例分配,究竟哪个好,答案远非想象的那般简单。中世律所联盟(SGLA)今年4月在杭州召开律所分配制度专题研讨会,坦诚交流,开了个好头。老韩在这次会上有个精彩小结,今天我们把它整理出来,以飨读者。


各位律师,今天这个研讨会真的都是干货。律师收多少钱从来很敏感,如何分钱更敏感。大家毫无保留地披露自己律所的分配制度,公开讨论这个平常讳莫如深的话题,在联盟历史上是第一次,也是我参与律师行业研讨的唯一一次。按照会议安排,接下来由我做一个小结,套用桂明总编(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总编,中世律所联盟特别顾问)为论坛做小结的方式,我也用个“一二三四五”来概括今天的研讨,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律所如何完善分配制度?集中大家的意见,主要在于把握好以下几个“一二三四五”


一、一个收入来源背景


中国律所的分配制度,不管东部还是中西部的所,不要背离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个大背景,这个大背景具体到分配制度上,就是取得律师费的方式与海外相当不同。这点给我启发最大的是秋潮主任(王秋潮,中世律所联盟·天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他指出讨论分配时,一定要首先讲收入是怎么来的。确实,如果律师收入都是计时收费的话,那么问题就非常简单了。因为计时收费方式下,律师本身就有个分类,不同类的律师适用不同计时标准,这个钱收到律所后再谈怎么分的话,至少在评估律师的贡献价值方面,就相对容易。因此,我们现有收费方式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是影响律所分配制度完善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第一,现有收费方式基本上都是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按不同案件类型确定的收费标准去收,但是律师实践中运用这种方式的结果,差异实在是太大。不同的业务,不同的律师,收费大不同。同样的业务,不同的律师,收费也不同。所以计件收费方式的高度弹性,与其说在检验一个律师的专业能力,不如说首先在检验律师的自我宣传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或者简单说,就是喊价侃价能力。第二,律师在一个业务上的收费多少,如果不完全取决于律师的专业能力,自然便强调了各种非专业的付费因素。这是为什么一谈收入分配,便离不开案源是谁谁来的,办案又涉及某某熟悉或不熟悉的支持等等,这些都是影响当事人向律师付费多寡的重大因素,也是律所在设计分配制度时无法回避的难点。所以,我小结的第一点,在讨论律所分配制度时,我们切不可脱离收入来源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计件收费方式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这个背景。


二、两个核心问题


讨论律师费具体应该怎么分之前,有两个核心问题是律所需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是,律所要不要资金投入?所需要自己的合伙人投什么,是投钱呢?还是投专业能力或者其他资源?这个问题的实质是问,律所经营收入的来源主要靠什么?律所是靠一批优秀合伙人的专业能力,还是靠强有力的资本支撑来发展的?事实上,今天的中国律所在市场化趋势中,我们看到“人合型律所”为主流的情况,也看到“资合型律所”不仅在发展,而且似乎还发展得不错,至少在规模上扩张得很快。必须承认,资本对法律市场的影响总来都是在的,尽管多数人认为,律所应该是“人合型”的,但是“资合型”或者“混合型”已成为律所快速扩张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途径。所以要不要资金投入,以及怎么处理合伙人的资金投入问题,是构建分配制度的第一个核心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要不要实行预算决算制?如果要,应该怎样安排预算决算?特别是预算决算分配的起始点在哪里,是到账马上分,还是等到预算确定的时点再分?是按一个连续的固定时间段里的个人收入额来分,还是不管时间而按一个案件的自然到账来分?其实公司制和提成制的区别,简单说,不外乎就是一个是按单位时间内的个人收入或业绩总量为基础单元,另一个是按个人案件实时到帐收入金额为基础单元。因此,这两个核心问题,要不要考虑资金投入和要不要预算决算制,是决定律所采取何种分配制度的基础。


三、三大分配关系


律所分配制度离不开三大分配关系的处理。第一个关系是创始人和律所的分配关系。创始人也好,最先加入的合伙人也好,说穿了因为事务所最开始是需要资金投入的,那么这些个最早投入的人,跟律所应该是什么分配关系?当一个所属于开办阶段,收入不太高的时候,创始人能投多少钱,投得出多少钱,往往是很重要的。但是发展到后来,律所的发展对早期或者先前投入的这个钱的依赖,就不一定那么重要了。这里就有怎么处理创始人的投入和律所的分配关系问题。是否需要继续给予他们固定的回报,还是考虑为他们设计一个退出通道?任何制度都具有两面性,都是利弊都在,一个律所固定创始人的投入,无异于某种程度上固定他们分享律所利润的权利,会凝固一个律所的核心层,有利于他们带领律所稳定地往前冲;但是一旦创始人投入被固化后,也会形成拖累,影响后续新人的加入。今天我们看到有很多律所发展到了十年、二十年走不动了,就是这个固化出了问题,说明律所未考虑律所需要的投入,应该是一个更大、更广泛、同时保持适当流动性的投入。


第二个关系是律师和律所的分配关系,这里律师包括所有合伙人在内。这个分配关系主要指律所扣除公共成本或公共费用之后,可向律师包括合伙人在内分配的收入,也即可分配收入总额需要控制到什么程度。律师尤其是合伙律师,对律所可供分配收入比重或者权重,能达成何种共识很重要。不论提成制或公司制,律所可供分配收入的比重通常应在70%左右,似乎已成为行业的惯例,过高和过低都有问题。


第三个关系是律师和律师之间的分配关系。因为涉及到专业化分工,涉及到一个业务需要多个律师参与完成,因而收入需要团队共享,这意味着律师之间在交换业务的时候,也应该有某种分配规则。业务交换分配规则,是律师与律师之间,包括合伙人和合伙人之间,合伙人和律师之间,甚至和助理助手之间怎么共同参与工作应该遵循的分配规则。提成制和公司制律所在对待这个分配关系上,区别很明显,一个基本不涉及这个层面的分配,因而律师个人存在较大的自由议价范围和空间;而另一个则不仅有分配规则,而且还细化了程序。所以,提成制律所的分配制度基本上都是两级核算,解决前面两个分配关系。而公司制律所至少应该有三级核算,只有三级核算才能把这第三个分配关系也纳入制度范围。

 


四、四大经营指标


不管是提成制还是公司制律师,律所分配都应该涉及四个经营指标。


第一个指标是税收。所有律师都讲税收问题,很多律师甚至认为分配制度的核心是税收,怎么降低税收是关键。其实,税收并不重要,因为对整个律师行业的收入构成来讲,所有税收加在一块,大约只要在毛收入的15%左右就是可接受的。这个比例相对其他行业,偏高是肯定的,但并非不是不能接受的。问题只是如何能把帐做得更好点而已。


第二个指标是公共成本,或者说公共费用。在座的多半主任,都是从很小规模开始办所的,我们也看到这个行业的一些律所因分配产生纠纷,首先也是从公共费用引发的。公共费用中的主要科目是房屋使用成本,如果律所的办公用房不是自购的,那么租金便是最大的一笔成本费用,每个律师自己办公室的大小,是独立房间还是不独立房间,是大房间还是小房间,是卡座隔断还是公共开间,都意味着房屋使用成本的不同。所以有些提成制律所采取“搭铺”方式,尽管粗放,但最大的成本明码实价,有它直观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将房租的分担以如此方式计算到每平方面积,也不容易,必须承认这对减少一般合作矛盾,充分体现律师的个性自由,是有益的。今天很多律所用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因此,合伙人如何安排公共费用,律所能否将公共费用控制在最合理范围内,是决定合伙人共识的主要节点,也是律所实行公司化,走公司制分配的难点。


第三个指标是毛利润率。一个所的毛利润率,也就是税后可分配给律师的包括业务成本在内的毛收入,要做到总收入的70%左右,这点似乎大家都同意,它也意味着律所的公共费用开支最好不要超过30%。提成制律所给每个律师按案件收入分配70%左右,公司制律所也得把毛利润率做到70%左右,不然就没有竞争力,我想这点没太大区别。


第四个指标是业务成本。我理解,业务成本应该包括两个内容,一个是承办业务发生的人工成本,就是专业人士来办理业务,无论是合伙律师也好,聘用律师,聘用助理也好,他们来做业务需要花多少成本?这个成本应该控制在多少好呢?因为业务如果按常年顾问、非诉讼和诉讼三大类来划分的话,它们的人工成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比如说常年顾问业务一年收费十万,那可能得天天干活啊,恐怕还得带上一个团队。但是一个诉讼案件如果收费十万,虽然有可能有隐性成本,至少显性成本却可能是很低的。另一个业务成本是业务费用,比如差旅费、复印费等等,通常这个费用并不高,但会因业务类型不同而不同。总之,业务成本这个指标,提成制律所通常不涉及,但是公司制律所必须涉及,且必须纳入到分配制度当中去考虑如何规范,这样才能更有效实现团队组合和公平分配。


五、五个有利于原则


完善律所分配制度,应该遵循五个有利于原则。国玉主任(耿国玉,中世律所联盟·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介绍对我启发很大,他说律所分配制度,首先要谈以什么原则来决定你的分配制度,为此他列了五条。在他的基础上,我根据大家的发言稍稍做了些补充,形成这五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要有利于提高规模效益。律所分配制度好不好,关键在于能否促进律所的规模提升。何谓律所规模?这个规模不完全是指有多少律师,我认为它应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所的总收入规模,二是指律师的人均收入规模。第一个规模,是大盘子,一个所收入多少,主要要看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律所的收入规模大小是影响力,影响力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力,这是为什么很多律所千方百计要争第一。律所规模影响力如何评介?按中国现有情况来看,多数律所大致以一个省为范围经营的话,要看这个所大约能否占到这个省的市场份额的5%,5%市场份额很不错了,这是一个所规模大小的基准指标,我称之谓5%定律。以浙江为例,浙江大概七八十个亿的市场规模,天册所的收入就有三亿多,很标准的5%份额,很好的律所。我跟踪研究律师行业市场数据,律所市场份额数据很多年,现在到处讲这个5%定律,很多人都不信,不信?我说你们找一个大点的律所给我看看,超出市场份额5%的有多少?在哪里?联盟所中甘肃正天合超过当地市场份额5%,可能是个例外,但是我们多数所还没有达到这个份额。我发现,愈在市场发达的地区,这个定律愈灵。即使现在的全国性品牌大所,收入好多个亿了,把它们占全国法律市场的份额,也没有一家超过5%的。所以联盟多数国内成员所作为区域性强所,不要感觉外地大所来设分所,似乎就挖了你的市场,如果你能占到所在市场5%份额,这个市场的95%本来就该是人家的。律所不可能拥有20%份额,甚至10%也不太可能,律师执业应恪守的利益冲突规则造就了利益竞合,律所是以所为单元经营和竞争的,律所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因为一个律所的市场资源是有限的,而且律所也不是发展人,律师人多就一定会增加收入的。一个好的律所分配制度既要促进律所收入规模增长,也要促进人均规模的增长。如果律所总收入是影响力,人均收入就是实力,这当中的道理就不多讲了。一个合伙人挣一千万,还是十个合伙人挣一千万,这之间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要促进两个规模指标往上走,已经有了律所收入规模的,要尽量提高人均收入;人均收入较高的,也要尽可能提高律所的总收入。


第二个原则是要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一个律所有没有真正的专业化分工,简单说就是有没有强制性的业务交换制度。让律师不要接什么做什么,分配制度是导向,因为分配制度决定了律所内部对不同类业务是否要交换的利益导向。如果分配制度中没有业务分类交换的导向机制,那肯定任何律师都会接什么案子就做什么案子的,律师之间即使有交换的合作,那也是自发而非自觉的。只有接办分离,有些案件接了不能做,要交给指定的团队去做,才会产生专业化分工。这一点我认为中西部律所跟东部律所还有很大区别,中西部律所总体上还谈不上专业化分工,我一直在强调这个,中西部律所现在做专门化划分,就是做大类别的分工,比如诉讼和非诉业务的类别分工,再比如刑诉和民诉业务的分工,是较为可行的。这是因为专业化分工的背后,是律师个人利益分配,这个利益分配要和市场需求紧紧联系在一起,简单说就是,市场需求大、案源相对充足的业务才有可能分工。如果市场还没到相对充足这个条件,律所分配制度要推动律师往专业化方向走,是无法真正处理好接办分离的,很容易挂羊头卖狗肉。即使今天很多东部大所,在专业化分工上,也采取渐进务实的方式,比如有的律所要求合伙人一主两辅,一主三辅,其实就有市场需求是否充足的考量在后面。需求相对饱和,才有主业和辅业的分工与交换。没有相对饱和,哪有什么主辅分工。所以我觉得要促进专业化分工,但是要看不同律所各自所处的市场环境。现在联盟成员所中很多采取一所两制,比如把做商事业务这一块来率先做公司制分配,推动专业化分工,把做个人业务的这个板块继续保持为提成制分配,暂不要求实行专业化分工交换,是一个非常切合实际的做法。


第三个原则是有利于资源交换。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专长和能力,促进资源交换,是指促进更多律师参与到同一个业务中发挥作用。如果律所外面是一个市场,有竞争,有合作,显然竞争是主要的,合作是困难的;每一个律所内部,其实也有一个市场,也是有竞争,有合作,但推动更多的合作不仅完全应该,而且完全可能。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建立一个促进资源交换利用的分配规则。这里讲交换,有两个方面意思,一是主辅分工的交换,哪一个类别你能做,哪一个类别你基本不能做,这是依靠主辅分工来确定的。另一个意思,也最重要的一个交换是,当多个合伙人参与同一个业务时如何实现利益分配。谁为主,谁为次,谁仅仅是辅助配合,是五二三分账,三四三分账,还是二二六分账,这是检验一个公司制律所能否成功确立合作共享机制,在分配制度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如不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分配制度是没法推动律师自觉的合作往前走的。设想一下,如果你仅仅鼓励交换而非强制交换,这个业务收入高的,钱多利润高的,我就自己做,收入少利润低的,费神的我就交换给青年律师来做,可行吗?肯定不行。所以资源交换就是建立所谓的内部市场秩序。比如今天乔律师介绍他们的二二六制,二二六制按照律所70%毛利率折算回去的话,由于有30%公共成本,那么主要接案源的和协助接案的人占40%,四七二十八,实际可分配毛收入的28%,那么做业务的人占比就比较高了,可分配到42%。这个比例对东部大所,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我觉得是合理的,也是一个分配制度应该强调的,即专业性高的业务应该以做业务的人为主分配。但是这个比例对中西部律所来讲,可能不太行得通,为什么呢?中西部律所的主要矛盾是接业务,在业务专业含量不高的情况下,能把业务拿回来,而不是做业务,才是主要矛盾,因此四二四分账,四三三分账可能会更合理。总之,在不同地区,不同市场条件下,承接业务、辅助承接业务,承办业务和辅助承办业务,在同一个业务中这几个功能在律所分配制度中占的比重,律所要根据各自情况去估量和安排,这是分配制度中如何发挥资源共享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个原则是有利于团队建设,这里讲的团队建设主要侧重于解决年轻律师的培养问题。不管提成制公司制也好,团队建设体现在分配制度上,说穿了就是如何处理谁带人谁买单的关系,如何让带人干活和分配机制挂钩。团队不论大小总是要人当头的,当头的人总是要带人的,关键是分配制度如何倾斜。提成制律所通常是两级核算,律所分给律师算是一级,律师和自己的团队成员分配是一级,有案源的人自己带团队,团队成员的分配属于二级核算,由团队负责人决定成员的收入福利,因此很多律所的助理律师等等,都是因团队不同而待遇不同的。而公司制律所的核算就要统一,不仅一级核算要统,二级核算也要统,统的好处是标准一致,团队人员相对稳定,人员培养会比较多元化。年轻律师不仅仅是跟人成长,跟师傅长大,而是可以跟律所成长,在一个品牌下的不同团队中长大。律所分配制度,两级核算是基础,一级核算相对简单,二级核算这一块的分配,统还是不统,是律所统一安排还是团队自负盈亏自己作主,是公司制和提成制律所的分水岭。今天好几个主题发言人都提到这个事,不统有不统的好处,团队的积极性很高,律师自由度很大;统有统的好处,但是也有很大难度,因为统过了头,分配制度没做好,就大锅饭了,统死了,团队反而不稳定。一个律所如果分配制度上出问题,合伙人不团结,一走就走一个团队,走一个团队一个业务板块就没了。所以统和不统,律师包括助理的基本工资、奖励、外出培训是否要统一支付,这个还是要看自己的律所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去定。对业务专业含量较高又有一定规模的律所,还是要走统的方向,只有统一的分配制度,才能促进真正的团队建设,尤其对年轻人的成长提供一个真正有利的环境。


第五个原则,最后一个原则就是有利于促进律所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实际上就是解决好公共积累或公共利益问题。一个所,从一开始就有公共积累问题。今天让我感受非常深的是,靖忠主任(章靖忠,中世律所联盟·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介绍天册的退休制度,我很羡慕你们这个制度。我也在思考,每个所的分配制度都有自己的历史因素,天册因为从合作所转过来,所以前期有传统,所有人以前是合作人,转做合伙所成为合伙人,自然容易接受和继承以前的一些好传统,比如说不分光吃光,把律师业务当事业做,要发展就得有积累,就要考虑新老交替。后来新建的一些律所,一开始都是追求高提成比例来的,钱来了马上就想分,上午进账的钱,下午就想拿走,没有基本的文化传统,自然会让很多人短期利益化,急功近利。我认为,这里讲分配制度要有利于一个律所的可持续发展,至少要考虑这么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律师文化的创造与传承,一个律所还是要有点文化,这也是为什么我对电商平台化的法律服务的前景,始终持保留态度。低端咨询类服务,是围绕降低成本而竞争的,容易产品标准化,但对多数法律服务而言,对需要律师和当事人建立较为紧密人身依附关系的专业服务而言,专业人士的品质是最重要的产品本身,这点电商平台是难以取代律所去标准化的,因为律所是文化载体,不同律师意味着不同个性的文化,如果我们把律所这个载体要创造和承载律师文化作为核心目标的话,律所和法律电商平台,瞬间便可以区分高下。中国律师成为市场化服务主体的时间很短,但律师职业文化得有,这个首先需要律师和律所来创造,然后才是传承。


当然第二个方面,二是有利于品牌经营,知识管理创造与利用。愈大的所愈应该有知识管理投入。知识管理对太小的所没意义,没必要,但是大一点的所如果分配制度不好,这个所也难以建立起什么知识管理概念的。我们今天专门请了天行通软件负责人参会,这个律所软件和我们合作做了多年开发,在我看来是一流的,但是他们也苦恼,说在律师界推销的进度总不太好。为什么推不出去?我说你要推出去,首先要推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买一个好的律所软件,就是买一套好的律所管理概念和制度,只有首先理解和运用这些理念和制度,这个软件用起来才好,反之就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而已。联盟也需要知识管理,更大范围去做知识管理,当然更包括了业务创新的投入,我把这一块归纳进入业务创新。我认为可持续发展,品牌经营和知识管理都需要纳入业务创新,说穿了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公共投入。比如今天我们好多所都谈到设置发展基金的问题,建立发展基金就是一个律所促进可持续发展,在分配制度上给予的保障。


小结一下,今天我把大家对律所分配制度的研讨,归纳为了一个不可忘记的收入来源背景、两个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三大要审慎处理的分配关系、四个始终考量的经营指标和五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至于有人提到律所分配制度本身如何评价的问题,我认为,尽管我们都讲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但是究竟什么是最适合的律所分配制度,是可以接受客观标准检验的。检验一个律所是否具有最适合分配制度的标准,就是符不符合五个有利于原则。我相信,凡是在这五方面都得到了较好发展的律所,一定是有竞争力的律所,一定是充满活力的律所,也一定有一个较好的分配制度。


最后请允许我代表联盟执委会,向筹办这次会议的靖忠主任及天册所各位同仁,向参会的各位嘉宾和律师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实习编辑/代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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