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林奕含到阿寥沙,你需要知道的真相和法律问题在这里
刘杰勇   2017-06-14
 
文/刘杰勇 山东大学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4月27日,台湾女作家林奕含,因少年时遭补习老师性侵,长期受创伤后应激综合症折磨,在新书《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发布没多久,便选择上吊自杀,年仅26岁。“我每天在想三件事,第一件是我要不要吃宵夜,第二件是我今天要不要吃止痛药,第三件是我今天要不要自杀”。5月5日,林奕含父母发声明说:同一位老师还曾对另外3名学生施暴过。

5月10号,北影的阿廖沙站出来说,自己曾被班主任的父亲性侵,她努力维权换来的结果却是学校老师集体打压,考试成绩永远“59分”,系主任的大课永远得站着听,最后连毕业证都没有拿到。同一天,阿廖沙师弟宋泽尘以阿廖沙好朋友的身份实名发声支持她。
 

▲林奕含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样的事绝不是个例。

2015年10月27日报道,百色助学网创始人王杰以“为贫困生筹集助学金”为由性侵数十名女生,部分女生首次被侵犯时尚未成年。2017年1月25日报道,北京市某代课老师、犯罪嫌疑人邹某利用给被害人王某(女)辅导功课之机,对王某进行强奸、猥亵。2017年3月23日报道,55岁的周某在学校清理垃圾时,与学生王某(女)搭讪,将王某带到附近一偏僻处,并对其进行猥亵。

从林奕含到阿廖沙,从《盲山》到马绊艳,从百色创始人王杰到代课老师邹某,频发的未成年人遭性侵背后,是法治的缺失,还是道德的沦丧,值得我们深思。

正视此类问题并有效解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但为何不从这件事开始呢?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又该以何种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一、四个真相

1、性侵无处不在

林奕含说,“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是房思琪式的强暴”。

有人说,这句不过是作家的夸张修辞。而我想说,真相就是这样。

你千万不要觉得,性侵犯很罕见,只影响少数人。

事实是,性侵犯很常见。

平均每5名女性,就有1位在一生中遭遇过强奸。至于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和性侵犯则更为普遍,每4个女孩中就有1个,每8个男孩中就有1个,在成年之前受到不同程度包括强奸在内的性侵犯。
 

《熔炉》剧照

2、他们看上去正常无比,一点也不像强奸犯

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在旁听了对纳粹党徒艾希曼的审判后,发现艾希曼“既不阴险也不凶横”,实际上,超过一半的心理学家们对艾希曼做过心理测试,测不出任何问题。

阿伦特意识到,很多纳粹党人和艾希曼一样,既不是变态,也不是虐待狂。不论是在犯下了可怕的罪行的当时,还是现在,他们一直都很正常。然而,这些犯下巨大罪行的普通人的正常比所有的暴行加到一起还要可怕。

说回强奸犯,那些被定罪的强奸犯在犯罪时,有六成都是已婚、或有固定性伴侣,其中不少人还有孩子。人们往往一厢情愿以为强奸犯是穷凶极恶在黑夜出没的无业游民。

真相是,强奸犯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种族,各种职业,比如医生、警察、牧师、社会工作者、企业家。超过70%的受害者是认识施暴者的。施暴者是受害者的亲人、主管、伴侣、教练、朋友、邻居、约会对象……近60%的强奸发生在受害人或施暴者的家里。

3、如果你想,整个社会都会帮你

作家蔡宜文说,“任何关于性的暴力都是‘社会性’的,都不是由施暴者独立完成的,而是由整个社会完成的。”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李国文屡屡在学生身上得手后,发现“社会对性的禁忌感太方便了,强暴一个女生,全世界都觉得是她自己的错,连她都觉得是自己的错,罪恶感又会把她赶回他身边。罪恶感是古老而血统纯正的牧羊犬。”

我们的社会,弥漫着性耻感文化和谴责受害者的文化。这样的文化是在帮助施暴者犯罪。

大人们教育孩子听话乖巧、服从权威,却不教他们性知识,不教他们如何在被权威者侵犯时说不。被这样教育出来的孩子,遇到身份权威的施暴者,就是羊入虎口。

“去性化规训子女的家庭与‘夺处为快’的诱奸看似分庭抗礼,实则一体两面。”张亦绚一针见血地概括说。

4、不要怪受害者不坚强,因为再坚强也会被摧毁

林奕含自杀后,有人说她太脆弱了。说这话的人对暴行,对创伤,对创伤所能对人心理生理带来的影响了解得太少。强奸这类创伤事件是很特殊的,它的特殊不是在于这些事件罕见,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它不罕见,它特殊是特殊在于,它彻底打破了我们对自我和对世界的原有认知。

有31%的强奸受害者患上和强奸有关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平均每五个强奸受害者中就有一个人(19.2%)在强奸后自杀未遂。

二、法律问题

性侵是个世界性的问题,比如阿根廷神父六年性侵几十名失聪女性,在美国弗洛里达州,女老师性侵男学生已成“流行病”,德国也曝出过300多其校园性侵丑闻。

在英国,奸淫儿童罪的行为对象是不满13周岁的儿童,性侵害的方式规定的也较为广泛,如性交定义较为宽泛,包括:阴道、肛门及口腔。

在美国,未成年是指未满16周岁的公民。美国联邦注释法典18章2246条规定,“性行为”是指:生殖器之间或者生殖器与肛门的接触,以及为了接触而轻微穿透;口交;带有虐待、羞辱、骚扰或者贬低的意图,或者为了激起、或者满足任何人的性欲,用手指或者其他物体穿透生殖器;带有虐待、羞辱、骚扰或者贬低的意图,或者为了激起、满足任何人的性欲,故意触摸不满16周岁的人(不包括隔着衣服触摸)。

日本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20周岁的少年,日本刑法中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分为两大类:意识刑法和特别法上的关于保护所有人的性犯罪规定,主要包括侵害性自由犯罪和侵害性风俗犯罪。除此之外,日本的特别刑法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的法律,包括《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儿童福祉法》、《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等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并都具有自身的特色。

德国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性交包含肛门交和阴道交。另外德国刑法中还有一项罪名叫做强迫同性性交罪。
 

《熔炉》剧照

通过对英美德日四个国家相关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性侵害未成年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上都侧重于采取严厉的刑事立法措施,一般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刑法中独立出来,配合使用详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性侵害未成年犯罪进行严厉的处罚。如在美国,最高量刑为60年自由刑,在德国则是终身自由刑。除此之外,国外还有许多采取化学阉割、电子脚镣以及性犯罪数据库等方法来惩罚犯罪的同时保护未成年人。

而反观我国,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刑法中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也逐渐形成了完整的体系,除了总则的一般性规定以外,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涉及到的分则条款有第236条强奸罪、第237条第3款猥亵女童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第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但这些还远远不够,目前我国关于被性侵未成年人的保护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1、在性侵犯的认识上观念陈旧

如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对已满14岁的妇女采取插入说,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采取的是接触说。但随着性观念的开放和发展,传统性交方式和秩序也在逐渐发生改变,无论是插入说还是接触说都不能解释同性强奸和女性强奸男性的现象。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不乏男性对男性强奸,女性用器物插入女童生殖器、口交或其他非常态性行为。所以,我国法律现在对性侵害的认识上陈旧观念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目标、理念是不相符的。

2、强奸罪的侵害主体和对象规定狭窄

我国刑法上将强奸罪的主体认定为特殊主体,只能是男性。同时,我国把强奸罪的对象也仅设定为女性或幼女,对于男童遭受男性强奸或遭受女性强奸的情况只能以猥亵儿童罪的罪名定罪处罚,但猥亵儿童罪的刑法幅度大大低于强奸罪的刑罚,而男童在遭受强奸后的身心受损程度并不亚于女童。由于强奸罪侵害主体和对象的规定狭窄导致对儿童遭受性侵害后不能得到平等法律保护。

3、缺乏对被性侵害女性精神赔偿抚慰机制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我国对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的精神赔偿缺乏立法规定。同时,我国也未建立未成年人性侵害心理治疗抚慰机制,没有相应的机构或专业的人员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治疗服务,致使受害受害者心理援助的需求得不到解决。

4、现行办案模式容易对受害者造成“二度伤害”

依据国外对受害者的研究,发现受害者重复被询问的次数越多,对他们的心理伤害就越大。在现行的办案模式中,一方面,侦查机关工作中往往开着警车、穿着制服到被害者住所进行调查取证,这不利于保护被害者的隐私权,往往会使被害者及家人遭到周围人异样的眼光,增加被害者及其家人的心理负担。另一方面,办理案件又要经历多个环节,被害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要承受不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多次询问,加重被害者的心理伤害。
 

《素媛》剧照

曾经我以为,素媛只是电影角色,她离我的生活很遥远,但我没有想到素媛就在你我身边,是你对门邻居家的小孩儿,是你的表姐妹,或许是你的侄子,又或许是你的儿女。又或许,素媛就是你我。现实,往往比《熔炉》更让人绝望。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个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职责。但是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都没有对这一问题予以重视,经常将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与成年人的性权利混为一谈。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地位明显不同于其他权利主体,面对生活中各种危险的防控能力明显不足,在性侵犯罪中所受的伤害也比一般成年人更为严重。所以国家应该予以他们充分的关爱和呵护,完善相关的保护措施,让“罪恶之手”远离未成年人。

最后分享纳尔逊·罗利赫拉赫拉·曼德拉的一段话,与君共勉。

“如果天空是黑暗的,那就摸黑生存;如果发出声音是危险的,那就保持沉默;如果自觉无力发光,那就蜷伏于墙角。但不要习惯了黑暗就为黑暗辩护;不要为自己的苟且而得意;不要嘲讽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热情的人们。我们可以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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