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飞 万永辰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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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个感受越来越清晰:不把案件事实说完整,不把细节说清楚,庭审效果会打折扣,甚至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一、把案件了解清楚对律师意味着什么?


1、更客观的分析案件


面对纠纷,委托人会以自己的视角,主观的看待案件。为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委托人会作倾向性明显的陈述,也有可能隐瞒事实或作虚假陈述。本以为如此会让律师建立信心,赢得案件,但往往事与愿违。案件的解决是建立在相对全面、客观、合理的事实基础上。律师的工作是客观的分析案件。一方面,律师看证据;另一方面,律师要了解更多的情况,自己根据逻辑判断出事情的原委,建立通往客观分析案件的通道。

 


2、发现隐含的风险


明显的风险大家都看得到,而隐含的风险往往藏在案件细节背后。委托人并不清楚一些被忽略的事实有什么法律意义。在委托人没有披露的情况下,律师根据事实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提出疑问,发现风险并制定对策。

 


3、计算诉讼成本


委托人关心胜败,也关心成本,“不惜一切代价”是不可能的。计算诉讼成本最好的方式就是全面掌握和分析案件事实,遗漏一个事实可能导致律师误判一个程序,增加诉讼成本。意料之外的诉讼成本可能导致委托人选择退而求其次的方案,而这种方案容易让委托人陷入被动的局面。

 


4、构建法律逻辑架构。


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说:“法官不是机械的办案,机械的看证据,用证据来还原事实这么简单。他有内心重构、还原的过程,这可以说是每个案件都会有的过程。”法官的内心重构和还原是一个事实填充进每个逻辑节点的过程,案件表面是事实的叙述,实则是事实丰富法律逻辑架构的过程。

 


二、应当把哪些问题了解清楚?


1、对人的了解


委托人和对方的基本信息。


个人的姓名、籍贯、住址、年龄、职业、电话。公司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身份证和工商资料虽然能体现出相关信息,但由于时效性,并不一定是目前的真实情况。不仅法律文书中需要填写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也经常用于送达、回答法官询问等,有些信息还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委托人邮箱。


之所以将邮箱单独列出,是需要强调书面沟通的重要性。发送邮件是正式而高效的书面沟通方式,便于律师向委托人汇报工作,引起委托人重视,也便于保留与委托人沟通的书面证据,以备随时查看。微信、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虽然便捷,但零散、不易留存,也缺少商务感。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尤其是公司客户,董事长或总经理并不经常亲自联系律师。对此,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确定其他联系人。有时因案情需要,可能需要公司多个部门配合,律师应当与委托人提前确定好需要联系的部门和人员。另外,可以再进一步明确,哪些事项可以直接与公司高层联系。


案件来源渠道。


不同的案源渠道决定了律师采取不同的谈案方式,比如朋友介绍还是慕名来访。有时候,在律师面前咨询的并不一定是真正的委托人,应当通过询问和观察进行初步判断,不宜“来者不拒”。


委托人的经济状况。


委托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也决定律师是否接受委托以及委托的方式。


对方的财产状况。


委托人不仅关注能否胜诉,更关注能否有效执行。有财产而执行困难与没有财产的性质完全不同,一旦接受后一种情况的委托,律师可能只获得一些案件经验。尤其是风险代理,首要了解的情况就是对方是否有被执行能力。对于有财产线索的案件,需要征求委托人保全的意见。


2、对事的了解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不是简单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而是法律规定的案由和构成要件需要满足的案件基本事实。为此,律师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同时,需要以法律思维进行发问和引导。


委托人与相对方的关系、认识过程以及纠纷形成过程。


这部分通常称为背景事实,越来越受到法官的关注。如同了解历史才能更好的理解现实,法官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就需要掌握更多的案件背景资料。律师当然应当提前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是否还有沟通解决的可能。


委托人是想委托律师诉讼,还是委托律师非诉讼解决,还是想听听律师的建议以便进一步沟通。了解委托人找律师的真实意图,以便给委托人准确的建议。


案件所涉行业的交易习惯。


每个行业、每个地域都有各自的交易习惯。合同法中有关于交易习惯的规定,显示出交易习惯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了解交易习惯,非常有助于律师准确理解案件争议,也有助于说服法官。


3、对风险的了解


纠纷未解决的原因。


纠纷的解决必然经历了协商的过程,寻求律师帮助是委托人最后的办法。协商多次而未解决,证明分歧较大。而纠纷长期未解决的原因往往就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找到争议焦点并进行分析是对案件风险的一种评估。


委托人有哪些证据以及证据是否有原件。


不是案件的每个事实都有证据支持,但如果重要的事实缺少证据证明,则是一种明显的风险。另外,有些委托人并不知道缺少证据原件的法律风险。


有哪些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


某公司说自己没有使用侵权技术,但公司网站上已经披露了使用该技术顺利投产的“喜讯”。律师不仅要引导委托人和盘托出,制定对策,还要站在对方律师的角度考虑可能存在哪些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


是否有同类案件以及处理结果。


同样案件同样处理是司法惯例。例如,委托人称自己将钱投给了某公司,某公司不予返还,想委托律师诉讼。但经过了解,与委托人同样处境的人已经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对某公司进行刑事立案。委托人想单独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委托人自己披露,律师也需要利用司法大数据进行检索预测。


以上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选择的询问。对于个别案件,还需要增加专门性的问题。无论从维护委托人权益角度,还是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都必须把案件情况了解清楚,尽可能的接近案件的细节和全貌。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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