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亚琴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案件背景
甲公司(住所地:某省A市a区)与乙公司(住所地:B直辖市b区)在C直辖市c区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管辖地为C直辖市c区人民法院。双方发生纠纷,甲方拟通过诉讼解决。由于约定管辖条款,本案立案历时近三个月,期间经历7个法院1个审判区,最终在d区法院d1审判区成功立案(既非原告住所地,也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签订地,也非合同履行地)。
二、立案过程
图表说明:
1.为何先选择A市中院立案?
1.1由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该类合同一般由中院管辖。律师初步判断:合同中约定的c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约定管辖无效。于是试图“以合同纠纷的履行地”为由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立案。这一选择基于主场“天时、地利、人和”的考虑。
A市中院立案庭请示领导,经研究认为律师的初步判断是有依据的(与中院立案庭沟通省略一千字),审查7天后告知a区法院有管理技术合同类纠纷的权限。
1.2兴冲冲到a区法院立案,a区法院认为“是否立案需要立案庭及知产法官审议”(其间的沟通省略两千字),7天后最终我方收到了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2.主场不成只能跑客场,只希望尽快立案。
2.1约定管辖的c区法院的反应与预判一致——“本院没有技术合同类纠纷管辖权”。
2.2C市一中院立案法官问询大量的问题后决定将材料收下并交由领导审核。10天后该案终于被受理,缴费后安排了承办法院,感觉大功告成。
立案近40天后承办法官忽然来电称“该案件可能要驳回起诉,原因是合同约定管辖无效。”(承办法官的说法与律师接案时的判断是一致的)。经过合议,17天后C市一中院出具了裁定书,手持裁定书继续跑。
3.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存在争议,最后就往被告住所地跑
每个法院或审判庭都会问及“既然有约定管辖,为什么来我院立?”,C市一中院出具的裁定书发挥了重要作用。
3.1被告住所地有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技术合同大体也被归入知识产权案件中,先往B市知识产权法院跑。答复去b区法院立。
3.2到了b区法院,b区说“本院原有技术合同类纠纷的管辖权,但不久前被撤了。你去d区立吧”。(不久前,B市调整了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d区可跨区域管辖b区知识产权类案件。)
4.到d区法院,审查完材料又告知我得去d区法院下面的@#d1审判区立案。d1审判区放着材料审查了三天,终于来电告知立案成功。
三、结论
本案“约定管辖”给立案带来各种不便与障碍。得出最浅显的结论:实务中,约定管辖无须确定到具体、唯一的人民法院。因为当事人可能会由于认识上的狭隘,自认为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事实上却没有,譬如本案)。也有可能计划赶不上变化,约定的时候该院有管辖权,但起诉的时候该院丧失管辖权。试想一下,如果本案笼统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就不会浪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金钱。
四、马后炮回应
马后炮1:立案前要先打电话问清楚,法院都有12368呀。
天知道律师为了成功立案打了多少电话,得到多少不确定的答复。12368热线为全国律师提供了很多便利,但一旦涉及复杂问题,热线的回答往往是“请亲自将材料带过来由立案庭审核”)。或者有些法院是“嘟嘟嘟一直占线中……”。
马后炮2:既然预判约定管辖无效,一开始就该去被告住所地立案。
如果没有C中院出具的“约定管辖无效”的裁定书,被告住所地法院会受理吗?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