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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水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丹宁勋爵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原作名: The Due Process of Law
译者: 李克强 / 杨百揆 / 刘庸安 
出版年: 1999-11-1
页数: 282

 

丹宁是二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法学家,他的名字享誉世界,一切源于他对英国乃至世界法律所作的贡献。在他担任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20年时间里,丹宁通过一个个判例——“活的法律”——诠释着法律精神,演绎着公平正义。如果说《法治的训诫》一书是从判例法的角度来阐释判例主义精神的话,那么作为姊妹篇的《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李克强、杨百揆、刘墉安译)则从正当程序角度再次演绎了丹宁对程序正义的探寻与理解。


程序正义观念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发展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可以说“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切实体现,它是指“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丹宁通过一个个判例生动诠释着他心中的程序正义观念,表达着他认为的“正当程序”的具体内涵。


蔑视法庭罪:保证公平审理


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必须对妨碍司法的行为加以惩罚,这种惩罚可以冠以“蔑视法庭罪”。丹宁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从“蔑视法庭罪”的不同侧面,以此表达设立“蔑视法庭罪”是普通法对促进文明行为的一个伟大贡献。对于闯入法庭的行为,作者在《莫里斯诉国玺部案》中明确指出:“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对于侵害证人的行为,作者在《查普曼诉霍尼格案》中认为,“判决此案所根据的原则很简单: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是一钱不值。”而对于违抗法庭命令的行为是否构成蔑视法庭罪,作者在《丘奇曼诉联合工人代表委员会案》中指出了判断命令是否合法的标准:“劳资关系法院必须以高等法院在这座大厦中所要求的确凿证据证明它可以用惩罚的手段解决某种冲突。因此我们必须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看看用发布命令的手段来解决这次冲突是否合适”。


从上述判词中,我们可以看出,丹宁想表达的思想是:对蔑视法庭罪提出起诉是一种程序,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


行为调查:确保自然公正


作者认为,对于那些不属于“应受法庭审判”的问题,虽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是公正处理这些问题却至关重要。对于法官过度干预案件的行为,作者在《琼斯诉全国煤炭管理局案》中认为,“格林勋爵说,假如一名法官亲自检验证人的证词,‘那就是说,他自甘介入争论,从而有可能被甚嚣尘上的争吵遮住明断的视线’。的确,法官应力求自己的视线不被遮蔽。蒙住双眼不偏不倚固然不坏,但是如果不用纱布缠住公正的慧眼,情况就会更好。对于偏见和先入之见,公正的慧眼必须闭而不见,但是公正的慧眼必须能够一眼看到真实情况的所在,挡住它视线的灰尘越少越好……有一件东西在这个国家里的每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这里,作者表达了程序正义对于法官的要求:中立性。对于大臣行为的调查,作者直接指出了调查的原则:“必须牢记司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均不得以怀疑定罪。在宣布某人有罪之前,必须有证据证明他有罪。”


谈及针对游艺俱乐部行为的调查时,作者在《王国政府诉娱乐局案》中指出,自然公正显然可以适用,“假如某人的行为受到调查,他有权知道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并可就此作答。但是也有一个例外:特别是当情报是由告发人提供的时候,告发人的名字必须保密——否则情报来源就会枯竭。”而在《王国政府诉内务大臣,由霍森鲍尔起诉案》中,作者针对外国人行为的调查指出了适用自然公正的例外:“我们的历史表明,当国家本身受到危害时,我们所珍视的自由只能退居第二位,甚至自然公正本身也要退避三舍。”


妻子权利:理应得到平等保护


由于受到旧习惯法的影响,妻子一直被视为是丈夫的“附属品”而丧失应有权利。经过几经周折,作者在《国民地方银行诉黑斯廷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中,对于遗弃妻子是否享有权利提出了看法:“判决一些具体案件,然后寻找原则,这是英国法律的方法……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如果妻子无权继续待在那里,丈夫就完全有权把房子卖给一个买主或把它送给别人,即使这种做法的意图是靠买主或受赠人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把妻子赶出去。只是因为她有一种留居的权利,所以把她赶出去的预谋才是非法的。”尽管作者的观点未得到法律认可,但是极大地推进了被遗弃妻子的权利保障,《1967年结婚住宅法》中确立了“F级留置权”,以此作为一种权利保护。


而关于妻子在家产中的份额问题,在《弗里本斯诉弗里本斯案》中,作者给出了家庭财产的处理原则:“家庭财产的归属不依赖于形成它的纯粹偶然的方式,不依赖于夫妻怎样偶然地分配他们的收入和开销。他们全部收入都是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花费使用的……财产所有权必须保持相同。”在《福尔克纳诉福尔克纳案》中,作者更是运用信托概念确立了妻子的合法财产权利:“这个法律把产生一个一方对另一方的信托意图加到丈夫和妻子身上。它是靠从他们的行为和从周围的情况作出判断的方法这样做的,尽管双方对此并未订立任何契约……只要对家庭开支作了实质性的钱财贡献,就能使信托推断建立起来。”


而在《沃克尔特尔诉沃克尔特尔案》中,作者针对妻子在钱财方面没有贡献的情况下,阐明了妻子仍然享有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结婚以后,由于妻子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丈夫才得以脱身从事经济活动。既然是由于妻子履行了自己的职能才使丈夫能履行他的职能,那么她在共同劳动的果实中占有一份就是公正的。”至此,有关妻子权利的保护问题,作者明确表达了想法:“平等是我们时代的秩序。对男女双方都是一样的。对男人怎样对女人也应怎样。”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通过一个个判例,将正当程序的故事演绎得栩栩如生,展现了程序正义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也让我们再次领悟了“程序正义乃是法律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之本义。

 

让我们再次重温一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那句广为传颂的名言:“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

 

实习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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