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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辩护律师,在为嫌疑人辩护时,总是多多少少会听到:
“侦查人员没有让我看,就让我签自己的名字和按手印”
“在我看我自己的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在那里叽叽喳喳聊天,转移我的注意力,还提醒我抓紧时间看,看完签字,我为了不得罪他们,争取个较好的认罪态度,没看就签字了”
“侦查人员做的笔录,肯定是一字不差呀,他们不会违背我的原意,我没看,就签字了”......
以上是笔者在会见嫌疑人时,当笔者告知其具体的讯问笔录内容时,他们辩称与其说的不一致,而当笔者追问“你当初为什么会在讯问笔录上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并且还签字、按手印”,他们向笔者解释的理由。
每每这个时候,笔者内心深处更加的坚信,刑事案件中律师一定要早介入,将问题提前解决,扼杀在摇篮里。与此同时,笔者会详细告知他们看讯问笔录的重要性,对于讯问笔录一定要坚持看完,一个字一个字看完,如果与自己说的有不一致的地方,一定要坚持在笔录上改正,改正完之后,才能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但签字并按手印的讯问笔录已成事实,对于嫌疑人辩称笔录与其说的不一致时,辩护律师除了告知其权利外,具体的辩护工作应如何开展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寻找嫌疑人辩解合理性的理由
当嫌疑人辩称讯问笔录与其说的不一致时,会有另外一种说法。辩护律师不可全信,也不可不信,唯一相信的是证据,一方面通过审查卷内其他证据看其辩解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调查取证审查辩解的合理性,寻找合理理由,尽早向办案机关提律师意见。
第一,审查卷内其他证据的方法,就是通常所说的纵横对比
纵向对比是指比对嫌疑人的多次供述,看其供述的稳定性。如果多次供述均比较稳定,那么其辩解的证据支持力度较弱。反之,亦然。横向对比是指其他种类证据之间的比对,证据种类主要是分为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客观证据中包括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搜查笔录、物证等,言词证据包括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而证据之间的对比主要是嫌疑人辩解和以上其他证据之间的比对。如果不一致,说明其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想增强其辩解的合理性,需要律师询问嫌疑人是否有证明其辩解合理性的证据提供,进而予以调取。反之,如果嫌疑人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吻合,说明其辩解的力度较弱。
第二,调查取证
首先需要律师具有逻辑和经验常识,能够识别到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是什么,尤其是是客观性证据,卷宗内有无这些有利证据,如果没有,需要询问嫌疑人或者委托人能否提供。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贪污案件,接受委托后,复卷并查阅几遍卷宗后,发现卷内证据出现一边倒的情形,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完成一致、高度吻合,其真实性引起了笔者的怀疑。而当会见嫌疑人后,其告诉律师他实施指控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背景事实予以证实。
于是,当嫌疑人(取保候审)收集完证据后,笔者与主办律师一起会见,从早上九点到晚上八点,一整天的时间整理嫌疑人提供的客观性证据,并做好与其的会见笔录,会见笔录中证明嫌疑人向律师提供证据的整个过程以及对嫌疑人诉讼风险的告知。如果公诉机关能够认可这些证据,进而退回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将其最好的辩护。
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当嫌疑人辩解讯问笔录与其所说不一致时乃至称遭到刑讯逼供时,辩护律师应问其是否有证据证实,比如能否说出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等信息,或者能否出示血衣、伤痕等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的材料。如果嫌疑人能够提供,辩护律师应向办案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书面申请,并附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或材料,也可以让嫌疑人写一份自书材料,具体说明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
与此同时,辩护律师应通过审查嫌疑人入所健康检查笔录、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证言等证据,看嫌疑人是否有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此外,对于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应通过审查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看其是否遭到刑讯逼供。对于以上案件,如果公诉人不能够提供完整的讯问录音录像,本身就说明证据取证的非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做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相关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法院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少之又少,但是这不能成为辩护律师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正如,朱明勇律师在《无罪辩护》中提到的一样:“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次又一次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审判长一次又一次驳回、制止和打断,最终也没有启动,但是在这样的反复申请和驳回中,虽然法庭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周文斌也基本说清了自己被纪委办案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过程。”虽然最终不一定达到排非的目的,但是通过排非的申请,能够实现其他的一些辩护目标。
再如,笔者辅助办理的张某某(化名)贩卖毒品案,起诉书指控是1000克,法院最终认定是400克。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主办律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证据以及理由。虽然法院最终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讯问笔录),但是笔者认为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院知道了侦查机关取证的非法性,对于其最后认定嫌疑人贩卖冰毒的克数存在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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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笔者简单总结的当嫌疑人辩称笔录与其所说的不一致时,辩护律师具体开展的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