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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北京(贵州)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薪酬管理方案》,但没有在任何场合进行讨论、表决,即正式施行。《薪酬管理方案》中规定:职工加班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45元/天。
该公司某职工于2001年入职,后因加班费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并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加班的时间参照本人的工资标准核算加班费。在庭审中,据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明确了该职工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就核算时限及核算标准发生分歧。
公司认为应当依据《薪酬管理方案》中关于双方确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45元/天进行核算,核算时限为两年。
本案难点
加班费的核算基数如何确定,《薪酬管理方案》规定的加班费核算标准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薪酬管理方案》经用人单位制定并实施,且长期以来,职工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默认了其效力,因而具有法律效力,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本案可以依据《薪酬管理方案》规定的加班费核算基数核算加班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薪酬管理方案》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核算加班费的依据。
仲裁委意见
仲裁委认为,《薪酬管理方案》的制定涉及到职工劳动报酬,系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意见,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才能生效。因此,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薪酬管理方案》并未生效,不能作为核算加班费的依据。加班费的核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加班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80%折算。
注:本案另外涉及到加班费的核算期限问题,将在加班费的专题中详细分析。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问题
通过前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施行前需要经过合法、严谨的程序,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对职工形成约束。那么,用人单位制定一套规章制度,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需要履行表决程序的事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需要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范围作了明确说明,即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应当严格区分需要表决和不需要表决的部分,并进行针对性的部署,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确保成立并生效。
1、用人单位先行制定草案。
用人单位为了管理规范化的需要,可以对涉及职工劳动报酬、工作纪律、工作时间、请休假制度等作出统一规定。在制定前,建议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全体职工的心里预期进行摸底,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初步探索形成一套科学、合理、民主的规章制度草案。
2、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表决并通过。
针对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全体职工大会中对前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讨论;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中进行讨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讨论的记录,包括到会人员的签到,同意、不同意、未发表意见的统计以及职工提出的方案和意见都要形成详细记录底稿,以体现讨论表决的程序。经充分的表决、协商后,最终确定可以施行的规章制度定稿。
3、公示、告知。
经过讨论并通过的规章制度文本,应当以全体职工都能了解、知悉的方式进行公示、告知。在实务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专设的公告栏进行张贴,拍照留存;并设计一份《职工知悉规章制度确认书》,让每个职工签字确认,并作为拟施行规章制度的附件部分。
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在实务中,在涉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追索工资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实是极为核心的证据。一套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相应事实的固定极为关键。概言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的如下几点。
1、制定程序不合法导致规章制度无效。
表决程序不合法是极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最普遍的情形,据了解,在很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并没有讨论、表决的概念,一旦企业制定完成以后,即宣告实施,并作为企业内部的强制性规范。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所依据该规章制度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均存在可能被认定无效的风险,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2、制定程序不完整导致规章制度无效。
有部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中,尽管体现了讨论、表决的程序,但往往容易遗漏至关重要的公示、告知程序,这种情形下,规章制度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待完善最后的公示、告知程序后,才能对职工产生约束。从立法本意而言,公示、告知程序,旨在的保护职工善意的、对切身利益的知情权,所谓“不知者无罪”,对于任何一个规则的要求,职工只有在清楚知悉其内容的情况下,才能有效的执行和坚守。
3、程序证据的缺失导致用人单位举证不能。
搜寻全国各地极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有部分案件均是由于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规章制度被认定无效而最终败诉。实际上,有部分用人单位确实也履行了规章制度的讨论、表决及公示、告知程序,但由于无法举证证明该程序的合法性,最终导致举证不能而败诉。据此,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保留完整的制定程序证据极为重要。前述提到的讨论、表决详细记录底稿,《职工知悉规章制度的确认书》统一签订作为附件等方式,均体现了如何保留程序证据的思维。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需要形成强烈的证据保护意识。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