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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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这样大部头的指导案例参考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检索的时候,却往往无从下手。
笔者在具体使用前人整理的目录时,发现因为《刑事审判参考》内指导案例的“主要问题”“裁判理由”所涉及的方面远远多于目录内所含的内容,在检索时很容易出现遗漏的情况,影响拟定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为此,笔者整理一套便于查找的资料的想法,现与诸位分享。
本摘要的使用方法:运用word内的“查找”功能定位相关案例号后,在网络上自行检索相关案例以细致研究。
第301号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记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302号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如何定罪
摘要:司法解释《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立法解释《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303号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摘要:卖淫的本质特征在于,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人出卖肉体的行为,不以行为人的性别及对象的性别为考察因素。
第304号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应如何定性
摘要:
1、“偷越”国边境的实质是侵犯了国家边境管理秩序,因此偷越国边境不仅包括在未设关口处秘密越境和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欺骗手段蒙混出境,还包括不具备合法出境资格而以骗得的合法出境证件出境;
2、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这二罪并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为人骗取出入境证件后又住址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前行为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后利用骗得的证件组织偷越国边境的,同时又触犯了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应以牵连罪进行处罚
第305号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摘要:
1、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行为的区分;
2、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根据全面评价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主犯的犯罪性质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306号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摘要:
1、贷款民事欺诈和贷款诈骗罪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而不是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是否具有欺诈手段;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3、贷款民事欺诈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分应结合履约能力、取得贷款手段、贷款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第307号利用保管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摘要:
1、公司登记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设立登记无效,不足以否定公司成立这一基本事实,该公司可以作为犯罪行为的被害单位;
2、作为财产犯罪的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应该是具体的财产或者财产凭证,不能以对于公司有关证章的保管的认定,来替代对公司具体财产的保管的认定;同时,侵占罪作为财产犯罪,应表现为对于对象物的直接侵占;
3、利用管理他人印章等便利条件冒用他人名义开具并使用支票,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中的“伪造支票,且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第308号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摘要:“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不包括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及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合同形式上,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不拘泥于合同的形式,但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309号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摘要:
1、抢劫罪中“入户抢劫”情节的认定;
2、个体家庭旅馆及旅馆主人的居室不宜作为“户”进行认定。
第310号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分
摘要:刑法上侵占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还表现为行为人应遵从财物本来的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只有在有确实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毁坏为目的实施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已经实施了毁坏行为,才应以非法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311号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
摘要:贪污犯罪主体的认定。
第312号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
摘要:
1、国家单位违规收取的费用,在有关部门未作处理前应认定为公共财产,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因为对于公共财产的认定,关键不在于某一财产在法律上最终所有权属关系,而在于行为当时该财产的占有持有及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关系;
2、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不以合法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为限,刑法上的财产,更多强调的是财产的经济价值性而非合法性。
第313号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的区分
第314号审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判处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
摘要:死亡补偿费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对被害人死亡遭受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
第315号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
摘要:
1、判断行为人是否对所盗物品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主要应从行为人个人情况及其行为前后表现来综合分析;
2、对于较大、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价值的东西误认为是无价值的东西随手拿走,如果发现具有价值后没有继续非法占有,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盗窃对象价值高低的认识错误,一般应当按照盗窃对象的实际价值定罪处罚;
3、就盗窃对象价值实际远高于行为人的认识的情况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①主观上确实无法认识到,且一般人也不能认识的(但概括故意应以实际价值论)②手段上不是采取特定手段(采取特定手段一般应当认定为是概括故意)③场合的特定性,那么可以以行为人认识的对象价值进行量刑,但不影响盗窃罪的定罪。
第316号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摘要:
1、一般只有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才有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可能;
2、被害人承诺具备阻却犯罪成立的条件。
第317号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公诉转自诉案件
第318号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
摘要: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的人员,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人员(是刑法上实质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雇员将代为保管的户主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3、代为保管类型的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是:盗窃罪是直接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变为己有;侵占罪是先合法地保管、占有他人财物,进而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拒不退还。
第319号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的,能否直接将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
摘要: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第320号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摘要:村党支部和村经济合作社均不具有公司、企业性质,因此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构成受贿罪(但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时除外)。
第321号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
摘要: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置的不是构成三种犯罪,而仅仅是“盗窃”、“诈骗”、“抢夺”的三种行为(同理,14到16周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后,应当认定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322号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摘要:
1、盗窃过程中或实施盗窃行为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及处理①盗窃行为完毕后行为人出于报复或灭口等动机而伤害、杀害被害人(数罪并罚)②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③盗窃过程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前,为防止被察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犯意转化,适用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吸收犯处罚原则,定抢劫罪一罪);
2、某一犯罪嫌疑人施行过限时对其他同案犯是否应当对过限行为负责。
第323号“飞车行抢”刑事案件如何定性
摘要:
1、飞车行抢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符合抢劫罪、抢夺罪和其他犯罪构成的,应分别以相应罪名定罪;
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第324号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的翻供理由
第325号倒买倒卖股票案件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摘要:
1、窃取他人股票账户账号及密码后,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本人账户非法交易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构成要件;
3、倒买倒卖股票案件的盗窃数额,应以被告人的获利数额为准,但可以对被告人造成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4、能否认定“盗窃金融机构”的情节应当取决于金融机构是否属于盗窃案件的被害人,是否应当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326号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性质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企业性质
摘要:挪用公款给本单位下属集体企业使用的行为,不宜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因为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是公款私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于经营需要,挪用公款给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企业使用,没有谋取个人私利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为这实际是内部的资金流转。
第327号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328号对于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司法解释公布实施以前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原有的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新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
摘要: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没有证据证实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329号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摘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明知他人可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在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代理出口业务,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对于不能证实“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即使造成了国家税款被骗的后果,也不能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第330号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331号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果后电话劝说自首的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摘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既指为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也包括直接带着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但必须以是否实际将同案犯抓捕归案为确认依据;该行为之所以被确认为立功表现,实质是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
第332号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摘要:
1、牵连犯的认定;
2、“入户抢劫”情节的认定;
3、暴力劫财行为始发于户外,持续至户内,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333号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
1、村委会人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才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但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村委会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其他单位。”
第334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
摘要:
1、贿赂类犯罪本质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索贿主体)与“他人”(行贿主体)之间,应当有主观认识上的对应性和客观行为上的互动性;
2、职务行为之效力一般以行为人的权限为客观评价标准,而与行为人的动机和该行为在单位内的公知程度不产生必然联系。
第335号对于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能否认定为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摘要:
依照何种程序、形式取得非国有公司的管理职位,对于是否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派的认定不具有决定性意义,不能因为被委派人员能否担任相应职务还需要根据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选举或者董事会聘任,而否认被委派人员从事公务的性质。
第336号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摘要:
1、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再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因为不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因此不构成牵连犯罪;
2、基于走私的目的,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构成牵连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337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的如何量刑
摘要:
1、对于构成帮助犯帮助故意所要求的“明知”,不需要确切知道他人在实施的何种犯罪,只需要明知他人正在或将要实施犯罪即可;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的应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量刑。
第338号连续抢劫多人的是否属于“多次抢劫”
摘要:对抢劫罪中“多次抢劫”情节的理解
第339号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由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此情形下是否构成盗窃罪,端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欲借此索赔,则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应以盗窃罪论处;如仅是开玩笑或者逃避处罚,那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2、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先盗后骗”,向他人“索赔”的,只构成盗窃罪一罪(因为不索赔并不会造成损害的发生,也无法体现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盗窃数额为获赔数额(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数额),销赃数额应予以依法追缴。
第340号利用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摘要:
1、鉴于我国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因此国家机关党委研究的决定就代表国家机关作的决定,因此对于党委研究决定任命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该财物是否为被告人所占有,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3、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以不合理低价获取财物时,其受贿数额应为财物的实际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
第341号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应当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
第342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第343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证据不足”应当如何理解
第344号如何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摘要:
1、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应首先认定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即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认识因素),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何种故意;
2、明知故犯(犯罪故意)、不知误犯(犯罪过失)及不可知(意外事件)的认定;
3、事实性认识的具体内容①行为客观方面的认识②法律规定的危险或结果的认识③行为对象的认识④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的认识,该事实认定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基础,同时参考一般人的认识;
4、故意杀人案件中,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如何认定;
5、被害人过错(被害人作出的,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受非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345号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摘要:
1、在行政法中,“法无允许即禁止”,因此执法人员如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构成滥用职权罪;
2、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死伤的,滥用职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第346号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且这一注意义务是为一般人所设定的,无需考虑具体情况。
第347号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348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摘要: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时,监护人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349号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摘要: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在于客观方面的“威胁”的特定内容不同而不在是否当场取得财物。
第350号如何把握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及转化要件
摘要:
1、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2、18周岁前实施侵权行为,审判时被告人已经年满18周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补充责任。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