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应该错过的无讼阅读「一周好文」:律师执业经验引发共鸣
无讼   2016-03-06

 

在之前的阅读体验中,你是否曾因没有时间阅读所有文章而烦恼?是否曾因忘记收藏一篇好文而遗憾?

 

现在,无讼阅读重磅推出「一周好文」栏目,每周末为您精心挑选本周内最值得花时间阅读的文章,帮助你用最短的时间阅读最有价值的内容,期望你不会与任何一篇好文擦肩而过。


 

◆ Top.1

 

律师必读:开庭前要做的14件事和开庭后要做的7件事(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6.03.03

文/李颖珺

 

文章节选:

 

开庭后要做的七件事


第一、提交补充证据:根据法官的要求或者情况的需要,提交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注意,如果是法官要求的,必须在法官指定的期限内。若该期限确实太短,应该当时立即跟法官商量。另外,不用太拘泥于举证期限,即使超过举证期限,若为对认定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法官采纳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第二、向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若庭审时,法官或对方提出一些问题,是证据上不能反映的,对案件又有实质性影响,律师在开完庭之后,应向己方当事人了解,并将当事人的陈述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视需要决定是否向法官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

 

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是看不见硝烟和刀光剑影,死人不流血的战斗。开庭前后,要做大量的工作,律师可以把它们列出来,一项一项对照检查,尽量减少犯错或遗漏。本文列举出律师在开庭前要做的十四件事情和开庭后要做的七件事情,帮助广大律师更好的完成工作。

 

◆ Top.2

 

执业十年,分享成为优秀律师的五个关键点  (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6.03.01

文/王廷芳

 

文章节选

 

2、实习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好头,能事半功倍。


一个注重长远发展的事务所,必然从实习律师就开始着手对新人的扶持和栽培,因为这些人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事务所的中坚力量。确定认真负责的指导老师,制定精细的实习计划,并监督实习律师贯彻和落实,提供详尽的实习报告。通过一年的培养,使实习律师对业务操作流程烂熟于心,基本能够胜任简单的诉讼或非诉业务。我所在的事务所即是按照此种方案加强对新人的培养的,这使我在执业律师的培养下,基本能够胜任一般业务的接待、谈判、沟通、出庭以及顾问单位的维护,在不断提升自己专业能力的同时,更解决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经济需求。很多从其他事务所转到我所在的事务所的律师纷纷评价,说我们所的实习律师是幸运的,一年的时间可以学到在其他事务所花三年时间都学不到的东西。


3、执业律师要专心做事,不计较一时得失。


一年的实习期非常辛苦,一旦转正为执业律师,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刚刚执业的律师大多很快就会发现,一年时间所学的东西在今后漫漫征途中还仅仅是皮毛而已,随着已知领域不断扩大,未知领域也在不断增加,要学习和摸索的内容简直应接不暇。我有幸在执业第一年就接触了大量的业务,我没有被困难吓倒,从点滴入手,分析法律关系,查找法律依据,搜集类似案例,将每一项业务的书面资料都整理井井有条,在成熟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迅速成长和进步。事务所的分配机制非常公平和人性化,会根据个人对每一项业务的工作量和贡献大小进行综合业绩考评,最终确定律师的业务收入,而律师个体之间也不会斤斤计较,因为大家都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成功需要别人帮助和扶持。此种分配模式与各自为政的事务所相比,对律师专业能力的提升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执业十年,作者将亲历律师职业的感受倾囊分享,从为什么学法学、为什么做律师、应届毕业生是否适合马上做律师、做好律师的起点以及成为优秀律师的关键五个方面,讲述了从法科生修炼为优秀律师的成长之路,值得年轻律师借鉴,也值得老律师用来反省己身。

 

◆ Top.3

 

超强汇总:关于民间借贷的六十个精华问题(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6.03.03

文/孙自通

 

文章节选:

 

问题10: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哪些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就借贷业务而言,一般只会用到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其中,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会更为常用一些。


问题11:什么是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整点儿干货”栏目一直是无讼阅读最火爆的栏目之一。这篇实务干货总结了民间借贷的六十个最精华的问题,非常适合收藏保留,甚至打印成册,以便不时之需。

 

◆ Top.4

 

明天起,一大波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6.02.29

文/人民日报

 

文章节选:

 

三.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无效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 Top.5

 

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利益保护(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6.03.02
文/张帆  
 
文章节选:

 

值得一提的是,伊尔库公司与满洲里建行的该条约定也可视为一个特殊的再担保关系。所谓再担保,是指在债权人行使先设定的担保权利仍然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时,方可以实现的担保。在再担保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担保关系,再担保人承诺的是,先设担保的实行不能满足债权时,才承担担保责任。再担保的关键在于,先设担保的存在,以及后设担保的实现条件。也就是说,仅在先设担保实行未能满足主债权时,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才发生。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担保人和再担保人为同一主体,本案中的先设担保为抵押,当抵押权没有设立,无法满足主债权时,后设担保责任发生,即伊库尔公司按约定应对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我们认为,在抵押担保实务中,债权人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前,尽量不要发放贷款。如果债权人资金需求情况紧急,债权人可以让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如保证担保、再担保等,以减小抵押人不办理抵押登记时的损失。

 

实践中抵押合同的签订往往与抵押登记紧密关联,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这篇文章作者最高院法官张帆从一个典型案例展开,结合本案的几个特殊情况详述了未办理抵押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透彻分析了法官的办案思路。值得仔细阅读和学习。

 

◆ Top.6

 

商品房买卖合同16条裁判规则梳理(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6.03.01

文/甘国明

 

文章节选:

 

1.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配套建设公司与水利管理局的合同签订在先,与左坤鹏等24位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后,左坤鹏等24人所购房产虽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所购房产并未交付,也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配套建设公司将房产出售给左坤鹏等24人的行为,不能对抗水利管理局作为购房人的权利。此外,荥阳一建虽然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占有部分房产,但并未实际取得所有权,它通过与配套建设公司的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只是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能对抗水利管理局所享有的权利。此外,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荥阳一建和左坤鹏等24位购房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保护。配套建设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因此,配套建设公司应向水利管理局交付合同约定房产。

 

商品房买卖是与我们日常生活秘密相关的,但同时其中的法律问题也是实务中的难点,本文对商品房买卖合同16条裁判规则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解释,使得法律工作者深入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16条裁判规则,在解决商品房买卖法律纠纷的过程中能够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和明确的标准。

 

◆ Top.7

 

《反家暴法》背后关于家暴认定标准的变化,你读透了吗? (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6.03.01

文/孙跃礼

 

文章节选:

 

三、《反家暴法》关于家庭暴力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从最高法院过去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定义的差别来看,《反家暴法》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与最高法院过去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相比,明显"降低"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剥夺"了法院在家庭暴力认定标准问题上有关"一定伤害后果"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上这一裁量权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被严重滥用,以至于对明显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法院也不予以认定,理由就是"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过去法院对家庭暴力认定标准过严,客观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恶行,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根据《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构成的定义,受害人只需向法庭举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身体暴力行为或精神暴力行为,法庭即应当认定加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而无须证明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后果,与过去相比更具可操作性,更加利于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与过去最高法院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有明显区别,降低了家庭暴力认定标准,这将对法院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法定事由产生影响,会增加因认定实施家庭暴力而判决离婚案件的数量,这将改变过去司法裁判对家庭暴力的纵容,对遏制家庭暴力的泛滥会起到积极作用。

 

◆ Top.8

 

青年律师积累人脉的秘诀:做得好、懂得多,案源自会前来 (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6.03.03
文/柳沛

 

文章节选:

 

只有自己拥有独特之处来解决问题,才能够实现等价交换。虽然听起来很冷,但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刻意去结交一些人,不但会达不到效果反而会招人反感,当别人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也就自然不会想到你了。所以说,人脉不是追求出来的,而是吸引来的。案源不是特意去找的,而是慢慢吸引过来的。在很多情况下,人脉不在别人的身上,而藏在自己身上,唯有让自己变得强大,你才能获得有用的人脉,与其把时间花在多认识人上面,不如花时间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律师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不停增加知识储备、不时更新数据库的职业。作为青年律师的你,尤其需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了清贫、禁得起诱惑,沉下心来看书,静下心来读书。正所谓“胸有文墨怀若谷、腹有诗书气自华”。一个人的气质都藏在你曾经读过的书中,一个律师的气质全体现在对书中专业知识的灵活运用上。光有理论或者实践都寸步难行,只有将两者结合才可以发挥超强功效。

 

◆ Top.9

 

英雄出少年——兼谈年轻律师的通病和业务开拓方法(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6.03.04
文/易胜华

 

文章节选:

 

关于开拓案源的话题,我在其他场合讲过很多,各位同学可以去搜索一下。今天我们从根本上归纳一下案源开拓的基本做法、基本原则。


京剧的基本功是“唱念做打”,中医讲究的是“望闻问切”,相声是“说学逗唱”。年轻律师在开拓案源方面,可以用哪四个字来归纳呢?我归纳了“笑吹秀串”四个字,英文简写是SBSV。下面我们从这四个字展开讨论。


第一个字,“笑”,Smile。


我在很多场合,都提到过“笑”对于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律师的重要性。“爱笑的女生,运气不会坏”,这个是有道理的。我注意到一个很重要的规律:凡是爱笑的律师,业务都做得不错。即使是做助理,爱笑的助理,客户的评价都不会差,这些助理的收入也比一般人要高些。大家可以注意观察,是不是这么一回事。


关于“笑”的重要性,我说过很多、很多遍。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是我们大多数年轻律师,做得并不好。所以我觉得需要一再地强调,不嫌麻烦,不怕重复。


笑,一定要笑。年轻律师面临的生活压力,可能比中老年人还要大。有些年轻律师也跟我说:易律师,你讲的这个道理我都懂,我也想笑,可是你要我笑得出来啊。我每天挤公交车、地铁,每天被老板骂,被当事人骂。还有丈母娘,天天逼着我买房买车,女朋友动不动找我吵架,说我加班多,不知道干啥去了。我是想笑,但是我笑出来估计比哭还要难看。臣妾做不到啊。


笑不出来,也得笑。笑,是传递出怎样的信息?乐观,自信,友善,礼貌。一天到晚哭丧着脸,上班跟上坟一样,谁见到你都觉得晦气。我们更愿意和阳光的人在一起工作,是因为这样可以带给我们好心情。我们工作压力也很大啊,看见一个愁眉苦脸的人在我面前,心情也会更糟糕。你愁眉苦脸,我也很难有好脸色给你看的。

  

本文根据易胜华律师于2月28日在“8090律师群”的讲座语音稿整理而成,易律师从年轻律师如何拓展案源展开,分析了年轻律师的通病以及年轻律师开拓业务的四字诀:“笑吹秀串”,并对年轻律师寄予了深厚的期望,使年轻律师深受鼓舞。

 

◆ Top.10

 

写作技巧:怎样才能写出一篇好的案例分析?(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6.03.01
文/胡昌明 

 

文章节选:

 

第三,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案例浓缩了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智慧,以其具体性和参照性为类案的裁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一般标准,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有助于提高裁判的可预期性,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四,有助于培养法官的案例思维,总结审判经验。典型案例中所体现的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的各种推理方法以及寻找法律的各种法律解释方法,通过法官们之间相互交流,逐渐成为普遍的实践,成为法官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带动法官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实现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作为联结实践与理论、问题与规则的桥梁,案例分析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其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题,往往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反过来,理论界关于案例的逻辑推理和法理诠释又能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从而形成实践丰富理论、理论指导实践、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的局面。

 

作者入职法律行业十余年,撰写案例三四十篇,内容从诉讼法到实体法,从合同争议到侵权纠纷,从人格权到隐私权,被《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案例》采用的案例不下几十篇,故总结得出一点小小的写作体会,与爱思考、爱分析、爱写作的你一同分享。

 

 

实习编辑/张雨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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