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色性也,“性”是人类再正常不过的需求,但对于服刑人员,能否满足他们的性需求尚存疑问。
据中国江西网2016年7月20日报道,江西省公安厅在全省看守所开展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对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民警安排留所服刑人员嫖娼的问题进行了处理:除将2名当事民警交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外,还追究了从县看守所所长直至公安局长的领导责任。
2016年1月,多家媒体报道,2015年5月,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内的服刑人员何玉玲通过看守所副所长带进来的失足女,接受了一次性服务。犯人在“在押人员伙房”内,将大米袋排放在地上,与卖淫女在米袋上发生了性关系。
2015年1月,澎湃新闻等曾报道黑龙江讷河监狱的在押服刑人员王东,利用网聊结识7个监外“情人”,甚至与一名狱警的妻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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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新闻,舆论纷纷把聚光灯打在了监狱管理体制缺陷和暴力机关腐败等问题上,而作为法律人,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个更为严肃的话题:犯人到底可不可以“啪啪啪”,是否应当满足其正常性需求?
有人认为,犯人被判监禁刑,被剥夺的应该是人身自由,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剥夺犯人的性自由权利。早在1999年世界性学会发表的《世界性权利宣言》中就指出:性是每个人完整人格的组成部分,性的充分发展对个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福祉是不可或缺的。同时,性权利是一种普遍人权,它基于与生俱来的的自由、尊严和全体人类的平等。健康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由此性健康也必须是一项基本人权。性权利包括:性自由、性隐私权等等。监狱服刑人员的,性自由、平等权理应给予保障。据统计,目前在押人员大部分都是青壮年,处于精力旺盛期,对于性需求极度渴望,若是对于其正常的生理需求一味压抑,很可能导致他们二次犯罪的发生。其次,当一名罪犯被监禁时,其实背后配偶的性权利也被剥夺,这是否有违刑法“罪不不株连”的原则,值得斟酌。
但也有人认为,如果允许犯人可以享受和普通人一样的性自由权利,可能会影响到刑罚本身所具有的惩罚性,伤害到普通公民对刑法的情感认知,刑法应该是严肃的(观点来源洪流律师文章)。其实,早期监狱服刑管理规定,尝试过“同居会见权”,但是由于这给监狱秩序维护造成极大的困难,而被叫停:如何对已婚和未婚的服刑人员进行区别对待呢?如果,解决不好会引发监狱秩序混乱。其次,我国对于性交易的合法性给予的是消极性评价,若是给予服刑人员这方面的便利会不会涉及提供者本身的行为就构成了容留卖淫或是组织、协助卖淫行为。
犯人到底可不可以“啪啪啪”,是否应当满足其正常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