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早报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搞出了个新闻。
北京的杨铭律师代理一起民事案件,到该法院开庭,法院要求他和案件其他当事人、代理律师宣读一份“誓词”。而且这份“誓词”内容有点奇葩:“如作不实陈述,违背良心和做人良知,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不但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将作为不诚信之人,被贴上耻辱标签……”
此前,沭阳县法院研究室主任曾表示:“誓词”是由法院院长所创,借鉴英美及中国香港地区法庭经验,“已经实行半年,效果很好”,遣词造句并无不妥之处。
法庭上搞宣誓,的确有一些香港律政剧的范儿,但仔细想想,又不是那么一回事。
首先,来谈一个“美学”问题,英美法庭一般的证人誓词是:我向上帝发誓,我所说的都是事实,并且是全部事实,除了事实再无其他。无神论者的誓词,会把“向上帝发誓”换成“我保证”;总之其中并没有恶毒诅咒的话;而目前这版沭阳法院的“誓词”,却满是“灵魂不安,内心煎熬”,一股“三刀六眼”的江湖赌咒的气息扑面而来。在一个贯彻无神论教育的人民法庭,这种“誓词”的确很违和。
其次,让律师做这个“宣誓”缺乏法律依据。
“宣誓书”上载明的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和第189条。第110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第189条的规定是,“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依法做出相应的惩罚。
如此一来,情况就清楚了,沭阳县法院把“保证书”改造成了“宣誓书”,而且自说自话地把仅适用于“到庭接受询问的当事人”的“保证书”制度,扩展到了律师头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书”,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签署即可,有的需要宣读后签署。前述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很明确,“保证书”仅适用于“到庭接受询问的当事人”,律师并不是当事人。
还是李克强总理说的“有权别任性”,法律才是法庭之王,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没有法律,甚至没有司法解释的依据,县级法院凭空写一份满是“灵魂不安”的“誓词”,让律师赌咒,本身就不很严肃;也没有体现法官对法律的敬畏。
第三,这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宣誓”,与律师的职业伦理相悖。
众所周知,律师执业过程中需履行“保密义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这与“宣誓书”中的“对法庭如实陈述,据实回答”可能形成冲突——庭审过程中的询问涉及当事人隐私时,“宣誓过”的律师将面临两难境地。
这轮司法改革,与其说是“改”,不如说是“回归”——就是回归以审判为中心,回归司法作为矛盾终极解决机制的职能。事实上,之前很多五花八门的法院“改革”都在背离司法的核心职能。
法官的职能是适用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更不是心血来潮地在律师身上实现自己的“律政剧之梦”。没有法律的依据,就不能做,法官尤其应该懂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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