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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又称为执行名义,是有权机关制作的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权利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凭证,也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凭证。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这是执行案件最主要的执行依据。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执行依据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该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拒不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时,权利人可持该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依据的确定并不是看起来那么容易。
下文便结合实践梳理了三种特殊情形,即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未履行、判决主文载明担保人享有追偿权且担保人已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因执行依据被撤销而执行回转,此时该如何确定执行依据及其内容呢?
一、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未履行,法院应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而非和解协议
关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应执行一审判决还是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曾有相互冲突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对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经替代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因此,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并不生效,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依据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给付判决一旦生效便具有执行力,债权人一旦提出申请,除执行力处于中止状态或者执行依据本身无法付诸执行的情形(即原执行依据处于再审状态或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必须执行。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不具有组织执行的效力。一审生效判决并非就意味着诉讼中的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可以违反和解协议约定为由另行提出诉讼,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冲突的观点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为规范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最终以指导案例的形式确立了处理上述情形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由此,也就确定了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未履行,法院应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而非和解协议的基本原则。
二、判决主文载明担保人享有追偿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担保人主动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经过强制执行程序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此时,担保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担保责任范围内。
亦即,原执行案件中应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担保人),因为履行完毕之事实依据原生效判决载明的追偿权直接申请执行,成为新的申请执行人,而被执行人则是生效判决确定的主债务人。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而新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数额的确定亦取决于承担担保责任履行之具体数额。
同理,如果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执行依据对追偿的数额的判决具体且确定,则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亦可直接依据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执行被保证人。
三、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依据是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针对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涉纠纷,作出的终局性解决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的前提是原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且有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据此才能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此时,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是指撤销原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这是终结原执行案件执行的依据),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针对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涉纠纷,作出终局性解决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此时,新的执行回转案件立案后,执行标的物是原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如果逾期拒不返还的,还应当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