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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赢一场公益集团诉讼?——评《正义永不决堤:水牛湾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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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杰拉尔德·斯特恩 (Gerald M.Stern)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副标题: 水牛湾惨案
原作名: The Buffalo Creek Disaster: How the Survivors of One of the Worst Disasters in Coal-Mining History Brought Suit Against the Coal Company- And Won
出版年: 2015-2
页数: 304
一、书非荐不能读也
袁枚《黄生借书说》里讲,“书非借不能读也”,意思是只有借来的书,才有要读完的紧迫感,从而迅速读闭,物归原主。这句话不无道理,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句话堪称真理,“书非荐不能读也”,没有推荐的书,往往不知从何读起?读书人将自己喜爱的书推荐给别人,这样一来,书成了人们交流的桥梁,大家看同一本书,从而有了共同的谈资,这大概就是以书会友。蓦然回首,多少旧日师友,因书结缘。我读初中时,一个朋友说,现在有股“余秋雨热”,于是就去买余秋雨的书,什么《文化苦旅》、《山居笔记》、《千年一叹》,到后来的《借我一生》,听名字都很装X,觉得不错,当然,可惜的是,后来不知道为什么余秋雨在文化人里就变臭了,以至于有点怀疑自己当年是不是“交友不慎”。刚入大学头一年,不知道看啥书,只能从老师上课推荐的书中挑着看,其中周天玮先生的《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厉以宁的《资本主义的起源:比较经济史研究》都让人印象深刻。后来,不知听谁说,李泽厚的哲学不错,于是买他的书看,看完还推荐给朋友,朋友圈里居然兴起了一小股李泽厚热。当然,那时候有种“看谁的书觉得谁牛逼”的劲头也未免幼稚,没有思考能力和批判精神。
扯了那么多,大概意思是,各位朋友,今天我给你推荐的这本书绝对值得你一看。《正义永不决堤:水牛湾惨案》一书,作者是美国的一位律师--杰拉尔德o斯特恩,译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先生,译文质量上乘。初次在书店看到这本书时,只是来回翻了几下,没买,因为我以为,这本书大概就是讲:“一个美国律师,代理了一个大案子,然后想整个大新闻,借机把自己吹捧一番”。后来,参加一次学术研讨会,主办方人手送了一本,会后觉得“不看对不起主办方”,但看完头两章,根本就停不下来,一口气读完,不禁击节称赏,同时很庆幸自己最终没有错过这本好书,即使初次相遇并不美好。后来,我向很多朋友推荐这本书,还花钱又买了一本,送给了一个“朋友”。
二、《正义永不决堤》一书概要
这本书之所以有价值,被认为是美国法学院必读书目之一,不仅是由于它的故事性和可读性,更是由于这本书完整呈现了法律技术问题,即如何打一场具有公益价值的集团诉讼。
1972年2月的一个清晨,美国西弗吉尼亚州布法罗矿业公司所有的一座巨型煤矸石堆砌而成的水坝发生溃坝(溃坝前,当地有暴雨),造成居住在水牛湾地区的125人死亡,并造成大量财产损失。作者斯特恩代理受害人一方,共征集到400人为原告,起诉矿业公司,主张赔偿。该案律师费采用的风险代理方式,即收费包括代理案件的期间的花费以及胜诉款中的25%,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垫付律师开销。
作为这一集团诉讼(classaction)的原告代理律师,斯特恩先生与其同事必须考虑,这个案件起诉谁、在哪里起诉、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什么、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如果要和解,赔偿额底线是多少等等问题。
例如,起诉谁和在哪里起诉的问题。代理律师必须考虑起诉谁和在哪里起诉对自己的当事人最为有利。本案中,发生溃坝的煤矸石水坝由西弗吉尼亚州本地公司布法罗矿业公司所建,布法罗矿业公司的母公司是总部位于纽约的皮茨顿公司。如果按照一般民法和民事管辖权的原理,布法罗公司应该成为被告,案件应该在布法罗公司所在地即本地法院起诉。但是从原告的利益出发,在本地法院起诉对原告是不利的,采矿业是当地经济基础,布法罗公司与当地有深厚的政商背景,当地的政治和法治状况(当地充满选举作弊等乱象)根本无法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而较之母公司皮茨顿公司,布法罗公司有无能力支付高昂的赔偿款也是个问题。因此,对于原告来说,不在本地审理该案比在本地审理该案有利,在联邦法院审理比在州法院审理该案有利。要想在联邦法院(本地或外地联邦法院)而不是本地州法院起诉该案,只有两个法律基础:A.“刺破公司面纱”,起诉皮茨顿公司而不是布法罗公司。因为皮茨顿公司总部位于纽约,按照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跨州当事人之间的案件由联邦法院管辖。如果要起诉皮茨顿公司,从法人人格独立的角度讲,必须否定布法罗公司的人格,而直接主张母公司皮茨顿公司对事故负责,这就是法律上的“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B.主张诉争案件涉及联邦问题(federalquestion),按照美国法律,如果证明被告违反了联邦法律,则案件可由联邦法院审理。最终,代理律师决定采取第一种策略,即以州籍不同为由将皮茨顿公司列为被告,并寄希望于说服法院揭开布法罗矿业公司的面纱。
案件可以摆脱本地州法院而去联邦法院审理,接下来律师必须考虑,在哪家联邦法院起诉更有利?在纽约、华盛顿还是西弗吉尼亚州的某家联邦法院?律师经过法律研究,决定在西弗吉尼亚州的联邦法院起诉,而西弗吉尼亚州同时有几家联邦法院可供选择,此时,律师将目标锁定在可能对其案件做出最有利的判决的法官,律师团队检索和研究涉及到的两家联邦法院的几个法官以往判决的案子,从中找到可能支持其诉请的法官。
再如,诉讼请求的问题。该案是一个侵权案件,但问题是如何确定被告的侵权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额。事故发生后,矿业公司就向外宣称这次灾难是由于暴雨引发的“天灾”,也就是说受害人死于意外,矿业公司对事故并无责任。而按照西弗吉尼亚州法律,意外死亡的赔偿金设有11万美元的上限,要想绕过这个上限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除了“补偿性损害赔偿金”(compensatorydamages)外,还要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金”(punitivedamages),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必须是“被告对侵权行为不仅是粗心或疏忽的,而且是故意、恶意或不计危险后果的(reckless)”,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必须是这次溃坝对原告(很多是死者的亲属)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伤。虽然律师自己认为能获得800万或600万总额赔偿金就算不错,但是他们主张了6400万赔偿(其中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如此高额的赔偿额,律师自己都认为自己是在“信口开河”。
在初步确定了起诉策略和诉讼请求后,接下来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研究、证据收集和大量的诉讼文书的准备问题了。这些工作是围绕着上面所说的实体和程序法律争点展开的。例如如何“揭开公司面纱”?也就是如何用证据证明,皮茨顿公司与其子公司布加罗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如何证明皮茨顿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不计后果”的主观状态?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煤矸石水坝的建设违反了法律(不管是制定法还是行业规则),矿业公司事先已经意识到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预警行为,对事故发生毫无作为。如何证明,事故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这显然不是一个异想天开的问题,而是一个科学问题。大部分原告自己的身体并没有遭到损害,他们很多只是目睹了灾难或者自己的亲属罹难,他们的精神损害必须通过科学方法得到证明。在当时精神科学还不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律师们试图引入“生还者综合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概念,这需要对原告们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要请专家证人,这是一个艰辛的取证过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正式开庭日期一直无法确定,因为涉及原告很多(有的陆续被追加进来),庭前证据开示花费了大量时间,双方律师,尤其是被告律师不断提出各种动议,试图推迟庭审时间,消耗原告的热情。
集团诉讼是一场持久战,起诉后快两年了还没有正式开庭审理,这考验各方的耐心。双方律师都在寻求适当的时机达成和解,这取决于双方律师对自己和对方的主张和掌握的证据的评估,同时双方律师都在小心翼翼地观察主审法官在庭前阶段对案件态度的微妙变化。最终,原告律师通过扎实的取证和法律研究,对案件开庭审理已经做了充分准备,并催促法官加快诉讼进程。被告一直不同意和解,但在法官确定的开庭日期即将来临之际同意进行和解谈判,而此时原告方也愿意坐下来谈判,因为即使自己对胜诉有把握,如此规模的案件开庭后要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是惊人的,而且尤其是庭审作证对于原告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那,谈判的策略呢?什么可以谈,底线在哪里?这都是要确定的事。谈判就是根据手里的牌,故作镇定,又要各让一步。最终,这个案子以1350万美元赔偿和解。这个结果大大超过了原告律师最初预测的600到800万赔偿额,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实是一个成功的案件。
三、法律人能为公益做什么?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给这本书写的前言说,“如果法律系统向每一个人开放,法官务实而清明,律师们也愿意以免费或低收费的标准接受疑难案件,这个法律系统就是行之有效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系统,也许是法律人能为公益做点什么的前提。从这本书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个法律系统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1、开放的法律系统。开放,首先意味着法官不拒绝裁判任何一个案件,不管这个案件起初看上去是多么的荒谬、棘手和充满风险。现代社会,人们发泄不满、解决纠纷有两个途径,一是民主渠道,而是法治渠道。任何渠道的堵塞,百姓求告无门,便是社会动荡的开始。公益问题,可以通过民主途径解决,但是如果可以通过法治途径化解,可以有效避免群体性行动对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集团诉讼的价值也在于此。在本案中,美国公民对他们的司法系统无疑是信任的,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们有序的自我组织起来,依靠律师试图在法治途径上解决问题。
2、务实而清明的法官。虽然上文一直在谈《正义永不决堤》一书中的律师角色,但毫无疑问本案中的霍尔法官是值得尊敬的,他才是法庭真正的“王者”。在本书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法官应有的尊严,诉讼参与人尊重和信任法官,他们法庭当作讲理的地方,双方律师处处小心不轻易惹怒法官,争取好印象,他们在法庭内外克制自己的言行,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唯一要说服的对象是法官,而不是别人。当他们无法调取所需证据时,他们求助于法官,而法官的一纸命令在哪里都是有效的。当他们提出动议后,法官给他们辩论的机会,任何动议只要有合理的基础,法官都会支持,充分给予当事人双方举证、表达的机会,确保平等武装。
3、勇敢而专业的律师。在一个开放的法律系统内,律师能为公益所做的就是用自己的专业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许在部分案件中贡献的还有勇敢。在公益案件中,更加考验律师的技术、策略和应对压力的能力。此外,美国的布兰代斯大法官曾经批评律师不应该成为商业资本的奴仆,而应该做“人民的律师”,勇担风险无疑是公益律师的一种品质。本案中的斯特恩律师,早年在联邦司法部的民权司就职,为南方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而努力。其所在律所每年也安排律师专职做公益案件(在本案中垫付了50万诉讼费用),精神可钦可佩。而事实上,律师从公益案件中所收获的除了经济利益(很多公益案件中利益无疑也是丰厚的),更多的是职业尊严和自豪感,是对自身职业正当性的认同,这是无价的精神财富。
《正义永不决堤》值得一谈的主题还有很多,例如美国的民事司法体系结构、证据规则、如何挑选陪审团,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律师职业伦理等等。篇幅所限,这里不一一展开,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认真读一遍,相信一定会给法律人带来法律知识、技能和法律精神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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