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谈:外聘律师如何管理
吴涛   2015-05-27

文/吴涛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来源/微信公众号 金融街法律专号

 

在当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中,法律工作已植入到业务活动的每个关键环节,而外聘律师在其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聘好律师事务所、管好外聘律师团队、调动好法律服务资源已是当下法律事务管理的核心工作。笔者认为,对于外聘律师团队的管理,关节点在于对律师流动性的管理、对业务独立性的保障以及对律师优势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

 

一、流动性管理

 

自由职业的特质使律师执业行为普遍存在着流动性的特点,这种流动可能体现为执业机构间的流动,也可能体现为执业机构内部不同项目间的流动。从需求方的角度,金融机构自是希望顾问律师的服务是持续、稳定而高效的。由此,我们在选聘法律顾问时,往往要求顾问律所以派驻“坐班”律师的形式提供服务,同时限制服务周期内更换派驻律师的人数,即便如此律师的流动性管理仍然存在压力,流动性问题是必须充分重视而不容回避的。

 

(一) “坐班”律师人员构成的分析

 

在“坐班”制的管理模式下,势必对律师自由执业施以一定限制,而据笔者与律师同业交流时发现,愿意接受“坐班”约束、放弃自有案源开拓的律师大部分属于以下三类:即实习期(或新晋执业)的律师、司法人员转任律师后受执业限制人员、疲累于诉讼业务乐于接受稳定工作环境的执业律师。其中第一、二类执业律师均可视为新晋律师,多为资源积累期、人脉拓展期的成长型律师,也是当下构成“坐班”律师的主体。这部分律师虽然普遍执业资历尚浅、资源优势稍显贫乏,但作为成长中的新晋律师,为争取生存及发展空间,他们普遍积极进取、态度诚肯且知识基础扎实,故此,这样的群体只要经过较短的磨合期,便能够符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法律服务需求。

 

(二)“坐班”律师的流动性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坐班”律师多为成长型的新晋律师,“成长”便是他们最大的特征。成长除了意味着经验的日趋丰富、人脉的逐渐铺开、目标的越发明晰,成长更意味着自我价值的重新定位。对于大部分“初心不忘”的律师,定然不会为了“坐班”的稳定而放弃整个“江湖”。当新的项目、新的合作机会甚或只是新的执业思路出现时,都足以导致“坐班”律师的流动。此外,律师团队的内部调整、律师自我心态的调适、甚至律师个人的家庭安排等因素也在影响着“坐班”律师队伍的稳定。

 

“坐班”律师队伍的流动性是受其行业规律支配的,不宜作褒贬的价值判断。作为法律服务的购买者,我们自然是希望有一个稳定、高效的外聘律师队伍提供持续的法律支持,面对流动性的问题,我们如果以一种抗拒或非难的心态去管控、限制律师的流动,定然无法得到彼我双赢的良好局面。故此,有序的律师流动性管理模式是金融机构必须思考和审慎选择的。

 

(三)“坐班”律师流动性管理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坐班”律师流动性的管理应遵循“管而不死、放而不纵、管放结合”的原则,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做文章:

 

1.以事务管理为核心

 

外聘“坐班”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方,与我们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对外聘律师的管理应该抓主要矛盾,重在管事而不在管人。

 

事务性管理是“坐班”律师管理的核心,其工作要点在于:

 

(1)应按照公司相关流程、标准对“坐班”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2)根据业务实践经验,涉及法律尽职调查的事项,“坐班”律师须参与业审会并陈述尽职调查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同时接受业审委员的询问。

(3)通过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的法律审查、业审会上的法律问题陈述以及对外聘律师的定期考核(业务部门参与),落实对“坐班”律师工作成果的质量控制。

(4)同一主办律师负责跟进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在业务承办的过程中更换其他律师(辅助性工作及团队协同事项除外),以确保法律服务的持续、稳定及可追索。

 

2.团队化的法律服务模式

 

相较于传统的个别律师“全职全方位”服务模式,团队化的作业模式自有其利弊,整体而言其优势主要体现为:

 

(1)使“坐班”律师置于特定的法律服务团队之中,受团队及其主办律师的约束及规范,从而使 “管人”的职能由我们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交回律师事务所及其特定法律服务团队,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得而加强事务性的管理。

(2)法律服务团队可以作为人力资源的调节池,通过团队的“管人”机制,使律师有序流动,即便个别律师离开法律服务团队也不至于影响法律服务的持续、稳定。

(3)律师服务团队可以合理调剂“坐班”律师的排班,使得律师有可能充分兼顾对法律服务并处理好其他手头上的法律服务项目。

(4)法律服务团队也是法律资源(知识及人脉)的调节池,通过团队化的服务,可使更广泛的法律服务资源为我所用。

 

3.合理的律师费结构安排

 

利益引导机制的设计,对于“坐班”律师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及流动性的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建议采用“固定律师服务费+项目律师服务费”的模式。固定律师服务费是指基于坐班律师日常法律服务工作,根据委派坐班律师的人数,向相应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无差别的律师服务费。项目律师服务费是指基于坐班律师参与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谈判、合同起草(审查)等全流程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量,按件计价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通过这样的调整,并结合专项法律服务另计计费,提高了“坐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也使整个工作氛围更加和谐。

 

二、业务独立性保障

 

法律尽职调查在整个金融业务流程中的定位如何,决定着外聘律师的角色安排问题。笔者认为,法律尽职调查作为当下金融业务流程的重要支撑体系,其作用虽不主导业务活动的走势,却也影响着决策层对项目可行性的判断,属于金融业务定性分析的核心要素,起到的是引导及规范业务行为依法开展并为决策者提供“参谋”的重要作用。法律尽职调查,其最紧要处即在于“尽职”二字,“调”而且“尽”,则律师的工作才算是充分到位了;对于当下的金融业务,一份合格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所要求的最最紧要的是“充分披露”,即律师在调查中所识别的关键法律问题及风险点应无保留、无遗漏的予以披露。

 

律师的“尽职”当然是受诸多要素影响的,例如专业素养、责任心等等,但从笔者的观点来看,在当前业务实践中,“独立性”的法律尽职调查乃是调查工作能够“实事求是”的关键所在,也是较之其他影响要素更值得我们关注的。为了确保律师能独立且超脱于业务部门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可以采取相应的机制作为保障:

 

1.“坐班”律师只向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不受业务部门牵绊,也不宜固定服务于某个或某几个业务部门。

 

2.推行“坐班”律师团队化管理,由其所隶属的律师团队“管人”,并统一对团队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质量控制。

 

3.推行“坐班”律师列席业审会的工作机制,通过上会律师陈述及业审委员当面询问的方式,确保“坐班”律师能独立、系统、审慎的发表法律观点,并强化其责任意识。

 

4.加强对“坐班”律师工作成效的考核,并与其律师费相挂钩,但应注意,在考核中业务部门对律师的考评着重于其工作态度、方式、方法等,对于律师专业水准的评判,应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的判断为准。

 

5.“坐班”律师与法律审查人员共同办公,以便及时沟通,并协助律师排除业务部门不必要的干预。

 

三、律师优势社会资源的调动

 

无可否认律师团体掌握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如何调动及利用好我们身边这些律师的各类社会资源,关系到业务行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也可能影响到金融业务的拓展。

 

(一)律师的主要社会资源

 

笔者认为,律师掌握的资源可分为三大类。

 

1.法律专业技术资源,知识尤其是无可替代的专业知识应当视为律师最基本的资源。

 

2.社会活动力型资源,优秀的律师必须是“社会活动家”,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广泛积累人脉、渠道、信息及信用,据此作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润滑剂。

 

3.要素整合型资源,律师的资源绝不仅是单一的、片面的法律专业方面的资源,还包括其客户网络、信息渠道等超出其专业的资源要素,对这些要素作进一步整合后,不仅能在司法领域为我所用,还可能成为促进业务发展、开拓金融领域的新的增长点。

 

(二)如何调动律师的社会资源

 

如何调动好律师的资源,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为业务拓展添砖加瓦,笔者认为,主要抓住三个方面:

 

1.沟通,与外聘律师的沟通不光是特定业务上的沟通,还应与包括与律师个人的沟通,与整个律师团队的沟通,与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的沟通,通过沟通以充分了解律师、律师团队、律师事务所的资源优势,并使之在关键时候为我所用。

 

2.适案性分析,无论诉讼案件或是非诉法律事务均存在适案性分析的问题,如何配置及优化法律服务资源,如何就特定法律事务选聘适当的律师,关键看适案性。适案性的关键则在于律师团队的资源优势,把合适的律师团队配置到与其能力相适的项目中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3.尝试整合律师的客户资源,应当充分认识到律师团队是极好的资源整合载体,与律师强强联手,共同开发客户资源,鼓励律师为其高端客户提供横跨法律与金融等领域的综合性顾问服务。

 

综上,所谓外聘律师“管理”,笔者认为,重在“理”而不在“管”,即要理顺金融机构与外聘律师的合作关系、理顺外聘律师在项目中的角色定位、理顺外聘律师优势社会资源与法律风险防控及业务发展的关系,最终达到共赢的局面。

 

责编/王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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