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 汇业法律观察(huiyelawfirm)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广告法在实践中的执行标准误读较多,一线执法人员也对执法标准的理解与把握存在较大差异。为规范、统一相关广告违法查处标准,国家工商局及上海市工商局相继出台了系列内部文件。本文中,汇业黄春林律师详细梳理了广告违法查处最新标准,期望有助于企业把握广告合规审查要点,降低广告违法法律风险。
一、绝对化用语不绝对禁止
绝对化用语的审查尺度,是实践中大家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根据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及上海市工商局的有关解释,针对涉及绝对化用语广告的审查要点,汇业黄春林律师总结如下:
(一)《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含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不仅限于法律中列举的“最高级”、“最佳”的用语,还包括与其具有相同词义的用语,即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例如“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用语。此外,广告中以“最……之一”的形式表述的,视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亦禁止使用。
(二)绝对化用语形容的对象,不仅包括广告所推广的商品或服务本身,还包括与广告商品或服务相关,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信息,例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场地环境等。
(三)审查时应当结合广告个案的综合语境,绝对化用语的意思表示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即对该商品或服务的绝对化表示贬低了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
(四)但是,下列情形不属于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情形:
1.具有相应的客观依据,例如“国家级”称号系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获得的,应当允许使用。
2.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或者可被证实的历史事实,不会发展变化,并能提供相关依据且标明了适用范围的,例如“首款、首秀、首发、最早、独家、唯一”以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
3.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例如某商品广告称为消费者提供舒适、高端、顶级三款品质的商品,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4.在某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者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例如普洱茶行业标准中,把产品分为“精品、特级”等级的。
5.明示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理念和追求目标的,如“尽力满足顾客的所有需求”、“力求完美无暇品质”等用语,客观上没有造成误导的可能的。
二、未标明“广告”字样不必然处罚
之前社会媒体曾热议,新《广告法》实施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广告的,应当显著声明或标明“广告”字样。这给企业广告合规审查及一线执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近期新执法标准出台后,监管层执法标准逐步统一。即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内容的,原则上不予处罚。注意,这里仅是“不予处罚”,并不代表不违法。所以,实践中,汇业黄春林律师仍然建议企业主动标注“广告”字样。
三、广告引证内容不合规不必然处罚
广告引证内容的合规要求,一直是企业最容易忽视的广告合规问题。之前,广告监管的执法标准是,广告引证内容真实但未标注来源的,仍然属于广告违法应当处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的,按照虚假广告处罚。例如,星巴克咖啡因宣传册上不锈钢随行杯广告未标明保温时间数据出处,被浦东新区市监局认定违反了《广告法》,处以罚款20余万元。
近期新执法标准出台后,前述执法标准有所松动,即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含专利号)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如果违法者存在多次前述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自有经营场所或自媒体广告违法从轻处罚
此前,GUNNAR护目镜在电商平台的展示广告中含有“世界护眼第一品牌,质量不可置疑”的违法内容,被处罚款29万元;盛世汇海投资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和散发宣传单页,其中含有“汇海通预期年化收益率13%”等违法内容,被处罚款5万元;哒哒英语在自有网站广告中含有刘某某等未满10周岁小明星的形象违反广告法,被处罚款40万元……
近期新执法标准出台后,前述案例处罚金额可能会大大降低。按照新标准,涉案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的,应当从轻处罚。其中,汇业黄春林律师提醒,经营者建立的自有网站或者APP,或者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例如天猫、京东等)开设的网店,视为其自有经营场所;互联网自媒体包括小程序、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五、广告贬损竞争对手可能从重处罚
《广告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此外,《广告法》在“广告行为规范”章节,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均有明确的条款规范经营者之间广告发布的公平竞争秩序。
近期新执法标准出台后,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不客观、不全面的比价模式,或者隐射诋毁竞争对手,给竞争对手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罚。
六、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者可能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责任
近期新执法标准出台后,明显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审查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核对广告内容的法定义务,且广告内容违法,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的,新标准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其次,新标准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明显违背科学常识、生活常理、基本市场规律,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被告知广告内容虚假的,即使已履行核对广告内容的法定义务,也应当与广告主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七、禁止直接或间接使用国家工作人员作商业宣传
《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中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此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形象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离任或者已故)、政府主要工作人员的形象,含各种卡通虚拟形象。
此外,广告中亦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部特供、专用”国家机关的内容或类似内容。
八、从严审查互联网金融广告
从2016年以来,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违法专项整治活动,近期互联网金融广告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不具备金融服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同时还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广告中显著标明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性质。
(二)有投资回报预期的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出现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其中,不少执法部门认为“预期收益”的说法亦构成收益承诺,属于违法行为。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的,应当查验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证明(若有),并由后者确认其在广告中所承诺的金融服务。例如某互联网金融广告中称“XX银行资金托管,XX保险公司全额承保”,应当查验相关的合作文件,并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
(四)不得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
(五)严格审查校园贷广告。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