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刚刚结束的两会中一个新特点就是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不约而同都采用了附加二维码的方式来做内容增值,从日常生活到政务工作,二维码适用场景越来越多,给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其制作的便利性、加载内容的丰富性,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多便利。通过对无讼案例中近三年的有关二维码犯罪来透视犯罪特征,以期对犯罪治理提供裨益。

数据来源:无讼案例2014-2017年全部数据

样本情况:刑事案件中利用二维码实施的犯罪案件,共计104件276人

样本说明:全部样本中已经剔除了重复以及与二维码犯罪无关的案件,数据量情况与文书公开程度有较大关系。

一、样本整体情况

1.近三年涉二维码犯罪持续高发,诈骗类案件增速最为迅猛

从近三年的案件情况来看,涉二维码犯罪数量指数级增长,2015年较之2014年翻了一番,2016年较之2015年翻了两番,是2014年的6倍之多。反映出该类案件的发案量急剧增长,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从具体案件类型来看,诈骗类案件增速最为迅猛。2016年涉二维码的诈骗类案件占同期全部案件数量的五成。
 

2.犯罪地域波及全国大部分省份,沿海省份犯罪数量较多

从样本情况来看,只有少部分省份,如北京、天津、宁夏、山西、西藏、云南、广西、海南、上海等地没有类似案件公开,其余省份中,浙江、江苏、广东三省是此类案件最为高发的区域,另外如安徽、黑龙江、重庆等经济发展中省份类似案件也较高。
 

3.侵财类案件占多数,尤其是诈骗类犯罪占绝大部分

全部涉二维码案件中,侵财类案件占多数,共计66件183人,占全部案件数量的62%;其次是传播淫秽物品类案件,共计10件16人,占比10%;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类案件,共计11件24人,占比11%;赌博类案件共计8件10人,占比8%;侵犯个人信息类、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以及毒品类案件数量分别为3件6人、2件2人、4件4人;占比分别为3%、2%、4%。
 

4.犯罪数额普遍较大,侵财类犯罪平均案值将近30万

上述案件中涉财产类犯罪中,平均犯罪数额高达29.5万元,其中诈骗类的平均犯罪数额最高,每案平均案值53万元;赌博类每案犯罪数额平均在44万元左右,盗窃类平均数额在6.8万元。
 

5.被告人的处罚普遍较轻,平均处罚在2年左右

从全部样本来看,平均刑期在27.7个月,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占绝大多数,将近九成,还有9%左右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另有2%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全部被告人中被施以缓刑的占三成,远高于缓刑的平均适用率。
 

从量刑情况来看,利用邪教组织传播淫秽物品类案件量刑最重,平均为有期徒刑50个月;量刑最轻的是侵犯个人信息类犯罪,平均为有期徒刑8.4个月;盗窃类案件平均量刑为23.6个月(不到2年);诈骗类案件平均量刑为34个月(不到3年);毒品类案件平均量刑与诈骗类大体一致,为34.5个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案件相对稍重一些,量刑在3年左右;赌博类案件平均量刑为31.2个月;传播淫秽物品类案件平均量刑为18.5个月,还有相当部分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
 

二、二维码作为犯罪手段的表现形态

二维码以其独特的大容量、低成本和易制作等诸多优点成为互联网时代链接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同时由于技术门槛过低,二维码目前处在“人人皆可制作、印刷和发布”的状态,由此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1.比较常见的是在二维码中加载木马病毒,通过网上支付手段窃取用户账户财产

嫌疑人利用二维码生成软件,将病毒、木马程序或手机吸费软件等网址链接生成二维码形式的图形,伪装成商品购买需求、返现窗口等,吸引网店卖家点击、扫描,用户扫描后手机就会中毒,存储在手机里的移动支付账户信息及密码就会被盗走,甚至会拦截手机验证码短信,或屏蔽银行卡余额变动提醒短信功能,而让不法分子接收短信,并进行非法代操作。嫌疑人控制被害人账号后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网上银行转账、购买虚拟货币、网上消费等形式,快速将被害人账户中的钱款分散转出,销赃迅速。
 
如谭某盗窃罪、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以购买淘宝商品为诱饵,通过阿里旺旺向淘宝卖家发送带有病毒的二维码,待被害人用手机扫描该二维码后该手机即中毒,被告人谭某则控制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并获取了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号码。之后被告人谭某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余额转至绑定的银行卡内,再通过其事先注册的财付通账户购买虚拟货币,并通过被害人支付宝代充代付、以被害人名义向淘宝申请贷款等方式,在一个月内骗取16名被害人10万余元。

根据腾讯手机管家发布的2016年手机安全报告显示,2013到2016三年的同期数据对比,手机病毒感染用户数翻了6倍,手机病毒遍布各个省份,危害地域涉及全国,其中华北和沿海省份是重灾区,用户中毒的比例近两成。支付类的病毒,在江浙、广东沿海等经济发达省份传播较广,在北京上海等移动支付普及较好的大城市,用户中毒比例相对更高。
 
 

2.二维码病毒类犯罪往往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相伴而生

如“王达等信用卡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几名制作二维码病毒的被告人与专门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告人相勾结,通过担任协警的徐某工作便利,在公安网电脑上,通过全国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全国人口信息库、广东省公安综合查询等系统非法查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使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病毒获取的手机号、以及非法获取的居民身份证号,修改支付宝身份认证,达到控制被害人支付宝账号的目的。

3.将不法内容加载到二维码中,方便传播

比较常见的是将法轮功有关的网站、内容介绍、手机翻墙软件等制成二维码链接,印制成卡片予以传播。而且此类案件的地域范围主要在西部不发达省份,如甘肃、青海、新疆、内蒙等地,反映出犯罪分子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犯罪的技巧也是日新月异。如“张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中,被告人张某系54岁退休职工,其散发有关不法出版物过程中被查获,随身携带“电脑专用翻墙软件光盘三张、2014神韵晚会光盘一张,”法轮功“护身符十张,手机翻墙二维码四十张”。
 

另外还有大量的传播淫秽物品案件,被告人将淫秽图片、视频包装成优惠券、广告等链接,吸引点击,从而扩大受众人群。如“范忠辉、肖兵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中,被告人范忠辉利用腾讯微信软件,在“相约十点半”微信群中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并索要红包,又创建“兴趣爱好群”,通过扫“二维码”缴费及“发红包”的形式向新进群成员索要费用后发送淫秽视频文件,共发送淫秽视频计324个。

4.二维码作为转账手段,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主要集中在毒品类案件、淫秽物品类案件中。传统的线下交易风险较大,故犯罪分子采取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更加方便、快捷地可以吸纳毒资、赌资等非法收入。如大量的毒品案件中,犯罪分子交付赌资都是直接采用微信二维码转账的方式,避免大额现金交易,也更加具有隐蔽性。如“吴炜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中,被告人与境外人士商谈确定以20000元人民币外加500元运费向他购买了一磅大麻,并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的方式分两次向对方付款。微信转账的无边界性,也使跨境、跨地的犯罪成本更低、隐蔽性更高。

从案例中看,支付宝二维码被使用的概率超过一半,还有四成左右使用微信支付二维码,另有6%使用网银、旅游网站等作为转账工具。
 

5.二维码作为新型犯罪工具,创新犯罪手法

微信红包自2014年问世以来,大大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金钱往来和感情沟通,据微信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除夕当天,微信红包的收发总量达到了142亿个,相比去年增长了75.7%,除夕至正月初五,六天时间里微信春节红包收发数达到了460亿个,同比去年增长43.3%。微信红包在急剧贴近大众生活的同时,也在成为新的犯罪形式所借用的工具。如赌博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借用微信红包作为赌具,由“代车”人员利用发二维码供参赌人员扫描,收取参赌人员一定金额的“微信红包”作为赌资,采用定额红包或者点数红包等不同形式来刺激参赌人员投注,犯罪数额往往高达数十、上百万元。
 
如“杨雁群、杨祥旭开设赌场一案”中,被告人杨雁群、杨祥旭合伙设置“微信红包”群组,制定赌博规则,招引参赌人员黄某、傅某、杨某4等多人(均已行政处罚)加入该微信群,以抢“微信红包”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雁群、杨祥旭雇佣被告人黄泽涛、杨壮平在赌博微信群担任“代车”人员,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并与被告人杨雁群、杨祥旭结算。被告人杨雁群、杨祥旭、黄泽涛、杨壮平分别利用多个微信账号作为“代车”,由“代车”人员利用发二维码供参赌人员扫描,收取参赌人员每个“微信红包”金额人民币228元。
 
被告人杨雁群、杨祥旭从“代车”人员收取的每个“微信红包”中抽头人民币15元,被告人黄泽涛、杨壮平从中抽头人民币3元,另抽取人民币30元作为“微信红包”群奖池奖金,用于奖励抢到特殊数额的参赌人员。上述“微信红包”群共收取、发放微信红包2908个,赌资共计人民币663024元,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52344元。

6.以借手机扫二维码为由,骗取手机的情形也较为多发

传统的借打手机从而骗取手机的犯罪手法,已经被借手机扫二维码的新形式所替代,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多利用被害人轻信、占便宜的手法,以扫二维码点餐、换优惠券等名义借被黑人手机后,借机逃走,从而窃得被害人手机。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定性为盗窃、抢夺还是诈骗,在实践中有一定分歧。大部分案件都认定为盗窃罪,但也有少部分认定为抢夺、诈骗罪。

7.发票类、票据类案件中伪造二维码防伪标识的情形也比较多见

近年来,税务机关和银行开始大力推广印有专用二维码的发票,以便当事人核实发票真伪,由此也催生了伪造发票、银行票据二维码的案件。但需要说明的是,此类案件中由于二维码不能扫描出正确信息,也是被害人能够及时识破骗局、报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您对二维码犯罪感兴趣或者对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感兴趣,可以添加作者本人微信,进一步交流。
 

 

 

编排/谢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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