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律师费是诉讼和仲裁过程中的一项必要开支,尤其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为了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当事人都倾向于聘请高水平的律师团队,当然,随之而来的数额不菲的律师费。因此,在诉讼或者仲裁时,诉讼请求一般会列明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当然你得打赢官司),从而将己方律师费进行转嫁,是很多当事人的美好愿望。但是,真的有这么好的事情吗?如何才能做到呢?

 

文/郝利 王威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部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sunshinelaw)”

 

一、律师费的分担原则


从全球范围而言,律师费承担主要有两种模式,即败诉方承担和各自承担。


其一,以德国法为代表。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ZPO§91 Art.1 S.1),原则上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费用,尤其是对方当事人为了主张权利或在诉讼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而,胜诉方得就律师费获得相应的费用求偿请求权,其范围不仅包括诉讼代理费(Verfahrensgebühren),还可能包括庭外代理费(Geschäftsgebühren)。不过,当事人请求的律师费数额必须在《律师收费法》(RVG)规定的范围之内,超出部分不予确认,仍由胜诉方自行承担。


其二,以美国法为代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796年Arcambel v. Wiseman案中确立了一项被称为“美国规则”的原则,即当事人各自承担其律师费用。当然,这项原则也存在例外,譬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规定,如果诉讼目的不正当(improper)、行为存在轻率(frivolous)或不存在证据支持,那么行为人就可能因为违反上述要求而遭受处罚,其中便包括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除此以外,美国《专利法》第285条(35U.S.C.285)也规定,法院得在例外情形下判令败诉方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则以“分别承担律师费”为原则,“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为例外。只有存在法定事由或双方已就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法院才会对“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如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和公益诉讼等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但对于大部分案件而言除非双方事先对于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即使合同中有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法院不会支持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和笔者的经验,在仲裁案件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己方律师费,获得支持的概率明显高于诉讼案件。


二、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要情形


1.法律明确规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有关法律即明确规定侵权人应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如《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均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


(2)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债权人撤销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5)担保诉讼案件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2.仲裁规则或者地方性规定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仲裁规则


很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都存在有关办案费用分担的规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2)其他地方性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3.当事人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当事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用如何承担,常见表述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败诉方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对方律师费。”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履行合同或解决争议而产生的一切损害或费用,应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当然,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也可能在一定情况下结合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因素认定,视为已经存在约定,如“催收函的签字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12号案即为此种情形。最高法院认为,“鉴于J公司在贷款代偿催收函的回函上确认信函所述的全部债务,乃至对主债务人不立即偿还贷款会引发诉讼和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的可能性已经明知,因此,J公司在贷款代偿催收函回函上的确认应视为对抵押担保责任范围的确认。”因此,“合同约定”并不仅仅局限于主合同,相应的联系函、确认函、备忘录等都有可能成为确认律师费承担方式的基础。


三、不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


由于我国以各自承担律师费为原则,因此,如果不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一般无法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8号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律师费300万元的支出,并非洪某某主张权利必然发生的费用,在当事人对此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洪某某亦未充分证明该损失额与A公司违约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故对洪某某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证据不足


证据不足是驳回“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这一主张的主要依据,很大一部分案件均因证据不足而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既要证明双方存在约定或法定情形,也要证明已实际支出律师费,且律师费的支出与争议案件存在因果关系或关联性。所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是较为严格的。实践中往往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交支付凭证或者无法证明律师费和案件的关联性而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322号案中认为,“X公司未提供付款凭证,故仅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海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能证明X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2376130.12元。”因此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3.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主张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即意味着需要明确哪一方为败诉方。而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均未被法院完全支持,或者各方均存在违约行为,那么便无法认定谁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鉴于此,即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该约定也无法具体执行。所以,只能依据具体情形由法院作出相应裁判。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辽民二终字第00013号案中认定,“双方《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约定,依法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检验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因双方诉讼过程中均产生律师代理费,且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各自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均由各自承担。”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


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其前提是该费用未超过合理范围,且为当事人正当行使其诉权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试图通过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来恶意加重对方义务,并获取不正当利益,则其主张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苏民终字第119号案中即认定,“《销售代理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若双方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诉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裁判书另有规定,一方为处理纠纷事宜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由败诉方负担。而B公司虽认为D公司在2013年3月8日时尚欠其佣金,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就此与D公司友好协商过及在协商不成情形下才提起本次诉讼,而是直接起诉,并且一改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报送的数份结佣表、结佣请款单以及双方签订的佣金结算签收单,将本只有不到200万元的诉讼标的额提高至4600余万元,显系诉权滥用,由此而支出的律师费自应自行负担”。


5.主张的律师费明显过高


律师费过高,并不会直接导致“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这一主张被完全驳回,法院一般会予以调减律师费请求数额。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而证明律师费是否明显过高,一般依据当地对于律师收费的规范性文件,如《某某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在实践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31号案即采用了上述观点,认为“上诉人M与被上诉人农信社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十六)项约定M“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即律师服务产生的费用,由M承担。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在贵州省境内,M对在贵州省内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存在合理预期,本案律师代理费应参照《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2014年9月农信社起诉时,M尚欠借款本息合计30,401,994.33元,参照《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本案一审律师代理费为269,509.97元。本案二审审理中,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继续代理本案,二审案件参照一审代理费减半收取为134,754.99元,一、二审律师代理费共计404,264.96元。但农信社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律师代理费669,629元,明显高于参照《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收费。故M请求减免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M赔偿农信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4,264.99元。”


四、实现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致胜三招


如前所述,我国以各自承担律师费为原则,因此,若要求败诉方承担己方的律师费,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则难度还是相当大的。但是,在合同签订和诉讼、仲裁过程中,只要约定明确、主张鲜明、证据充分,实现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无论法律是否有规定,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签约时,由于纠纷尚未发生,任何一方都可能是败诉方,因此该合同条款并不存在明显有利于某一方的情形,合同相对方通常会接受。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通过补充协议、联系函等方式进行补正。不过违约方一般不会在出现争议后就律师费承担方式签订补充协议,此时守约方可以让对方签订确认函,或在相关的告知函、催收函等文件中添加律师费负担条款。一旦对方就该告知函签字确认,也可视为双方已就律师费承担达成一致。


其次,无论法律是否有规定,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时一定要将对方承担己方的律师费列入诉讼/仲裁请求中。即使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由侵权方或者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当事人在起诉/申请仲裁时也必须将对方承担己方的律师费支出作为明确的诉求,否则法院或仲裁委一般不会主动裁决对方承担该项费用。在提出该主张时,需要注意有关律师费的诉求应具有合理性,不应过分高于当地的收费标准。如果案件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一般来说当事人只能就基本费部分进行主张。


再次,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时,主要的证据材料通常有当事人双方对于费用分担的约定、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实际支付凭证(发票和汇款凭证)、律师费用合理的证明(如提交当地有关律师费用的规定)等。实践过程中,常常因为多个案子签订一个委托合同无法区分费用、律师费分期支付、只有发票没有汇款凭证等原因使得律师费的主张无法得到全部支持。因此,当事人和办案律师在主张律师费时需要提前作出妥善的安排和筹划。

 

 

 

 

实习编辑/梁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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