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
广西的法律圈爆出一条很劲爆的消息:律师和法院撕上了。目前阵营大致分三边,一边法院,一边是律师,一边是喊着要维护法律共同体、不要撕逼,其中不乏情怀满满、尽情揣度,也不乏毫无依据的洗地,当然更不乏打脸脱裤党。对这些,我只能呵呵,没有职业和共同职业思维的共同体叫哪门子共同体呢?这叫法律人的撕逼么?这叫中国式辩论。
什么是法律人?什么是法律人的共同体?
我想,就是奉行法律人共同的职业操守,最核心的一条——用法律思维的方法说话:区分事实和观点,有一分证据讲一分话,既不做无端的道德判断,更别做毫无根据的想象。这是判断一篇文章是不是洗地问、道德大棒文最重要的标准。也因此,就事论事的讲,撕裤事件不是什么国家权力冲突和架构问题,上升不到把法治底裤脱了来扇屁股的高度。
广西的吴良述律师在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走了一遭后,裤子被扯破,身上出现抓扯的痕迹。有人说错在律师,有人说错在法院。律师和法院各说各的,咋办?好了,我们来理理。
第一步,对实践进行抽象
如何抽象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事件变成一道标准的案例题:自然人甲到法人乙的办公场所办事,待甲离开乙的办公场所时,其裤子被扯破,且其称身上多处有被人抓扯的痕迹。
很明显,从案例的角度看,这涉及到一个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接下来,我们要思考的是侵权的构成要件:1、有违法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好了,现在我们假设,甲将乙起诉至法院。那么,假设你是裁判者,该怎么判呢?
第二步,看发生了什么
现在呢,有以下证据。
第一组:物证。即甲被撕破的裤子、有脚印的衬衣。至于甲所称的其胸部受伤、手指受伤,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
第二组:当事人的陈述。其中一致的有:甲向乙方提交材料并向乙方工作人员索要回执无果;乙方的工作人员确实与甲发生了抓扯,抓扯的过程中,甲的裤子脱线。
关于事件经过,不一致的有:
乙的陈述为:甲因索要回执未果后,在乙的公共办公区域大声喧哗,滞留不去,扰乱了办公场所秩序,对其他办事人员造成了影响;而甲承认其在乙的公共办公区域对乙工作人员进行了录音录像。因怀疑甲对乙涉密办公区域也进行了录音录像,故乙的工作人员对甲进行强制检查。而后发生了抓扯。
甲的陈述为:甲在乙的公共办公场所并未大声喧哗,其滞留也是为了索要提交材料的凭证,其也未对乙的工作人员进行录音录像,更未对乙涉密办公区域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步:举证责任的负担
好了,很明显,现在已经有了损害事实,也有了损害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对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似乎还有些疑惑。
如果,要补充提交证据。作为裁判者,你是让乙提交还是甲提交呢?于是问题变成了证据在谁手里,也就是说,谁对纠纷发生当时的现场更有控制的能力,举证责任就在谁身上。很明显,是乙。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又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如果本案是个诉讼案件,如果法官把举证责任分派给乙,乙不能举证,那么甲所主张的事实就应当采信,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然,如果证据无故遗失,恐怕是要担责的。
第四步,初步检视事件争议问题
现在呢,乙方还没有举证,同时呢,要给乙方留够举证的时间,因此争议可以暂时告一段落,法庭可以休庭,待举证期限届满后再进行调查。但就本案发生的原因,值得咀嚼。
第一,对于法人组织对外办理材料接收的前台,是否应向递交正式材料的人出具接收清单或回执?简单的说,就是对公窗口应不应该出具书面的材料收据。
第二,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能否对国家机关的公共办公场所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如果怀疑他人对法人组织涉密或明令禁止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的区域进行了录像,那么什么是合理怀疑的基础?又是否可以基于合理怀疑进行强制检查?
现在,我们还无法对哪一方具有过错进行判断。但即便是最后没有过错,乙扯烂了甲的裤子,给人家赔条裤子和赔礼道歉还是应该有的,更何况现在的举证责任对乙不利。
也许,有人可能会吐槽徐徐说,你为什么不站在法院这边?
确实如此,这就像我们总喜欢把村上春树那句“始终站在鸡蛋那一边”挂在嘴上,而又总是情不自禁地在现实生活选择和自己关系近的一方站到一起。好纠结是不是?这就是人性。而现实中,谁是鸡蛋,谁是石头,不是永恒不变的,强弱关系也在流变。于是,与其说什么强弱,不如说关系亲疏更有意义。
但是,要说亲疏的话,逻辑的链条还差一环,即组织之上还有职业。而在职业和组织之间,谁和你更亲呢?这取决于你在组织里干什么。组织是会给你一口饭,但职业会给你一辈子的饭。所以,我还是做好自己的法律职业、练好自己的法律思维就行了。
实习编辑/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