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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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冤案背后的两个问题


聂树斌案时隔二十一年终于沉冤昭雪。关于此案的讨论已有很多,分别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深入剖析,也揭示了许多不为人知的内幕,有些讨论已从根本上揭示出冤假错案频频出现的原因,有些则指出此案得以平反背后的机缘巧合,令人唏嘘不已。


这段时间,那句经典的英国法谚再次回响在公众的耳畔: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这是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在它背后,蕴含着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正义会迟到?第二,为什么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更进一步说,为什么正义不能迟到?


我们目前都把精力集中在回答第一个问题上,其结论一般是刑讯逼供现象猖獗、未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程序不正义、司法不独立等,总而言之,法治尚未建立,事实上,这些也是老生常谈了。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似乎还不能给出系统的解答,只能隐约地感到,迟来的正义与正义本身的确不是一个概念,至于正义缘何不能迟到,答案还很模糊。


什么是司法中的正义?


还是得从“正义”首先谈起。从柏拉图到罗尔斯,尽管古往今来的思想家对正义是什么有着丰富的阐释,但若要对其进行令人信服的精确定义,我们则注定无能为力。我们首先无法确定正义的来源,它是来自上帝、来自理性、还是来自人类最原始的情感?我们也无法完整归纳正义的内容--实在是太宽泛了。事实上,如果你能够斩钉截铁地说出正义什么,你很有可能已经以某种独断论为前提,而这并非不可颠覆。


我们对正义的认识与分析,往往需要借具体的语境作为辅助--即尽管我们无法凭空、笼统地说明正义是什么,但却能够在某个具体的背景或事件中去区分正义与非正义。也就是说,如果抽象的正义注定难以把握,那么还有一条道路可供我们去考察它,即体察正义在杂多的现实情况中的具体表现。


所以,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将正义与司法语境结合起来,去考察什么是司法中的正义。在大陆法系中,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英美法系的审判活动是法律知识和新规则的最重要的源泉,法官实际上也是立法者(但并非唯一的立法者);大陆法系则不然,立法与司法有着明显的权力分野,法官是法律的服从者而非创造者。因此,大陆法系审判活动中的正义,并非出自法官的主观判断,而是源于法律的客观确立(当然,法律的逻辑结果和普遍的正义观之间会有冲突的时候,这是另外的问题了)。


事实上,大多数法律在一开始就会将其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明示出来,这些内容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直接调整社会关系,但却为整部法律提供价值判断。这些价值判断,本身就凝结了人类在这一历史阶段中所得到的思想成果,这些思想成果首先体现在宪法当中,进而在部门法中逐步具体化、技术化。


我国法律也不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结合法律条文与审判活动的内容,我们可以认为,审判活动概括起来有三大目标,即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事实上,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中,我们同样看到了这些内容。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司法中的正义,就是以上三大目标的实现;反过来讲,事实认定错误即非正义,法律适用错误即非正义,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即非正义。


何谓迟来的正义?


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要杜绝司法过程中的非正义,的确是不可能的。司法机关当然也会犯错,有时是出于无意,有时则是出于故意而破坏正义。法律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已经前瞻到了这一点,因此,诉讼法确立了多审终审制(在我国即二审终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其目的就是要弥补单一审理主体可能犯的错误,防范非正义的发生。


在此要指出,在一审或终审获得正义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正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可以这样认为,在终审之后才获得的正义,就是迟来的正义。


原因并不复杂,二审终审制已经充分显示出诉讼法的谨慎态度,已为可能发生的一审错误预留了弥补空间(但这并不代表一审就可以“安心”犯错)。因此,二审终审制内部本身就设有纠错机制,对一审的非正义有着消解作用,而在纠错机制内依旧犯错,无疑是不应当的。如果说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或抗诉已经为正义的消失敲响了警钟,那么二审判决就必须伴随着正义而到来--这才是诉讼程序设计的初衷。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更是如此。在案件审理期间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处于待处分的状态,对他们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但终审判决过后即进入执行程序,原本待处分的权利义务将遭受实质性的改变。如果此种改变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或错误的法律适用,那么无论这些错误何时在未来得以纠正,这些纠正都是迟到的,即此时的正义是迟来的正义,因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已经发生,他们已经被迫遭受了非正义。


迟来的正义:残缺的正义


当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或错误的法律适用而含冤获罪,其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将被错误地全部或部分剥夺。不能认为被侵害的权益能够在事后得到赔偿,就能据此为“正义可以迟到”提供理由。事实上,当我们进一步分析权利的性质和特征,就可以发现,时间将会改变一切,而迟到即残缺。


最为典型的就是人身权利,生命与自由都存在于时间维度之上,而时间是不可逆的。生命的存续一经剥夺不能恢复,而且因权利主体的消灭,事后赔偿对他来说已经毫无意义,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就是典型的例子。同样,人在特定时间内的自由一经剥夺也不能恢复,我们永远做不到用自由来补偿自由,自由的丧失是切切实实的。进一步讲,当事人被剥夺的不仅仅是自由本身,他们更被剥夺了自由背景之下的人生发展的机会与能力。监狱中的生活没有自由,出狱后的生活却没有幸福,据报道,佘祥林出狱后用赔偿款投资失败、误入传销、亲友反目。


除此之外,当事人承受的社会骂名、家属背负的精神压力、失去亲人的切肤之痛、人生无望的悲凉与挣扎,对于这些,或许迟来的公正判决和国家赔偿有一定程度的弥补作用,但也绝不能让时光倒流、一切如初。


也有人经常引用另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它永远不会缺席”--来表达一种辩证的历史哲学,进而表达对正义必将到来的信心。在此我们要指出,尽管这句话所表达的极有可能是一种必然的历史规律,但它却不是出自当事人的视角,而有着一种轻描淡写、袖手旁观的姿态,然而正义一旦脱离了当事人,其意义则大打折扣,归根结底,正义首先是对个人而言的。


迟来的正义:一种悖论


当然,没有人会否认沉冤昭雪是一件正确的事情,正义的迟到总比正义的缺席要好。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沉冤昭雪本身并非仅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具有两面性,从某种程度上说,沉冤昭雪(即正义的迟到),并不尽然是一件好事。


每一次正义的迟到,在社会公众的内心中会增强这样一种暗示:司法并不是那样值得信任。随着佘祥林、呼格吉勒图、赵作海、聂树斌等案的相继曝光及其细节的披露,社会公众对刑讯逼供、速判速决、徇私枉法、权力干预司法等现象已有普遍认知。这些认知慢慢蚕食着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对社会公正的预期。预期的转变将直接影响人的行为,人们将逐步认同潜规则并遵守潜规则,利用金钱、攀附权力,最终导致社会公正的破产(当然,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正反两种力量博弈的过程)。


因此,迟来的正义本身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它代表着司法公正的最终胜利,另一方面,它却暗含着司法的软弱、愚蠢甚至暴虐。因此,这是一场暗淡的胜利、悲情的胜利,任何人都不配因为这场胜利而取得荣誉的勋章。恰恰相反,每个人都应当对正义迟到的根源作出深刻的检讨。


结语:司法是权力的自律


归根结底,正义的迟到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会亵渎司法的公信力,会降低公众对公平与秩序的预期,并在社会的循环往复中逐渐使正义破产。因此,尽管人的错误的确不可避免,但是从价值上讲,正义绝不能迟到。


惩罚犯罪、定纷止争只是司法的最为传统的功能,其背后依然暗含着国家权力高高在上的思维,这时,司法仅仅是权力的工具表现而已。但是近代以来,司法已经成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自律机制,是法律所蕴含的理性和价值的表现。而且,如果我们承认国家权力确实在功能上有着显著的划分,那么它看起来更像是其他国家权力的一种他律机制。


无论依靠自律还是他律,我们都不能忘记国家权力具有暴力的属性,因此国家在使用暴力之前应当保持充分的理性与克制,而司法就是这一理性与克制的环节,这一环节一旦失灵,暴力迟早陷入放纵,多少人的命运将被强行改写。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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