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珊娟

来源/律新社

 

2016年情人节刚过,律师界又传来甜蜜喜事。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澳门力图律师事务所、香港方氏律师事务所成功牵手,于2月15日在横琴自贸片区举行中银-力图-方氏(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成为全国首家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实现了京港澳创新合作模式,此事引起了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据悉,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界的合作并非首次。2014年11月13日,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的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全国首家内地与香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诞生,这是第一家跨法域、跨地域的联营律所。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澳门力图律师事务所和香港方氏律师事务所三地的律师服务机构“合伙联营”则是首例。该联营所打通了内地与港澳台乃至国外法律服务衔接上的壁垒,有利于为自贸区构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内地与香港律所之间的联营,可以实现客户与律所之间的双赢。对于律所而言,双方可以实现各自之间客户资源的交叉与重叠,实现资源共享。对于客户而言,可以有更多更好的服务来进行选择。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副团长、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尹燕德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律所联营令业界聚焦,系此联营以合伙架构而非契约方式,其跨三法域组合的空间必将提升律师的业务能级,此模式最有想象力的也许是律师法的修改将行业发展与国际趋同。”

 

CEPA项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

 

联营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崭新的模式,也是一个崭新的思维,它正在中国的自贸区内孕育成长。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忆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介绍,横琴自贸区是“一带一路”国策中“湾区经济”的重要片区,需要包括金融创新、知识产权国际化、国际投资等领域的国际法律服务专业律师,为落户横琴的企业提供国际专业水准的法律服务。

 

自内地与港澳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后,内地与港澳的经贸领域合作越来越密切,不同种类的法律服务需求也日益增长。2014年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为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试行办法》,联营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设立,成立以后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试行办法》还规定了合伙联营各方派驻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合计不得少于10人。各方派驻律师数量由联营各方协商确定。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可以是香港、澳门本地律师,也可是其聘用并在香港、澳门注册的外国律师。

 

对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澳门或者外国的法律事务,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对其中既有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有涉及香港、澳门或者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对于涉外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合作办理。

 

在当前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正在逐步推进,涉及亚洲、非洲、欧洲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沿线国家和地区带来新一轮的投资和商机,也为联营所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据悉,目前广东司法厅计划第一批成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为十家。大部分为粤港联营律师事务所,依据CEPA框架协议在广东横琴自贸区内设立的中银-力图-方氏(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的京港澳律师事务所,将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内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陈忆律师表示,随着横琴片区的发展,区内企业在与境外企业进行服务贸易时,会遇到不同的法律制度要求,形成隐性壁垒,对服务贸易的发展产生障碍。比如在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中,如果遇到不同的法律壁垒,内地企业需要分别寻找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不同的律师应对不同地区的法律诉讼,手续比较麻烦,也增加了企业的营商成本。成立三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后,企业只要找一家律所,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跨境法律服务。

 

据悉,该联营所可以受理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律所联营制度探索引关注

 

都说自贸区是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腾飞地,对于中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机制的探索,上海市早在几年前就已开始着手。

 

从2009年开始,上海市司法局就在调研逐步开放上海的法律服务市场相关问题,2014年12月9日,上海市司法局正式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扩大开放措施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上海市司法局在两个文件中均作出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的法律服务开放措施需要遵循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有关业务限制的基本原则。在互派机制下,外国法律顾问在派驻期间,不得从事或者宣称可以从事中国法律服务,不得在名义上或者实质上成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不得参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的内部管理。在联营机制下,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和雇员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认为,互派和联营的合作机制,为提供“一站式”跨法域法律服务创造了良好条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法律服务只能由中国律师提供,外国律所及其代表只能提供外国法律服务,这给当事人带来很大不便。办法实施后,客户只要找到一家签订过互派法律顾问协议的中国所或者外国所代表处,或者找到一家中外所联营机构,就可以同时获取中外法律服务。

 

2015年4月15日,上海市司法局举办了中国(上海)自贸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授证仪式,标志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与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出的全国首家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正式落地,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据悉,探索中外律师联营制度正逐渐成为律界的“谈资”,也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华政律师学院长刘晓红教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律所联营是一种创新方式,国内很多律所都在扩大规模,每个律所在发展过程中都有自己的专业特色和资源网络,中国律所与港澳律所合作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能够发挥其专业特色及地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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