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身为法律人,有些体会只有法律人最能理解。在你的执业生涯中,哪些经历和情感让你不吐不快?哪些心得和体会希望与同行分享?每周四晚八点“夜聊会”,与所有法律人一起聊一聊你眼中的律界人生。
身为律师的你,不免要与各种各样的客户打交道。但是,总有一些当事人让你哭笑不得。伴随你职业成长的除了优质客户带来的案件经验积累,还有那些奇葩客户让你吃过的亏。
今天小编请来四位律师,和大家一起分享“那些年,当事人给你挖过的坑”!
无讼观察员/王淼
牛艳丽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刚看到小编给的这个题目时,我感觉好像没有碰到过很奇葩的当事人。但当我仔细想了想之后,却想起了在我刚拿到律师证时所办理的第一个案件,对我而言确实挺有“纪念意义”。记得那是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邻居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在这次纠纷中我的当事人和对方都受伤,然后分别起诉对方索赔。接手这个案子后我才知道,这两家不止这一起纠纷,而是素有矛盾,积怨很深,并且之前就因其他纠纷诉讼过多次了。所以诉讼对于我的当事人而言,不但不陌生,反而很有经验。
人身损害赔偿类的案件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被对方伤害的事实,其次就是关于损失方面的证据材料。这个纠纷因为经当地派出所处理,所以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但仅凭以上证据无法认定伤害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为了补强自己的证据,均不知从哪找了证人,去派出所反映案件事实。我这边的当事人也找证人,去没去派出所我不记得了,但去法庭作证了。因为庭前我没有见证人,所以并不知道这个证人有问题,等到开庭时经过法庭询问才知道证人有问题。他到庭上根本无法指认发生肢体冲突的当事人是谁。
证人作伪证还不算什么,这个案子更让我感到委屈的是,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也出了问题。当事人因受伤而主张误工费,我告诉他们需要去医院开具休息的诊断证明。医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开具了相应的诊断证明,但没有想到的是该证明经过开庭质证后,对方竟拿着我们的证据找到院方,让院方再出具一份否定之前证据的证明。医院可能受不了对方的压力,出具了一份证明来否定之前为我的当事人开的诊断证明。我当时也想医院怎么如此荒唐,开证明竟然这么随便。当事人非要找医院去理论,我无法阻止。直到我们主任打电话来我才知道,原来我们主任是这家医院的法律顾问。据他所说当事人要求医院再出具一份证明来否定之前为对方当事人所出具的证明。主任说我的当事人要求医院开具的证明内容非常专业,并一口咬定是我所作,我那个委屈啊,就感觉有十张嘴也辩不清了。否定之否定规律当事人懂得,法言法语他们也会用?我晕。
后来这个案子判决,双方分别上诉,上诉后维持原判。之后,对方当事人又启动再审程序,我的当事人需要应诉,找到了我,请求我代理此案,我死活都不肯。当事人找到主任,没办法我只好代理了。还好最终以维持原审判决而告终。
张西云
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
我自2001年做律师开始,现在已经执业十六年了。
接触过不少当事人,最让我难以忘记,也不敢忘记的有一个当事人,权且称他为“老李”吧。
那是我刚做律师第二年冬季的一天下午,天空下着雪,我坐在办公室里看书。听到“咣咣”的敲门声,没等我开门,“老李”就推门进来了,他穿着一件黑色的棉袄,棉袄的领子上散满了雪花,他进屋后一边摘着头上的皮帽子,一边自言自语的说“好冷哦”,一边打量着办公室。
我当时和所里彭律师一个办公室,彭律师案子多经常出去办案,办公室里就我一个人。
我以为他看出来我是一个新手,对我不信任,就连忙主动告诉他说“如果您有事情咨询,我可以给您约所里的老律师”
谁知道老李在屋里转了几圈,上下大量我之后,坐在我对面的椅子上说“我的事情很简单,找你就行”。
我一听暗自高兴,正在为案源发愁哩,可算有一个当事人愿意找我,我连忙热情的询问他的事情。
原来老李是在内蒙古做生意,手里积蓄了一部分闲钱,就在村里放高利贷,有一部分钱收不上来,就想起诉。老李一边给我说,一边从口袋里拿出一摞票据,都是欠条。老李说有50多万元。我看看了欠条,其中有一张20万元的欠条是复印件。就问老李,这张原件在哪里?老李说原件在老婆手里,老婆最近回娘家了,过几天能回来。
我当时觉得欠款关系明确,法律关系简单,就答应接这个案件,我报价后,老李给了一个非常低的价格,我也因为有案件能够锻炼自己就没有在意费用多少。就这样我们办理了委托手续,法院很快定了开庭日期,开庭前我告诉老李开庭时将所有原件带到法院。老李答应的很痛快。可是,就在开庭前一天,老李给我打电话说在内蒙古放羊时受伤了不能出庭,委托为独自出庭。
在庭上,对方质证时说其中20万元欠条复印件的欠款已经归还,原件还完钱后当场撕了,当时还有证人在场,原告出示的欠条复印件是自己事前备留的。对方的证人也出庭作证。因为老李没有出庭,为了查明事实法官宣布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在法官的一再审问下,老李承认20万元欠款已经偿还,此条是事前复印好的,混在其他欠条中起诉的,最后老李撤回起诉。可想而知,我在法庭上是如何的尴尬。
我想,当时也许是老李看我是新手,没有实务经验,故意找我代理案件的。这也许就是老李给我挖的坑吧。不过这件事让我在此后的执业过程中,时时刻刻的保持警惕之心,不敢有一丝的疏忽。
朱增敏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很微妙,很难说。见过很多案件虽然结果不是那么理想,当事人仍然千恩万谢的;也见过律师尽力之后,只因为结果没达到预期,当事人大吵大闹的。被“挖坑”,我想从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的成长过程中,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遇到过。这些“坑”,轻则导致增加案件工作量,重则导致错误判断,直接面临败诉的结果。
最近,办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我们这边代理的是原告。原被告有一段短暂的同事关系。当事人提供了借条、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其中在被告的身份信息中,唯一不确定的是其住址,经过各种确认,终于找到一个曾经给被告寄过快递的一个地址,总之案件成功立案。因为法律关系简单、基本证据也都充足,所以本案收取费用也不高。当我们这边将代理词、证据目录都整理出来后,法院突然告知,被告的身份证号是错误的。经过询问才得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号是从一个本子上偶然瞧见,抄下来的。
无法送达,无法公告,案件就僵在这。
面对几十万的借款,都没有想到留一张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原来的公司也已将离职员工信息清除。对方户籍地在哪儿不知道,现在住在哪儿,在哪儿工作都不知道,同名同姓的人那么多,怎么查,大海捞针……如今所有的工作都在围绕怎么找到这个人,不得不说,虽然当事人也很“可怜”,可我们也掉“坑”里了。
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的事情总是简单的,而民事案件,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着最后的案件成败。只能说随着经验的积累,尽可能的躲过这些“坑”。
熊文
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是由成功和失败的经历总结而来。其中很多经验来源于律师处理与当事人委托关系过程中,每位执业律师都从学习与当事人打交道开始自己的执业生涯。当事人既是律师的客户,也是律师交锋对手之一。
在办理当事人的委托事务过程中,风险无时无刻不在,律师从接待当事人咨询那一刻开始就要时刻警示自己注意防范执业风险。例如,我办理委托前会口头和通过《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各类诉讼风险,特别是提醒如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单方改变证据内容和形态,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段法院认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而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经历。原告方依送货单作为证据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案的被告也是作为工程总包方的当事人委托我们代理一审。办理委托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各类诉讼风险,反复强调不得提供虚假证据及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提供的一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证明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这份证据一旦提交将涉及到专属管辖。在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这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件时,每一页都有当事人的项目经理和原告方的授权委托人签字,但其中协议书的签字盖章页却是复印件,且这一页复印件上加盖有当事人的公章。再三与当事人沟通,是否改变过这份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项目经理到总经理每次都信誓旦旦说只签订过这一份分包合同,这份合同对方也认可的。
为此我们和当事人做了一份笔录并由当事人盖章确认,并特别提醒该份证据存在的风险,但当事人坚持提交这份证据。后开庭审理质证,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件中协议书的签字盖章页变成了只有当事人项目经理和原告方的授权委托人签字且未加盖当事人单位公章的原件,与之前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不一致。原告方代理人紧紧抓住这一点,提出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虚假伪造证据,法官也一直强调当事人不诚信,庭审持续了一天,我们非常被动。事后得知当事人自以为加盖自己的单位公章后证据更能有证明力,虽然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也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当事人予以罚款。
总结:1、不管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都可能提供不完整的证据、干扰的证据,甚至虚假的证据。律师要对证据不仅从形式上,更要从内容上(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来审核、选择证据,验证法律事实,不能一味相信和迎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要求,这是体现执业律师专业素养的一面。2、在办理委托、法律分析、参加庭审等每一阶段要时刻牢记自身执业风险,诚信为先,千万不可触碰法律和执业纪律这条红线,这是体现执业律师职业操守的一面。
下期话题:
律师如何做案件前的资料检索及尽调?
律师每接手一个新案子,都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例如法条检索,案例检索,资料汇编等。这些都是成功代理案件必不可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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