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博弈:以申请破产清算方式逼迫债务人主动履行
龚家勇 葛林飞   2017-02-20


文/龚家勇律师 葛林飞实习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前言:民商事诉讼中的执行难问题,不仅是法律人的难题,也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恶意债务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金蝉脱壳”等方式躲避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也影响了经济秩序的稳定。


笔者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常规方法用尽,仍不能有效执行,且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只得另辟蹊径,一边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一边与债务人谈判,分析利益,逼迫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债务人主动履行后,债权人再撤销破产清算申请。通过上述方式,债权人成功执行到大部分财产。


笔者将这一执行策略的思路、步骤、注意事项等作一小文,抛砖引玉,供法律人参考。


一、基本案情


债务人系一家混凝土公司,向债权人采购碎屑,用于生产,但货款经常拖欠。债权人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货款855098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笔者代理债权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无法执行到财产,亦无法查到任何财产线索,故于2016年7月4日发出《执行裁定书》,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经查,债务人的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其2014年的年报显示负债总额6232.580025万元(2015、2016年的年报未查到)。截止2016年7月2日,债务人有10个被执行案件在网上公示,被执行总金额达46146646.34元。


但是,经笔者对债务人混凝土生产基地的现场调查,混凝土设备还在正常运转,债务人实际仍在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很可能是用其他主体账户,而不是通过债务人自己的账户运转。所以,笔者和当事人商议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以此作为与债务人谈判的筹码,逼迫对方与我方和解,主动履行了裁判义务。


二、申请破产清算


(一)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同时,根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所以,只要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条件,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至于怎么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因案件判决生效,且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故拟好《破产清算申请书》,将生效《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债务人其他被执行案件情况、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主体资格等材料作为证据附后,即可作为申请破产清算材料。


(二)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例。


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根据《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该条是程序上的规定,和民商事案件起诉立案类似,申请人需到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申请材料,立案庭将材料转交业务庭,由相应地业务庭法官依法审核。


实体上,通过无讼案例检索,类似的债权人因执行不能而申请破产,法院予以受理的案例很多,如:

 


上述案件均可以打印出来,提交给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供审查案件及谈判时参考。


三、申请破产清算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博弈


(一)抛出选项:制造博弈。


根据《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第十条规定了法院审查的时间,故从递交申请到法院正式受理至少有十五天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因此,债权人在博弈中的决策就分为两项:撤回破产申请、不撤回破产申请;债务人的决策也分为两项:主动履行、不履行。如下图:

 


第Ⅰ项:债权人获得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人避免了破产清算;


第Ⅱ项:债权人未获得清偿,债务人逃避了执行;


第Ⅲ项: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的清偿方案,法院有可能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第Ⅳ项:债权人坚持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坚持不履行,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注:法院也有可能不受理破产申请,但受理的可能性更大)。


对于债权人而言,使企业破产不是其本意,因为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排在最末,尤其当存在其他债权人时,最终受偿的比例可能非常低。


而对债务人而言,企业破产是一种注销机制,如同自然人死亡,依靠企业获得的各项社会资源就会随之流失。债务人若是理性人,经过利益权衡后,若企业继续存续的收益大于破产清算的收益,必然会选择与债权人进行和解,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以避免破产清算的结果。


因此,当债务人继续存续的收益大于破产清算的收益时,双方最佳策略组合为第Ⅰ项:达成和解,债权人获得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人避免破产。最佳策略组合在博弈论里也称为“纳什均衡”,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其他学科都有重要的影响。


(二)谈判:使债务人从非理性人转变为理性人。


“理性人”也是经济学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在博弈论中是指具有推理、决策能力并通过选择策略使自己的得益或支付最大的人(参见:《博弈论中理性人假设的困境》,载《经济学家》2003年第4期第99页,作者:潘天群)。


理性人是一个假设的主体,由于现实中情感因素的干扰,很少有人能完全做到理性决策,但理性决策从经济角度对各方是有利的。所以,只有当债务人是理性人时,才能正确的衡量利弊,作出合理的决策。但是,债务人往往不理性,不能正确认识破产清算的可能性、利弊,唯有通过债权人与其不断谈判,分析有可能、利弊,使债务人变得理性,才能促使双方选择最优的决策组合。


谈判的时间必须控制在10天以内,以防止法院的审理期限到期而直接受理,债权人无法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三)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损失。


若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债务人的收益是暂时无需履行债务,财产一时不必减少的收益,但损失却有多方面,如:


1、“弃壳”成本。本案债务人是一家混凝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获得某些资质,如环保资质、排污资质、混凝土生产资质等,企业只有达到某些硬性要求后才能申请,为此已付出了相当大的资金、时间,一旦破产,已付出的代价将付之东流。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想放弃公司,则免不了已经付出去的各种代价、资质的丧失,这是明显的“弃壳”成本。


2、重建成本。企业破产后,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财产,包括机器设备和房产地产等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都将被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依次序偿还所有债务。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想重建,重建成本将大大增加。


3、业务成本。债务人有些业务合同可能正在履行中,若企业破产,所有业务将由管理人接手,合同恐不能顺利履行。且债务人经营混凝土多年,已在业界开拓出自己的一片领域,并拥有稳定的客户来源等,这些无形资产会随着破产而归于消灭。


4、刑事成本。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的情况,若是在清算过程中被发现,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很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等等。


企业破产清算,企业及股东、实际控制人都将产生各种成本。仔细分析后,债务人知悉破产带来的各种损失,且笔者进一步向其强调需偿还的债权数额并不大(仅855098元及相应利息),远比不上其因破产带来的损失。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双方和解,才是债务人最佳的选择。


(四)保密:降低债务人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以申请破产清算方式逼迫债务人履行应尽量保密进行,保密的意义在于避免其余债权人的效仿。


因为在上述博弈中,债务人选择和解的合理性与稳定性在于:债务人为了保全企业而支付的债权小于破产带来的损失,且保全企业能够带来更多收益。当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叠加,累积大于破产带来的损失时,债权人的决策将变得不稳定,并逐渐趋向于不和解。


因此,除非债权人真正的意图便是使债务人破产,否则为了维持博弈决策的稳定性,尽量全程保密。


(五)结束博弈: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是申请人的处分权利,但这一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法院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和可能。若债务人仍有相应资产,不具备破产原因,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偿债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此时,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


但是,若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而又与债权人达成了偿债协议,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若行使自己的撤回权,则势必造成对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依据《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因此,对这种情形,法院有可能裁定不准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继续受理破产案件。


所以,博弈过程的顺利结束,是债权人能够顺利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撤回时向法院说明的重点,是债务人仍有相应资产,不具备破产原因,而不是单独清偿。如下是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法院同意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供参考:

 


四、注意事项


如上策略并不能解决大部分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仅适用于小部分案件,若要采取这一策略,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债权数额不能过大。


债权数额越大,债务人的决策稳定性便会随之降低,一旦超过企业存续的收益,债务人便会放弃和解。


(二)债务人本身的要求。


所谓债务人本身的要求,是指债务人作为法人主体还有继续存续下去的价值。若债务人本身是一个空壳企业,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已经没有经营下去的必要时,债务人根本不会选择和解。


(三)债务人存在隐匿的财产。


债务人有财产,是能够实现和解的基础。如果对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形有所怀疑的,也可以利用这一策略进行验证。


五、结语


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些是债务人的不情愿与不配合。债务人采取拖延或逃避执行,采取耍无赖等方式阻碍法院的强制措施。


《孙子兵法》云:“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如果强制执行是“伐兵、攻城”的话,那么通过一定的方法给债务人以威慑,逼迫债务人主动履行,不失为一种“伐谋、伐交”。


所以,小额债权人可以利用“以申请破产清算方式逼迫债务人主动履行”的策略,利用博弈论的知识和方法来开展执行,进一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问题。


(注:文中案件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李冰冰、龚家勇律师共同办理)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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