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这些关于仲裁条款的建议,中国企业就能在“一带一路”中立于不败之地
张虎   2015-11-19

 

无讼阅读长期关注“一带一路”战略给中国法律界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一带一路”中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一,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仲裁作为跨国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得到国内外法律界以及当事人的高度认可。由于“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特殊性,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需要考虑仲裁制度、法治环境、仲裁资源、仲裁语言等多种因素。

 

今天推送的这篇文章,详细阐述了“一带一路”中国企业仲裁条款的法律考量和有关建议,相信对企业和相关实务律师都大有裨益。为了使读者能够对相关领域加深理解,我们在文末附上了相关阅读,便于各位查看。

 

文/张虎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须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为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一带一路”沿线经过东南亚、南亚、西亚、东亚、中亚、中东欧等60多个国家,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一、法律制度各有不同,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以便实现与当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

 

仲裁作为跨国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得到国内外法律界以及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但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仲裁机构及仲裁程序发达及成熟的并不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环境、仲裁制度等差异较大,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需要考虑仲裁制度、法治环境、仲裁资源、仲裁语言等多种因素,相对来讲,中国商事仲裁机构可以作为涉外事务处理中的重要选项。

 

根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显示,2014年,全国235家仲裁委员会中,共有61家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案件总数为1785件,比2013年增加189件,增长率为11.8%,约占全国受理仲裁案件总数的2%。

 

一、为何要选择仲裁

 

毫无疑问,当事人之所以愿意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是因仲裁相对与传统诉讼方式的优势。当开始签订仲裁协议时,通常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理终结、做出裁决后即自行解散;二是当事人选择一家专业的国际仲裁机构及该机构的仲裁规则。很明显,大多数当事人倾向于第二个选项。选择一个专业机构规则的明显优势包括高度的可预测性以及仲裁程序和裁决的一致性。

 

仲裁机构的选择尤其重要。例如,若双方不能就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的主席)达成一致,那么通常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机构在经其批准的仲裁员名册中做出选择该人选的决定。由此,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注意该仲裁机构是否有仲裁员任命审议程序或广泛而多样的仲裁员名册。国内企业经常选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都符合上述要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委”)也已完成对其仲裁员名册的审查,也凸显了中国贸仲裁委的国际性。

 

各仲裁机构独具优势,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争议问题的类型,复杂性和地点,当事人选择的语言,仲裁员选任程序,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所需的仲裁机构监管能力和管理协助,当地法院的监督程度,所需的临时措施的适用性,执行裁决能力和成本等事项。无论最终选择哪一家国际仲裁机构,最明智的是在合同草拟阶段或是在重大争议将要产生时寻求法律意见。

 

二、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就是说,在涉外纠纷中,中国企业既可以选择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也可以选择提交境外的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

 

总的来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及中国贸仲委是中国及亚洲当事人常选择的仲裁机构。

 

1、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我们也建议,如果系涉外案件,则应首先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全球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数据统计(见下表),近年来,中国贸仲委的涉外案件受案量已经超过众多世界知名仲裁机构,成为处理国际性纠纷年度受案量最高的仲裁机构之一,仅次于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特别是在2009年,CIETAC的涉外案件受案量更是达到了559件的顶峰,这些案件均为处理与中国当事人有关的涉外争议。

 

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中国企业对中国贸仲委等国内仲裁机构有着天然的偏好,原因包括对本土仲裁机构的信任、有较多熟知的仲裁员、程序快捷性、较为经济的仲裁费、在国内执行的便利性等等。

 

中国贸仲委在我国仲裁法生效前,是专门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机构。仲裁法生效后,尽管中国贸仲委也开始受理国内争议,但我国绝大多数涉外商事争议也是由其受理。中国贸仲委以便捷的程序、优质的服务和公正的裁决在国际、国内仲裁界享有盛名,其裁决比较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企业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境外企业的交易中,境外企业往往出于对中国本土仲裁机构的不了解或缺乏信任,而要求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但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远赴大洋彼岸解决争议也同样难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对多的中外企业选择香港和新加坡仲裁。近年来,中国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优势和国际化的视野也日益受到中外企业的青睐。

 

该中心于2012年7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进行了注册登记,2013年3月正式对外提供仲裁服务。仲裁案件适用贸仲委的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委2012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香港特区的《香港仲裁条例》。该中心仲裁案件有以下优势:一是仲裁费用更加地低廉、可控。适用贸仲委的《仲裁费用表》,实行打包收费模式,在收费模式上与贸仲委的其他内地机构相同。二是仲裁裁决容易获得中国内地以及中国以外其它国家的承认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按香港特区《香港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此外,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之间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纽约公约》仍然适用于香港。到目前为止,全球共有146个国家和地区适用该公约。三是仲裁各方的自主权将得到充分尊重。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能够兼采《香港仲裁条例》以及贸仲委2012仲裁规则当中的灵活性规定,更加尊重仲裁各方的自主权,以节省仲裁各方的时间和金钱。仲裁各方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选择仲裁地、仲裁员、仲裁语言等几个方面。四是仲裁服务周到全面。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秘书处可以用普通话和英文解答关于其仲裁的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起草与效力、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注意事项、《香港仲裁条例》的注意事项、执行问题等等。

 

可见,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当重点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所在地、裁决的执行性等问题,慎重选择仲裁机构,为未来的财产保全和裁决执行未雨绸缪。

 

三、选择仲裁机构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那么,中国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该考虑什么因素呢?综合考虑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和文化、仲裁规则、适用法律、裁决的执行性等等因素。

 

1、适用的法律

 

各国合同法一般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该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中国法律在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上主要以当事人约定选择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作法。所以,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包括外国法。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来说,当事方选择适用法律后会倾向于选择适用法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例如,如果适用中国法律,那么当事方会倾向于选择中国贸仲委。因为该机构的仲裁员名单中熟悉当地法律的仲裁员会多一些,更易于当事方选择仲裁员。此外,如果当事方选择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这些仲裁员也不用安排出差,便于庭审的安排,也便于节省仲裁费用。

 

2、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

 

实践中,当事人大多倾向于选择合同履行地的当地仲裁机构,尤其在工程建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中更为明显。例如,如果某中国企业与某美国企业签订的合同在中国履行,则双方很可能选择中国贸仲委等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选择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高效解决,当事人可以尽快将争议诉诸仲裁,而不必远涉重洋。更重要的是,易于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如果申请当地仲裁机构采取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则仲裁庭的决定更易于在当地法院得到执行。

 

3、仲裁规则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规则在内容和体系上都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也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十分重要。例如,中国贸仲委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由3人组成,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则规定由1人组成,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庭的人数将直接影响当事双方支付的仲裁费用,更重要的是,仲裁庭人数对仲裁程序和实体审理有重要的影响。

 

4、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管理费用以及支付给仲裁员的报酬。就案件管理费用而言,大部分仲裁机构都采取了根据案件标的额叠加累进的计费方法。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相对较多,其仲裁费用也就比较高,而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稍低。就仲裁员的报酬而言,大部分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花费的时间来收取费用,中国贸仲委则不按照仲裁庭花费的时间来收取费用。

 

5、临时措施和裁决的可执行性

 

对当事人而言,能否保全对方财产、能否真正执行是需要考虑的核心因素,但这一因素往往在前期选择仲裁机构的时候被忽略。在涉外合同中,是否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裁决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如果中外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中国贸仲委,外方依据合同提起仲裁,则非常方便其申请保全中方的财产。外方可以向中国贸仲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所在地法院联系方式,中国贸仲委会将申请转至法院,法院则依法办理财产保全。

 

另外,如果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则会视为国内裁决,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相对方便和快捷。如果是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则应当遵照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程序处理,程序相对复杂和漫长一些。

 

四、建议——发生争议时尽早聘请熟悉国际仲裁业务的律师介入

 

律师提早介入对仲裁案件的解决有极大的积极意义,可以使当事人“少走弯路”。有时候,仲裁规则纷繁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丧失救济途径。律师的提早介入对于投资者选取最优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案至关重要。另外,在为涉外仲裁进行准备过程中,案件策略的制定和证据的准备同样至关重要,如果能够聘请律师在纠纷发生的初始阶段介入,并协助进行证据的准备,要远远优于律师在纠纷发生的后期介入,而仅仅起到协助收集证据的作用。

 

即使是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也不一定选择外国律师,有时候选择中国律师代理反而事半功倍。因为外国律师由于文化背景和司法体系的差异,加之不完全顺畅的语言沟通,使得其选择的争议解决手段相对僵化,不够灵活、实际,甚至有可能出现案件胜诉、但没能实际解决问题的情况。中国律师相对外国律师能够深刻理解企业在中国国情之下的实际诉求,能够广泛利用本土资源,通过政府协调、媒体公关等手段,尽量视争议解决进程为中国当事人争取有利的支持,并为后续执行程序等做好准备。

 

实习编辑/张峰铭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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