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朝 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2016年中旬,本人代理了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大致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本人所代理的被告一方撞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在原告受伤后曾到医院去看望原告并代为交纳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但是票据直接给了原告,也没有让原告打收到条。事后及开庭的庭前调解阶段,原告对被告垫付医疗费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孰料其在眼看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出尔反尔,对原告垫付医疗费的事实坚决否认。调解时法官、陪审员都在场,对案件事实也有清楚的了解。但是随着原告的否认,一切都结束了。庭审开始后,双方剑拔弩张,现场气氛尴尬至极。

对于原告的这种出尔反尔、不守信用的行为,我方在庭后曾要求法官遵从内心判断,为我方作证。法官只是无奈一笑,报卷而去。不日,我方收到了判决书,法官在判决书中如是说:“关于被告称向原告垫付的相关费用,原告虽称其确实垫付过,但对被告提交的清单不予认可,被告又不能有效举证,故对被告所称其向原告垫付医疗费的金额不予认可”。我们能够感受到法官的善意与用心,但归根结底,没有证据,无法支持。

由此,本人一直在思考,对于像案例中原告的行为,有无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法官裁判难道就非得依据切切实实的证据?他们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实也无法相信吗?直到,我遇见了--禁止反言原则。

对中国的法律人来讲,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原则也许都不陌生。但知道禁止反言原则的不多,有进一步了解的更是寥寥。因为它毕竟是舶来品。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wordismy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百科对其的解释是:“禁反言是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做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明确概念,但在我国依然能够找到它的影子。首先,禁止反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诚信原则要求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的道德规范,不应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而禁止反言原则不但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恪守信用、诚实客观,而且要对不履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作出“禁止反言”的裁决,使其自食其果;其次,禁止反言原则是公平正义的拓展。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事实进行歪曲,然后又为自己的利益再将已经被歪曲的事实进行纠正;或者事先作出许诺,为了自己的利益又进行反悔,这本身就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另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我们也能感受它的存在。如《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予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允许撤销赠与。

那么好了,我们是不是可以“拿来主义”,对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行为适用禁止反言,对其庭前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呢?

必然会有同行站出来说:不可以!因为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如果不仔细深究本条规定,那真的可以直接判死刑了,调解过程中说什么都可以,天王老子也管不了。但是,本人认为对于该条当全面认识、正确把握。只有为了达到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以妥协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才不能作为具有自认效力的证据,“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在案例中,原告并没有做出任何妥协的意识表示,其就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认可,垫付医疗费的数额就在那里,不多不少。因此,我并不认为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就可以获得出尔反尔的金钟罩。

况且,大部分人也许不知道还是证据规则的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此条规定,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的,应确认其承认行为的有效性,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不存在胁迫及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案例中原告的出尔反尔是不是也违背了我们所谓的自认规则呢?作为被告的我们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不过经过长久的反思与争问,终得承认,禁止反言并不是我们的救命稻草。正如在我国的法律中只能看到它的影子一样,看得见,但摸不着,让它出来给你赶趟拉活更是不可能。好好学一学、厘一厘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也许更有利于律师的个人执业,毕竟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官须严格遵守司法克制主义,而不可能直接去适用司法原则或者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东西。

行与不行,对法律问题的思索不能停止。在大讲“能动司法”的今天,我相信在处理案件时,承办法官会作出更多体现司法智慧的经典判决。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