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实习纠纷的法律分析以及应对策略
马慧强 马慧强   2017-01-30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在实习过程中,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校生发生人身损害时,当事人各自应承担何种责任?基于上述问题,笔者使用无讼检索了相关案例,试分析在校生实习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实习与实习期

在讨论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前,应厘清“实习”的含义,并且区分“实习期”和“试用期”。

首先,应厘清“实习”的含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实习”给出了不同的界定。在《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实习,是指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在《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与马宝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4)唐民一终字第670号)一案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学生实习一般分为就业型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和培训型实习三种情况......培训型实习是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该种实习应被视为教学的一部分,这样的实习不能视为就业,单位一般也不会对实习生支付报酬。”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将“实习期”与“试用期”混用的情形。对于在校生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从实质上进行区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名为实习,实为试用”的现象。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在顶岗实习中,在校生的“实习期”有可能实质上是“试用期”。
 
此外,根据《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与马宝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4)唐民一终字第670号)一案,就业型实习是指那些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以最终就业为目标的大学生。在就业型实习中,在校生的“实习期”本质上是“试用期”。

二、当前司法实践

以无讼为检索工具,以“大学生实习”为关键词检索,结果显示:“民事案件有31件,刑事案件有4件,行政案件有1件(检索日期:2017年1月21日)。”上述31件民事案件中有11件(如表1所示)与“在校生实习纠纷”关联度较高。在表1案件中,在校生实习纠纷存在两点争议:在校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校生实习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表1在校生实习纠纷

在校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构成劳动关系,应具备以下要素:实习者与实习单位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在校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实习单位向实习生提供报酬。另外,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在校生的学生身份不应成为阻碍事由。
 
在最高法公报案例《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意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不过,根据上述11件民事案件(表1),在判断“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法院采取的依据大致有以四种:

1.《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详见:转云啟与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5民初4854号)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详见:赵智威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1106号)

3.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详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与通辽碧桂园酒店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通商终字第43号)

4.学生的在校身份。(详见:原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陈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书(2014)芙民初字第1880号)

在校生实习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实习过程中,在校生的人身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生仍可依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张救济。因为实习单位和在校生所属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从而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

在《刘松鸽与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淮海工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5)海民初字第0215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校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实习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实习生所在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最高法公报中有也三则类似案例:《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三、应对策略

根据上述案件(详见表1),在校生实习纠纷主要存在两点争议:在校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校生实习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另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各自围绕着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身份、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法律适用依据等各方存有重大争议[]。在此背景下,在校生,实习单位,在校生所属学校,各自更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校生可从四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第一,在实习之前,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时间;报酬;工作职责。第二,注意自身安全。在校生在从事实习工作时,应了解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险。第三,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诸如实习协议;与公司的往来邮件。第四,掌握劳动关系的确认规则,即先仲裁后诉讼。

实习单位可采取以下三个措施,以免发生“在校生实习”纠纷。第一,确认身份。实习单位应明确应聘者身份,确认其是否为在校生。第二,采取适合“在校生”的管理制度,诸如岗前培训,加班制度,专人指导。第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实习单位应当进行事前安全教育,并且采取防护措施。

在校生所属学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违规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有关问题的通报》(教职成厅〔2016〕3号)指出:“也有个别学校和地区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违规组织学生实习的问题时有发生。”对此,职业学校应严格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定,组织学生实习。在校生所属学校若不是职业学校,仍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在校生实习过程中的安全,诸如签订协议,专人指导。

总之,在校生实习,既可能存在“实习期”,也可能存在“试用期”。面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校生,实习单位,在校生所属学校,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习过程中,在校生应善于保护自身利益;实习单位也应避免因“在校生实习”陷入纠纷;在校生所属学校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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