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威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医疗期制度属于企业用工成本控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平衡产物,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在市场经济社会,用人单位从投入产出、控制成本计算,不能也无义务继续与这样的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因现行国家相关规定较多且互相交叉,且存在50年代颁布且仍有效的规定与地方特别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历来存在较大争议,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存在较大合规风险,下面就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梳理,以资参考:
一、医疗期内,非有法定的员工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之一的除外。此外,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在医疗期医疗终结的,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员工如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为一至四级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该规定仅为原劳动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因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抵触,故应为无效而不应适用。
对于医疗期内的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前,员工请病假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按事假处理而不发病假工资存在一定争议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一般认定,在医疗期满后,员工请病假的,用人单位有权按事假处理,故不发病假工资合法。其理由在于,医疗期内的病假按规定应支付病假工资,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前,员工再请病假的,用人单位除按公司规章制度审批外,因现并无明确规定医疗期满后仍应支付病假工资,且此病假期间员工仍未提供劳动,则用人单位并无义务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而可按无薪事假处理。
但是,按1953年修正、施行且现行有效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原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规定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综上,律师认为,结合现行医疗期的规定,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六个月内的,即使员工应享受的医疗期不足六个月,但其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病假工资(实际为疾病救济费);对于支付标准,实践中一般优先适用后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施行的《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对于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的,我国已以社会保险制度取代劳动保险制度,故上述“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规定客观上已无法执行,而并无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少部分人民法院判决,员工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实际超过六个月但其可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超过6个月之日起到劳动合同终止期间的疾病救济费的情况。因此,对医疗期满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问题的处理,司法实践仍存在一定差异。
三、医疗期满后,员工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规定条件下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一)医疗期满后,员工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在符合下列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后,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医疗期应届满
医疗期的享受期限以及如何计算应适用《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2、员工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首先,司法实践中支持的做法,一般情况下,对于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的,向其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书,如其仍不到岗的,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然后向其发送调整工作岗位并要求限期到岗的通知书(调整的岗位再薪酬、工作强度或难度上不宜与原工作差距过大),其仍不到岗的,视为“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办理有关离职手续。而对于医疗期满后未请假且未到岗的(之前的批准的病假已到期),向其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书,要求其说明旷工理由并按公司要求到岗,如其仍不到岗且未提供正当理由的,视为旷工,按公司有关旷工的规章制度认定其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可辞退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对于某些情况下的员工“不能从事”工作的认定是否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根据以上规定,对于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职工、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如在上述情形下未经劳动能力鉴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存在一定风险。此外,如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发送限期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员工拒绝的,视为放弃权利,用人单位可参照本意见书建议的一般程序向其发送返岗、调岗等通知后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规定条件下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首先,对于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以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医疗期满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具体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按照该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职工为非因工致残或者患重疾、请长病假的,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其劳动能力不足的方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患一般疾病的职工,则劳动能力鉴定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必需前置条件,但所谓“请长病假”如何认定,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可按一般生活常理认定。员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未经劳动能力鉴定而认定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但仍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如果地方有特别规定的,需按地方规定执行,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依法在员工医疗期满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则均不考虑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如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未依法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