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浅谈 ——从程思海被美国法院判刑九年说起
任清 任清   2016-02-11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1月27日,美国一家地区法院以向伊朗转移美国核技术的罪名判处中国公民程思海9年监禁。据称,程思海在中国设立空壳公司,从美国一公司在上海的子公司购买压力传感器,然后再转送到伊朗;这种传感器可以用于民用,也可以用在提纯铀的气体离心机中,把天然铀加工成能够制造原子弹的浓缩铀,因此受到美国法律的严格控制。在这之前,美国还曾悬赏缉拿中国商人李方伟,理由是后者涉嫌向伊朗提供弹道导弹零部件。


本文无意讨论上述案件的是非曲直,但案件所涉及的出口管制问题值得相关单位和个人重视。实际上,与美国、欧盟等相似,中国也建立了比较严密的出口管制制度,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货物出口、技术出口、境外投资、对外援助、出国办展等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出口管制法规。


结合我们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介绍中国出口管制制度:出口管制概述,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出口管制主要制度,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出口管制有关的律师服务。


一、出口管制概述


出口管制包括敏感物项(又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和军品出口管制。前者包括核、生物、化学、导弹等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俗称“核生化导”)的出口管制,后者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的出口管制。


与出口管制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防扩散”,即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简单来说,防扩散是出口管制的目标之一,出口管制是防扩散的主要措施和手段。


另一个相关概念是出口限制。出口限制的表现形式多样,诸如配额、许可证、价格设限、国营贸易等;涉及货物也更为广泛,文物、动植物、粮食、自然资源、金银等均可能被禁止或限制出口。出口管制则仅指军品和前述敏感物项的出口管理。


还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出口系广义,贸易性出口及以对外援助、对外投资、赠送、展览、交流、交换、合作、服务、维修、退运等其他方式出口相关物项和技术均在管制范围内。


二、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中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出口管制法》(商务部目前正在起草),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法律以及对出口管制作出专门规定的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19条、第61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4条、第40条、第66条、第82条、第83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第八节“非法经营罪”等)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和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三)行政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


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4.《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6.《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7.《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8.《麻黄素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9.《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10.《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11.《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12.《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经营企业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13.《商务部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许可工作的通知》


(四)目录和清单


1.《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3.《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国际上防扩散的主要条约,包括:


1.《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2.《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附加议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
4.《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5.《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
6.《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2年3月加入)
7.《核安全公约》
8.《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议定书
9.《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9月签署)
10.《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11.《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12.《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13.《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所附第一、第二、第三号议定书
14.《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修订的第二号议定书)
15.《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号议定书)
16.《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的《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三、中国出口管制主管部门


中国的出口管制涉及诸多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


“核生化导”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其中,核两用品、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进行审查;与动植物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农业部、原总后卫生部进行审查;与人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卫生部进行审查;生物两用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以及有关化学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查;监控化学品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商务部进行审查。


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局会同商务部等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军品出口由国防科工局、原总装备部管理。


涉及外交政策的敏感物项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上述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进行审查。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主管部门将会同其他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海关总署负责上述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监管工作,并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并要求出口经营者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出口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四、中国出口管制的主要制度


(一)管制清单制度


国家实行出口管制的物项和技术均以清单列明,在清单之外的物项和技术原则上不受出口管制。


核出口管制清单和“核生化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统一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最新目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2015年12月31日公布。应当注意的是,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证。另外,商务部等部门可以决定对某物项实施临时管制,例如2015年就对部分军民两用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该目录第一部分为《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分为天然铀等核材料、核反应堆及其部件、核反应堆所用非核材料、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制造燃料元件的工厂、同位素分离厂等八类,共159项。


第二部分为《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分为工业设备、材料、铀同位素分离设备和部件、重水生产厂的有关设备、研制核爆炸装置所用的试验和测量设备、核爆炸装置的部件等七类,共202项。


第三部分为《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分为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细菌、病毒等)、植物病原体、动物病原体、毒素、基因物质等七类,共144项。


第四部分为《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包括氮芥气HN1等65项。


第五部分为《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分为化学品、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专用检测器和毒气监视系统等四类,共37项。


第六部分为《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分为完整的运载工具、动力系统、制导、材料、电子设备、战斗部、设计、试验和生产设备等十四类,共186项。


第七、八部分为《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碱等62项。


第九部分为《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规定了涉及无人航空器和高性能计算机的6项。


除上述两用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外,商务部和科技部还公布有《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例如,稀土提炼技术、中药饮片炮制技术、集成电路制造技术等被禁止出口,青霉素生产技术、电线、电缆制造技术、半导体制造技术等被限制出口。


现行《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于2002年公布,按照武器装备的常规分类方法,将军品分为十四大类,分别是:轻武器,火炮等发射装置,弹药和各类爆炸装置,坦克等军用车辆,军事工程装备,军用舰船,军用航空飞行器,火箭、导弹和军用卫星,军用电子产品及其他控制装置,火炸药、推进剂等化合物,军事训练设备,核生化防护装备,后勤装备等辅助军事装备。


(二)经营资格登记/经营权审批制度


从事“核生化导”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外贸经营者须申请经营登记,有权从事军品出口的则仅限于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军品贸易公司。


以敏感物项和技术经营登记为例,办理程序如下:


1.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填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将申请表和其他材料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省级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三)出口许可制度


“核生化导”两用物项出口、核出口、军品出口均实行许可证制度。此处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为例做一简要介绍。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分为逐单许可和通用许可。逐单许可是指每一笔出口交易均须申请出口许可,申办程序如下:


1.具有经营资格的出口经营者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填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将申请表和如下材料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由最终用户签字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2)出口合同副本;
(3)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4)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
(5)出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职务和身份证明;
(6)由最终用户出具的公司简介等。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3.商务部收到转报的申请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在线告知许可批复号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出口批复单;


4.出口经营者凭出口批复单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者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通用许可是指在商务部批准的有效期和范围内可以向发证机构多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出口许可,分为甲类通用许可(不限出口目的国和最终用户、不限出口物项)和乙类通用许可(向同一最终用户出口同类物项)。与逐单许可相比,申请通用许可的经营者需要满足更多条件,尤其是:


1.建立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


2.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3.申请甲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40份(含40份);申请乙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同种类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30份(含30份);


4.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5.有相对固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最终用户。


通用许可的申请流程与逐单许可相似,也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后者转报商务部;商务部自行审查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获得通用许可批复的出口经营者仍需逐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出口管制规定、出口核材料和核设备、“核生化导”两用物项的行为,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可以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出口“核生化导”相关技术的行为,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件的,由商务部收缴其出口许可证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上。]


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从事军品出口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防科工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军品贸易公司违反军品出口管理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


(二)刑事责任


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涉及《刑法》中的以下罪名:


1.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被禁止出口的其他“核导生化”两用物项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非法经营罪


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或者未办理两用物项出口经营登记而从事军品出口或者两用物项或技术出口活动,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泄露国家秘密罪


在相关出口活动中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在相关出口活动中伪造、变造或买卖商务部、国防科工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文件、许可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与出口管制相关的律师服务


根据我们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中国律师可以向中国企业或者外国公司提供以下方面的出口管制法律服务:


1、就中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和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意见;


2、对特定物项或技术是否属于出口管制范围提供咨询意见;


3、协助企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军品出口经营权,申请出口许可批准文件和出口许可证件;


4、协助企业建立内控机制,指导进行自查,并开展培训;


5、协助企业配合商务部等主管部门的检查、调查;


6、代理企业对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刑事程序中提供辩护;


7、就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管制法律以及联合国有关制裁决议等提供信息。


随着中国工业和科技实力提升,在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境外投资、出国展览、科技交流等活动中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或军品出口的日益增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对国家出口管制规定的认识,强化守法自律意识和内控机制建设,依法开展相关贸易活动。

 

 

编辑/李阳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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