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影斑斓(funnylaw1978)”
近日,一则援引《圣经》说理的判决在网络热转,关于这种做法妥当与否,我不便评价,仅提供一些域外花絮,供大家作为谈资参考。
被誉为“圣经法官”的香港高等法院法官任懿君是基督徒,常常在审理和判词中,引用《圣经》的话,或阐述,或反驳,或抒发感叹。在审理龚如心和她公公的世纪争产案时,任法官曾在判词中引用《圣经》讽喻,表达他对这场世纪争产案的感受:“世人行动实是幻影﹔他们忙乱积蓄,真是枉然﹔积蓄财宝,不知将来有谁收取?”
2013年,香港华仁书院校长谭兆炳,被已退休同校教师控告诽谤一案中,法官黄庆春指责谭校长虽自揭疮疤,承认自己中英文水平欠佳、开校董会时处于“半昏迷”,但法官重听会议录音发现他其实雄辩滔滔言词有力,“半昏迷”只是砌词狡辩,严斥他身为天主教徒竟犯下《十诫》中的第九诫,决定判他赔偿7620元兼付原告堂费,并须向原告书面道歉。然而,天主教会第九诫是「毋愿他人妻」,亦即「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而基督新教的第九诫才是「不可作假见证」,法官混淆了两教派对于十诫的定义,错误引用经文。天主教与基督新教在十诫的内容上大致相同,但排列略有差异。基督新教的第九诫,圣经指明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但「毋妄证」在天主教则属第八诫,即禁止说谎、冤枉人、破坏别人的名誉,第九诫是「毋愿他人妻」。大律师陆伟雄指出,法庭应以法律而非依宗教教条量度案件。大律师汤家骅则指出,教条不等同法律,故此段评论不可作为判决的基本理由,亦没有约束力。汤表示,法官时有在判辞中引用《圣经》、孔子、莎士比亚等语句,“只是表达法官态度的题外话”,故不算是判决的一部分。
1994年,美国科罗拉多州发生一起杀人案,罪犯被陪审团判定有罪,法官决定判处其死刑。但科罗拉多高等法院推翻原判,将其改判为终身监禁,因为有一位陪审员在讨论过程中,援引《圣经·利未记》第24章之17节到20节以说服其他陪审员:“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上诉法院法官认为这是“不正当的、造成偏见的引用。”
2012年,美国南卡州一名法官决定判一名醉酒司机8年刑狱,外加必须做一次圣经学习。法官要求被告通读旧约圣经中的《乔布记》并写一份总结报告。据当地媒体报道,卡桑德拉的律师解说,这名被告感谢这一判决,并已经开始致力于她的“作业”。虽然有些人表达了对此判决是否符合宪法的担忧,但专家认为:“一般情况下,法官没有权力这样做……但如果被告同意,这不是个问题。”
实习编辑/董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