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讲述:不管过了多久,我都忘不了那个让我备受煎熬的案子
无讼   2017-03-16

 

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身为法律人,有些体会只有法律人最能理解。在你的执业生涯中,哪些经历和情感让你不吐不快?哪些心得和体会希望与同行分享?每周四晚八点“夜聊会”,与所有法律人一起聊一聊你眼中的律界人生。

 

在你的执业经历中,遇见过最棘手的案子是哪一件?是因为当事人的不信任,法官的偏见,还是对手的强大?面对前所未有的困难,你又是如何解决的?

 

本期夜聊会,我们邀请到了几位律师,聊一聊各自职业生涯中最棘手的一件案子

 

整理/无讼观察员 谢昊

 

高林华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2007年我尚在实习期时,和带我的律师办理一起江苏省交通系统一起受贿案件,该案累计办理周期5年多,期间经历了苏北某中院一审判决(10年)、江苏高院二审撤销并发回重审、撤回起诉、移送苏南某检察院审查起诉、苏南某中院一审(5年)、江苏高院二审维持5年。


案件简要情况:2007年江苏省检察院接到举报,称省交通系统有3名干部涉嫌受贿,其中两名处级干部、一名科级干部(正在提副处考察期间),遂指定苏北某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我们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该科级干部的辩护人。我们是该科级干部家属聘请的第3波律师,前两波律师应各种原因均退出案件的辩护。


接收委托后,我们多次要求会见,一直拖延了近两个月的时间才得以会见嫌疑人,但我们在看守所见到嫌疑人时,他立即开始翻供,称其在反贪局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所有笔录、悔过书均是刑讯逼供情形下做出的,并向我们展示了身上的多处伤痕,称最近一直在养伤,也就是律师不能会见的原因。


后我们通过阅卷,嫌疑人在反贪局做了几十份笔录,累计承认受贿十几起、金额近200万。通过与公诉部门沟通,最终起诉受贿四笔、受贿金额14.5万,在苏北某中院一审审理时,开庭2次,每次两天。我们做无罪辩护,围绕受贿的时间、地点我们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出国记录、住宿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明受贿时间和地点均与指控的不一致,但最终一审判刑十年。


不服提起上诉,高院受理后,组织法、检、律师共同去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部分证人不承认行贿事实,后高院以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重新侦查。后我们以原侦查单位存在刑讯逼供,要求异地处理,经省检察院指定该案移到苏南某检察院重新侦查和审查起诉,起诉到苏南某中院后,检察院当庭出示了一份新的证人笔录,称其之前所在的证言不真实,以本次证言中承认的行贿事实为准。并说明了之前更改证言的原因由律师和嫌疑人家属的作用,我们陷入了刑法第306条的危险境地。

 

庆幸的时,因为我们没有做过任何笔录,都是证人主动书写各类声明,最终该事实没有得以认定。该院最终认定受贿2笔金额5.4万,判5年。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二审判决作出之日,被告人实际关押时间距5年不足10天。


办案感悟:刑事案件有风险,律师要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刘俊清

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


当我第一次踏入律所的时候,主任递给我一沓资料,要我订卷。我经过梳理发现案情大致如下:我们的当事人和其他三人打麻将,期间当事人多次发现他们串通打“伙牌”,一怒之下就把当场输的钱全部“抢”了回来(大部分赌资都散落在麻将桌上)。同时,其中一位被害人声称:身上当时有2000块钱,也一并被当事人抢走了。


事后我们的当事人以涉嫌抢劫罪被拘留、逮捕、公诉到法院。一审辩护律师提出了两个辩护观点:1.仅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被害人与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出现多次不一致、甚至是前后矛盾的情形,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但一审法官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了3年半,遂当事人提起了上诉。


我当时的工作仅仅是订卷,但我主动找到办案律师大胆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证人所做的询问笔录有明显瑕疵:笔录显示,同一时间内,两个办案人员同时对两个证人进行询问;2.当事人虽然抢回了赌资,但没有达到使用“暴力、胁迫”的程度;3.对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疑问,应当申请法院要求其当庭陈述,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此基础上我们经过充分的准备。到了二审,不出所料所有证人经通知均未出庭,而对于办案人员同一时间询问不同证人的情况,办案人员解释是:人手不够。因此在关键事实与证据上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二审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发回重申。


之后案件回到基层法院,在我们多次与法官、检察官沟通后,检察院采取了存疑不起诉的方式撤回了起诉。虽然没有当庭宣判无罪但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而此时当事人已被羁押519天。


初入律所在自己的争取下能参与到这样极具挑战性的案件,并在一审判决有罪的前提下最终使检察院撤回起诉,赢得了当事人及办案法官、检察官的认可,这让我充分感受到了做“律师”的成就感。

 

王坤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


聊到“最棘手”这个话题,是有些难以下笔的,虽然承办过的棘手案件也并不少,但似乎怎样都不敢冠以一个“最”字,大抵是因为尚未执业时曾在天同律师事务所工作,耳濡目染了最高院出庭大律师们的风采,执业之初则在金诺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的世界五百强企业及所内对专业能力的内控同样是行业高水准,有了这些锚定,心理上无论如何也不敢在案件难度、专业水准要求上妄称“最棘手”这三个字。


所以思来想去,剑走偏锋,就聊一聊执业环境这个问题吧。


谈到执业环境,可能不少法律人心中多多少少都会有些怨气,诸如此前的“向西方司法独立错误思潮亮剑”到聂案、呼格案等等,都在法律人的圈子里掀起风波,更有刑辩大律师叹息中国的刑事辩护实为“形式辩护”,而民事领域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尤记得去年被北京某法院法官当庭告知:“你不要在我这里跟我说法律,我们庭长要怎么判,我已经明确告诉你了”,恨得我咬牙切齿却又深感无能为力,我想这样的场景各位同行并不陌生,或许这才是“最棘手”。


怎么办?“勾兑”自然不是正道,怨天尤人没法解决问题。因此,在无法改变大环境的情况下,我的选择是在专业上“死磕”。实际上,大部分被案外因素影响的案件(政治性案件除外),法官也是要想尽办法找理由去支撑判决的,哪怕是有“领导批条”,法官也会要想办法“枉法”的不那么明显,所以凡有案外因素的案件,法官往往会在庭审时疯狂的针对一方,直到听到他想听到的那句话,这种时候,过硬的专业能力便是自信和不犯错误的重要保障,在专业上尽可能的滴水不漏,就算一审被案外因素影响,还有二审,还有再审。


所以,虽然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虽然有人说“法治就像鬼,相信的人多,遇到的人少”,但真的勇士,不正应该是知道司法黑暗以后,仍然投身司法吗?而我相信,专业能力,必然是黑暗之路上的那一缕阳光。

 

尹乐

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


作为一个坚持写日记的可怕生物,窃喜本周话题正合我意!我在自己的“故纸堆”里翻出自己初出茅庐就面对当事人与法官巨大压力的案件,还有一个原因是这个案件名义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但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值得琢磨。


案情简介:我的当事人赖某与余某合办公司,其后余某收购赖某股权,双方签订了一份《脚手架买卖合同》,约定由赖某购买公司名下的脚手架,标的金额110万元,赖某的股权抵作价款50万元,剩余价款分三期支付,每期20万元。合同签订后,余某向赖某交付了全部脚手架,赖某在支付第二期价款时欠付10万元。余某未对赖某作任何催收,很快向某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本案合同标的物。


查封经营性财产而且明显超值,这个问题很严重啊!我火急火燎地到法院申请保全复议,可惜我国的保全复议机制作用有限。我也跟赖某沟通,试图置换被保全财产,但赖某一直有所保留,问题搁置。我回想起来,他一定对我这张稚嫩的娃娃脸充满质疑!


无奈之下,我唯有着眼案件推进。本案是一个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余某在起诉时请求赖某支付剩余30万元货款的条件是不成就的,我认为法院一定会支持我方代理意见,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可惜案子久拖不决,法院甚至将本案“简转普”。如此,根据合同约定已至最后一期款项的付款节点,赖某总计欠付30万元货款,法院咬定余某的诉讼请求条件成就。

 

“简转普”的过渡期正值春节,也是我工作以来的第一个春节,整个假期寝食难安,苦苦寻求案件突破点。案涉合同包括股权转让与买卖合同两种法律关系,本应由余某出资收购赖某股权,却以公司财产抵扣;余某以个人名义处分公司财产,价款归个人所有,二者均侵犯了公司独立的财产权。据此,案涉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案件作为普通程序审理时,我以此代理思路展开,虽然当事人不太理解背后千丝万缕的法律问题,还是对我庭上表现赞许有加。后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援引的是《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徒留我遗憾的是自己在公司法层面的代理意见未得验证。

 

 

下期预告:

 

做律师免不了和人打交道,从口头表达、待人接物到穿衣打扮都是学问,而这些都能在面试中集中展现。你还记得进入现在的律所时参加面试的情形吗?紧张,煎熬,还是如鱼得水?对于面试,你有什么亲身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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