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鱼子酱
来源/观合法律翻译
上次写《Lien与Charge》一文,朋友提醒道,可以研究下UCC中lien的用法。
这是个好主意。只不过工程浩大,现在诸事缠身,一时半会不好展开。
而且lien的研究,总要回归到英国法上的用法,才好继而延伸到美国法。
这也是因为我们早已多次强调,英国法和美国法中,lien有不同的含义。
所以今天我们只来说一下英国法上的lien。
文章主要取材于The Law of Real Property (作者Robert Megarry和H.W.R. Wade),若有兴趣,可详参本书。
英国法上,说lien主要有三种含义:
1. 普通法上的lien
一种留置权,在债务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债务人财产。如修理人对修理物的留置权。
构成要件方面,债权人需持续占有留置财产。
效力方面,则只能消极地留置,无变卖权。因此是“一种强制履债的手段,谈不上一种担保(security)”。
2. 衡平法上的lien
比较特殊,不以占有为要件。
常见的例子:土地卖方在买方付款前,一直对土地拥有衡平法上的lien,即便土地已经转让和交付买方占有。
实际上是一种衡平法上的charge,只不过只能是依法发生。
3. 制定法上的lien
根据制定法而发生,内容取决于制定法的规定。
英国法上的lien都是一种法定担保,不能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
Fisher and Lightwood's Law of Mortgage说它: conferred by law, not by contract。
由此来看,英国法上的lien大概等于“留置权”,尤其是普通法上的lien,与德国法的lien完美对应,都没有变卖权。
不过,衡平法的上lien的标的可以是土地,使得lien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这点与我们的留置权不同。
所以,上次那位朋友说“留置权”翻译为possessory lien是很有道理的。
实习编辑/陈若曦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