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技巧】英国法上的lien
鱼子酱 鱼子酱   2015-08-21

文/@鱼子酱

来源/观合法律翻译

 

上次写《Lien与Charge》一文,朋友提醒道,可以研究下UCC中lien的用法。

 

这是个好主意。只不过工程浩大,现在诸事缠身,一时半会不好展开。

 

而且lien的研究,总要回归到英国法上的用法,才好继而延伸到美国法。

 

这也是因为我们早已多次强调,英国法和美国法中,lien有不同的含义。

 

所以今天我们只来说一下英国法上的lien。

 

文章主要取材于The Law of Real Property (作者Robert Megarry和H.W.R. Wade),若有兴趣,可详参本书。

 

英国法上,说lien主要有三种含义:

 

1. 普通法上的lien

 

一种留置权,在债务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债务人财产。如修理人对修理物的留置权。

 

构成要件方面,债权人需持续占有留置财产。

 

效力方面,则只能消极地留置,无变卖权。因此是“一种强制履债的手段,谈不上一种担保(security)”。

 

2. 衡平法上的lien

 

比较特殊,不以占有为要件。

 

常见的例子:土地卖方在买方付款前,一直对土地拥有衡平法上的lien,即便土地已经转让和交付买方占有。

 

实际上是一种衡平法上的charge,只不过只能是依法发生。

 

3. 制定法上的lien

 

根据制定法而发生,内容取决于制定法的规定。

 

英国法上的lien都是一种法定担保,不能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

 

Fisher and Lightwood's Law of Mortgage说它: conferred by law, not by contract。

 

由此来看,英国法上的lien大概等于“留置权”,尤其是普通法上的lien,与德国法的lien完美对应,都没有变卖权。

 

不过,衡平法的上lien的标的可以是土地,使得lien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这点与我们的留置权不同。

 

所以,上次那位朋友说“留置权”翻译为possessory lien是很有道理的。

 
 
 
 
 

 

实习编辑/陈若曦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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