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商标合理使用判定要点
黄斌 黄斌   201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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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是指非商标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合理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是对他人商标禁止权的合理限制,同时也是商标侵权诉讼中重要的抗辩事项。然而由于商标合理使用法理源于著作权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商标合理使用与商标性使用、混淆可能性的纠结和冲突,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不确定,为此有必要对商标合理使用判定要点进行梳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兰哈姆法》第33条款第4项规定:"对被指控为侵犯商标权的姓名、术语或图案的使用,不是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而是使用者将自己个人的姓名,或是该使用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是某种说明性词语或图案用于自己的业务,而且这种使用是适当和善意的,其目的只是用以来说明该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或者说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那么就不应被视为商标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首次明确了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根据《解答》第26条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国家商标局2000年《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一、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使用地名的方式往往表现出使用目的。使用人使用地名的方式是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应当认为属于正当使用地名。二、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所使用的文字,如果其作为商标知名度高,则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其作为地名知名度高,则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三、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往往决定了是否需要指示其地理位置。房地产销售中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一般应当认为是基于说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要。四、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根据相关公众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一般注意程度,审查确认是否会因这种使用而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误认。五、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地理位置的优越而突出使用地名与在一般商品上、一般商品的广告上为突出商品的产地而突出使用地名往往给予公众的注意程度不同,产生的效果也有所差别。


二、什么是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识,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其目的是为了在商业活动中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要求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我国商标分为四类:臆造型商标、任意型商标、暗示型商标和描述性商标。臆造型商标的显著性最强,任意型商标、暗示型商标的显著性依次减弱,而描述性商标由于使用了公有领域的标志("第一含义"),只有在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第二含义")并便于识别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本质是保护商标标识上承载的商誉,保护的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的使用,而不是商业标识本身。商标标识是由各种符号及其组合而成,该符号及其组合不仅具有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还有符号及其组合本身的含义。对于商标标识符号及其组合本身含义的使用,对于不在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层面上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则应当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建立的本质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禁止权,将私权的触角非法踏进公有领域,进而非法侵占公共资源。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要点


通常认为,商标合理使用包括以下类型:指示性合理使用、比较广告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使用他人商标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客观说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用途等;比较广告合理使用是指在商业广告中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滑稽模仿合理使用是指在模仿、评论中对他人商标进行评价;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对他人商标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地名等的正当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判定步骤:


1、首先判定是否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如果不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则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则进行下一步骤;


2、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将商标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2)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3)该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识。如果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则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构成商标性使用则进行下一步骤;


3、判定是否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如果不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则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则进行下一步骤;


4、判定使用是否构成善意合理。认定构成善意合理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非必要不干扰原则,即不使用他人商标很难描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2)使用方式,包括使用标识的大小、字体、颜色、位置以及包装、装潢等;(3)是否有暗示语言,暗示与商标权人有关联关系、同一实控人等。如果构成善意合理属于合理使用,如果不构成善意合理则进行下一步骤;


5、判定是否构成混淆可能性。认定构成混淆可能性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对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确定层级区间,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地域等;(2)对使用人的主观善意确定层级区间;(3)对上述层级进行综合评判、相互修正,对混淆可能性进行判定,要包括消费者的注意力程度、实际混淆证据等。

 

 

 

 

编排/雷彬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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