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订立遗嘱,面临哪些法律困境?
李艳 李艳   2016-09-06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tianhenglawyer)”

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近年来,为避免因遗产争夺而丢掉血脉亲情,也为了更好地进行财富传承,人们越来越重视一项“身后事”,即订立遗嘱,《继承法》明文规定了五种常见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对于个人订立遗嘱,现行法的规定相对完善。然而,共同遗嘱在现实生活中虽屡见不鲜,但我国现行《继承法》却并未对此加以规定,导致共同遗嘱纠纷案件缺乏裁判的法律依据,其法律地位十分尴尬,俨然成为“遗嘱界的黑户”。有鉴于此,笔者有意针对共同遗嘱的现实需求与法律困境,结合当前最新的裁判案例,聊聊共同遗嘱的那些事。


一、何为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嘱形式。虽然法律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明文规定,但理论界对共同遗嘱的主体仅限于夫妻早已达成共识,故本文所说的共同遗嘱也仅限夫妻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三是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去世方将遗产留给第三人。第三种形式是目前我国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共同遗嘱类型,也是本文将着重研究的情形。


二、共同遗嘱的现实需求


(一)遗产留给谁?儿媳女婿慎入!


中国人在传统上对遗嘱比较避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心态也愈加开放。为了实现“自己的财产自己做主”、“防止家人争产”的初衷,越来越多的人倾心于选用遗嘱来提前做好安排。笔者通过调取中华遗嘱库官网的数据,试图了解大部分遗嘱人的身后意愿。


注: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的公益项目,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遗嘱的咨询、登记和保管服务。

 


注:此项为在中华遗嘱库抽样统计结果,指第一继承权。样本之外也有遗嘱人提到遗产留给工作单位、养老院等。此外,遗嘱人也会要求子女继承遗产的同时,给其他继承人一定金额补偿。

 


注:遗嘱中几乎100%提出遗产只给自己的孩子,不给儿媳、女婿。


中华遗嘱库成立3年来已获3万多份遗嘱,六成遗嘱人还是选择把遗产留给子女,舐犊之情由始至终。相比而言,儿媳、女婿就没同等“待遇”了,在分配意向中,样本里的遗嘱人几乎全都提出遗产只给自己的孩子。


(二)夫妻共立遗嘱那点小心思


为了避免一方离世后子女为了遗产产生纷争,同时,也为了健在一方的晚年不受影响,众多夫妻选择立下共同遗嘱,即遗嘱中约定配偶相互继承并指定子女为最终继承人。这样的共同遗嘱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幼小子女和健在配偶的利益,避免已婚子女及儿媳、女婿过早为了争夺遗产而引发家庭矛盾,另一方面也适应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共同遗嘱可以不分割而是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分割财产带来的麻烦。


三、共同遗嘱的法律困境


【新闻链接】《新华网》2016年8月10日的一则题为《王奶奶和老伴立共同遗嘱,惹来麻烦一箩筐》的新闻,通过讲述了王奶奶在老伴去世后,拿着共同遗嘱去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手续所遭遇的困难,反映出共同遗嘱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会遭遇诸如遗嘱何时生效、能否公开、如何执行等一系列法律障碍,使这份继承公证的办理手续变得异常复杂。


【新闻链接】《宁波日报》2015年8月20日的一则题为《共同遗嘱争议多,市民订立需谨慎》的新闻,通过一起男子状告自己母亲和妹妹的继承权纠纷案例,揭示出当前共同遗嘱在变更、撤销、生效、财产变更后如何处理等方面存在法律争议,极易引起继承纠纷的问题。


四、共同遗嘱的合理界定


(一)共同遗嘱的效力


虽然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明确规定,但也无禁止性规定,故夫妻可以用共同遗嘱处分共同财产。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案例,发现司法实务中对于共同遗嘱的态度是只要不违反一般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法院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会予以认可。


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具备。遗嘱的实质要件,即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是否只处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无论是单个遗嘱还是共同遗嘱,其有效必须符合这三要件。至于形式有效性问题,则可根据不同遗嘱形式之成立要件来判断。


(二)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及影响


共同遗嘱生效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内容生效,生存方依遗嘱取得遗产;


第二阶段是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共同遗嘱全部生效。


共同遗嘱的本质特征是处分的关联性,同时具有契约特征。在配偶相互继承并指定最终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中,关联性处分的效力集中体现在遗产权属的变化上,即发生两种可能的权属变化。


一是分离模式,即先位继承和后位继承模式。后去世方生前持有两份相互独立的财产,一份是自己的,处分不受限制;另一份是从先去世方处取得的,后去世方对该财产只具有先位继承人的地位,处分权受限制。后去世方并不能完全处分所继承的财产,而应当依据共同遗嘱的约定,为最终的第三人尽到遗产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并在最终死亡的时候将所有的遗产转移给有权的继承人。


二是合并模式,即完全继承和终位继承模式。先去世方指定后去世方为完全继承人,遗产直接并入后者的自有财产,形成一个整体。这意味着先去世方死亡时,子女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直到后去世方死亡时才作为继承人获得父母的全部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共同遗嘱中的用语未必规范严谨,从而难以判断其真实意图。在无法查明立遗嘱人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宜推定双方的意图为合并模式(完全继承和终位继承模式)


(三)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


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能否变更、撤销共同遗嘱?《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该条仅指的是一般遗嘱。而共同遗嘱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单方任意变更、撤销遗嘱难免有违死者之意愿,也失去了共同遗嘱存在的意义。


因此,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变更、撤销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但对于涉及自己财产部分的遗嘱,在世一方可以变更、撤销。当然,在最终继承人严重损害被继承人利益的情形下,在世一方还可以就整个共同遗嘱进行变更、撤销。


五、共同遗嘱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共同遗嘱为夫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遗嘱无效的情形,法院应确认其效力。


【案例索引】(2014)郴民一终字第882号郭某甲与李某某及郭某乙遗嘱继承纠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435号上诉人赵晓春、赵晓云、赵晓凤、赵小雨与被上诉人赵辉利、原审第三人赵恒遗嘱继承纠纷案。


规则二:夫妻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应认定双方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不适用继承法有关代书遗嘱的规定。


【案例索引】(2015)青民五终字第2078号刘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丙继承纠纷;(2015)一中民终字第9281号沈某与张某遗嘱继承纠纷。


规则三:符合条件的共同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共同设立遗嘱的人当中有一个死亡,共同遗嘱便开始生效,但另一方死亡前遗嘱没有全部生效。死亡的遗嘱人在遗嘱中自己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案例索引】(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027号瞿某某诉陈某某等遗赠纠纷案;(2013)乳诸民初字第256号王某甲与于某、王某乙等继承纠纷。


规则四: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之后,生存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先死亡一方的遗嘱,但不能限制生存一方变更或撤销自己遗嘱。


【案例索引】(2015)川民申字第124号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与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01号苏晓航与苏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规则五:共同遗嘱中互为继承人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承认代书遗嘱若符合形式要件,代书遗嘱有效。


【案例索引】(2015)二中民终字第03122号张某某等人继承遗嘱纠纷案。


规则六:在共同遗嘱人中的一人死亡后,除非存在继承人严重损害被继承人利益的情形,其他的遗嘱人不得变更、撤销共同遗嘱。


【案例索引】(2014)青民再终字第165号陈某某等人继承遗嘱纠纷案。


六、风险提示


(一)谨慎适用共同遗嘱


鉴于法律尚未有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即便法院一般会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但也有法院会回避遗嘱的效力。因此,为日后在继承遗产时能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遇到法律和实践上的障碍,笔者不鼓励夫妻订立共同遗嘱。


如果夫妻非要订立共同遗嘱的话,则需要严格审查共同遗嘱是否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同时,还要注意保留必要继承份额(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形式上,笔者建议尽量采用公证共同遗嘱为妥。公证共同遗嘱时,需明确三项内容:

 

第一、明确主体(遗嘱人、继承人)及遗产范围;


第二、明确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及生效条件,以便遗嘱执行;


第三、明确财产变更后如何处置,“如可通过加注‘若财产发生变更,由此财产带来的收益都属于继承范围’等来进行明确”。


(二)建议夫妻分别订立遗嘱


目前,法律对遗嘱的规定并不多,法院对遗嘱的审查也并非很苛刻,故笔者建议夫妻双方可分别订立遗嘱,所订立的遗嘱只要符合一般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夫妻一方可以立遗嘱约定“如果自己先于配偶离世,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如果自己晚于或同时与配偶离世,遗产全部由子女继承”。在遗嘱内容上,应尽量详细完整,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人与继承人的基本信息、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如何继承、继承附有义务、生效条件、变更条件、撤销条件、见证人、日期、签字盖章等。在遗嘱形式上,建议采用证明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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